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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5-028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3-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3月9日(星期一)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3月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3月8日下午15:00至2015年3月9日下午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15号麦田中心15F (三)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宏杰先生 (五)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199,459,8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1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99,205,9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1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53,9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公司部分董事、高管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257,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141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8582%。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248,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1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35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11,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2644%。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248,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1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35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11,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2644%。 4、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248,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1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35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11,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2644%。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248,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1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35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11,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2644%。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248,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1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35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11,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2644%。 7、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2015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441,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8,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6560%;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378%;弃权8,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62%。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罗勇律师、张洪剑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经审核验证,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现场与会人员签署的股东大会相关文件;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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