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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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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03-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科技”、“发行人”或“公司”)是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中国证监会完善新股发行改革相关措施》(2014年3月21日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 11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等相关规定。网上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请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158号)。

本次发行在网上网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定价及配售原则等方面有重大变化,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1、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2、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行业分类代码为C30)。截止2015年3月6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5.29倍,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本次发行价格13.21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2.98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3、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2,434万股。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所需资金额为27,350.23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13.21元/股、发行股份数量2,434万股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32,153.14万元,扣除发行人应承担的发行费用4,805.37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27,347.77万元。

4、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43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24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恒通科技的股票代码为300374,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网上和网下申购。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15年3月6日(T-3日)完成。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共收到25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38个配售对象的初步询价报价信息,25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38个配售对象的初步询价报价信息都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的相关规定,所对应的申报总量为49,830万股,申报倍数为33.9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按“申购价格由高到低,申报量由少到多,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时间为准)由晚到早”原则依次剔除,直至剔除总量首次超过拟申报总量的10%。

4、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综合参考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21元/股。

按照2013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计算,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3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3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按照2014年经审阅的财务数据计算,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0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5、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初步询价中报价等于发行价格13.21元/股且申购数量不低于1,470万股的19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30个配售对象为本次网下发行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有效申购数量之和为44,100万股,对应的有效申购倍数为30倍。

6、发行人根据发行价格和募投项目所需资金量,确定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434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47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0.39%;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964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9.61%。

7、若本次发行成功,发行人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27,347.77万元,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等相关情况于2015年3月3日(T-6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

8、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2015年3月11日(T日),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将不能参与网上发行。若网下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的,网上发行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9、本次发行中如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1)当本次发行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即1,470万股时;

(2)当网上最终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本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即964万股,且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回拨后仍然不足时;

(3)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4)中国证监会在对本次发行承销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异常情形责令中止的。

10、回拨机制

T日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网上投资者初始认购倍数= 网上有效申购数量 / 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1)在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的前提下,若网上投资者初始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若网上投资者初始认购倍数超过100倍,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始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始认购倍数低于50倍(含),则不进行回拨。

(2)若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事先确定的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3)若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不足部分不得向网上回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中止发行。

若发生回拨情况,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2015年3月13日(T+2日)公布的《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告相关回拨事宜。

11、网下发行重要事项

(1)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并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可申购数量的乘积全额缴纳申购款。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可申购数量信息详情请参见本公告“附表:初步询价及有效报价情况”。

(2)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时间为2015年3月11日(T日)9:30-15:00。参与网下发行的有效报价投资者应于上述时间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

(3)本次网下发行申购缴款时间为2015年3月11日(T日)8:30-15:00。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必须足额、及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资金专户划付申购款,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银行账户信息表附后(或登录“http://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深圳市场”查询)。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应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该笔申购资金的明细账户及新股代码,本次网下申购划款备注栏的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300374。申购资金有效到账时间为2015年3月11日(T日)8:30-15:00,T日8:30之前及15:00之后到账的均为无效申购。请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注意资金到账时间。

(4)有效报价对象应当使用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账户划付申购资金,并应当保证在最终资金划付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如果有效报价对象备案的银行账户属于结算银行账户,则其划付申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支付。如投资者报备账户为非结算银行账户,则资金户为非结算银行账户,资金应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的网下发行专户。有效报价对象划出申购资金的账户与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的资金账户不一致、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的,其新股申购全部无效。请有效报价对象务必确保自身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登记备案信息无异常情况。

(5)不同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由托管银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配售对象名单。若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没有包括在名单中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无效;若托管银行未能及时提供名单,且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则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全部无效。配售对象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为其网下配售申购余款退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6)2015年3月11日(T日)17:30后,网下投资者可通过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共用备案账户的网下投资者如无法通过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资金到账情况,请及时与其托管银行联系并确认。因网下投资者未能按照上述规定确认其申购资金足额到账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负。

(7)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名单确认最终有效申购,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披露违约情况,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备案。

(8)本次网下发行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回拨前网下发行数量1,470万股,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所公布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2015年3月13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刊登《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披露本次网下发行的配售结果。

12、网上发行重要事项

(1)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2015年3月11日(T日)9:15-11:30、13:00-15:00。

(2)网上申购时间(含T日)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15年3月9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一定市值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网上申购,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所有参与本次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申购前确认是否具备创业板新股申购条件。

(3)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2015年3月9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超过500股必须为5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9,500股。

(4)投资者在进行申购委托前需足额缴款,对于申购量超过网上申购上限9,500股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5)新股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投资者参与网上发行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的,或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均为无效申购。

13、本公告仅对股票发行事宜扼要说明,不构成投资建议。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

14、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将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恒通科技指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 /

中信证券

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指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2,43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拟在创业板上市之行为
网上发行指本次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申购方式定价初始发行96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行为(若启动回拔机制,网上发行数量为回拔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
网下发行指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向有效报价投资者根据确定的发行价格初始发行1,47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行为(若启动回拔机制,网下发行数量为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
投资者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网下投资者指符合《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界定的可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资格条件的投资者
有效报价指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网下投资者拟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有效申购指符合本公告有关申购规定,包括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一致、及时足额有效缴付申购款、申购数量符合有关规定且不存在禁止配售等情形的申购
网下发行资金专户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资金账户
T日指2015年3月11日,为本次发行网下网上申购缴款日
指人民币元

一、初步询价结果及定价依据

(一)初步询价申报情况

2015年3月5日(T-4日)至2015年3月6日(T-3日),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收到25家投资者管理的38个配售对象的初步询价申报信息。

根据 2015 年3月3日( T-6日)刊登的《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公布的参与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条件,经主承销商核查不存在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主承销商提交网下申购承诺函等材料的投资者;此外,经核查参与本次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本次询价不存在无效报价被剔除的情况。

本次报价集中为13.21元/股,拟申购总量为49,830万股,整体申购倍数为33.90倍。报价的中位数为13.21元/股,加权平均数为13.21元/股,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为13.21元/股,公募基金报价的加权平均数为13.21元/股。配售对象具体报价情况请见本公告“附表:初步询价及有效报价情况”。

符合初步询价公告规定的38个配售对象报价信息统计如下:

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位数(元/股)13.21元/股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加权平均值(元/股)13.21元/股
公募基金报价中位数(元/股)13.21元/股公募基金报价加权平均值(元/股)13.21元/股

(二)剔除最高报价有关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申购价格由高到低,申购量由少到多,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时间为准)由晚到早”原则依次剔除,直至剔除总量首次超过拟申报总量的10%。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经协商一致,将报价为13.21元/股确定为临界价格,报价在13.21元的配售对象,其申购量小于1,470万股的配售对象全部被剔除,申购量等于1,470万股的配售对象中:“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账户”申购时间较晚,根据申购时间由晚到早原则予以剔除。

以上剔除的配售对象累计申购总量为5,730万股,占本次初步询价拟申购总量的11.5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剔除名单详见本公告“附表:初步询价及有效报价情况”。

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元/股) 13.21元/股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报价加权平均值(元/股) 13.21元/股
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报价中位数(元/股) 13.21元/股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报价加权平均值(元/股)13.21元/股

(三)与行业市盈率和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分析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截止2015年3月6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5.29倍。本次发行价格13.21元/股对应的2013年摊薄后市盈率为22.98倍,低于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2013年静态市盈率均值。

基于业务相似性和民营企业特点,发行人与北新建材、东方雨虹、先锋新材、帝龙新材和嘉寓股份5家上市公司具有一定相似度。以2013年每股收益及最近一个月均价计算,可比上市公司2013年静态市盈率均值为45.32倍,具体如下:

代码公司最近一个月均价

(元/股)

2013年EPS

(元/股)

2013年PE

(倍)

000786.SZ北新建材24.671.2819.26
002271.SZ东方雨虹38.410.8743.97
300163.SZ先锋新材11.840.1485.51
002247.SZ帝龙新材12.240.3139.94
300117.SZ嘉寓股份7.100.1937.92
 平均值45.32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15年3月6日

(四)发行价格确定过程和有效报价对象确定

1、发行价格的确定过程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3.21元/股。

2、有效报价对象确定

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披露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方式,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申报价格等于发行价格13.21元/股且申购数量不低于1,470万股的投资者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本次网下发行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为19家,管理的配售对象个数为30个,有效申购数量总和为44,100万股。

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名单、申购价格及有效申购数量请参见本公告“附表:初步询价及有效报价情况”。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可以且必须按照本次发行价格参与网下申购,并及时足额缴纳申购资金。

(五)预计募集资金

按13.21元/股的发行价格计算,本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32,153.1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805.37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27,347.77万元,发行人将全部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建设项目及补充主营业务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所有募集资金将存入募集资金专户,保荐人(主承销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将与发行人一起对募集资金进行三方监管。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A股),每股面值1.00元。

2、发行数量和发行结构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434万股。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47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60.39%;网上初始发行数量964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39.61%。

3、发行价格及对应的市盈率

本次发行的价格为13.21元/股。

按照2013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计算,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3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3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按照2014年经审阅的财务数据计算,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0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4、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如下:

交易日日期发行安排
T-6日2015年3月3日

(周二)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网下投资者向主承销商提交资格核查材料

T-5日2015年3月4日

(周三)

网下投资者向主承销商提交资格核查材料截止日(截止时间为12:00)
T-4日2015年3月5日

(周四)

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T-3日2015年3月6日

(周五)

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初步询价截止日(截止时间为15:00)

T-2日2015年3月9日

(周一)

确定发行价格、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及其有效申购数量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日2015年3月10日

(周二)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路演

T日2015年3月11日

(周三)

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确定网上、网下最终发行量

T+1日2015年3月12日

(周四)

网上申购资金验资、配号

网下配售

T+2日2015年3月13日

(周五)

网下申购多余款项退款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T+3日2015年3月16日

(周一)

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注:1、T日为发行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三、网下发行

1、参与对象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确认,本次发行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为30个,其对应的有效申购量为44,100万股,对应的有效申购倍数为30倍。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其报价是否为有效报价及有效报价对应的可申购数量。

2、网下申购

(1)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于2015年3月11日(T日)9:30-15:00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申购价格为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应与本公告列示的可申购数量一致。

(2)网下缴款申购资金有效到账时间为2015年3月11日(T日)8:30-15:00,T日8:30之前及15:00之后到账的均为无效申购。

(3)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必须足额、及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资金专户划付申购资金(申购资金=发行价格×可申购数量),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有效报价对象的申购数量应按本公告列出的可申购数量参与申购;

②有效报价对象应当使用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账户划付申购资金,并应当保证在最终资金划付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有效报价对象向网下发行银行账户划付申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划付。

③有效报价对象应确保资金在2015年3月11日(T日)当日15:00之前到达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资金专户,该日15:00之后到账的均为无效申购。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银行账户信息表如下:

开户行开户名称银行账号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4000023029200403170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44201501100059868686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41000500040018839
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777057923359
招商银行深纺大厦支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755914224110802
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443066285018150041840
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7441010191900000157
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337010100100219872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38910188000097242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1801014040001546
华夏银行深圳分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453020000184330000025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79170153700000013
广发银行深圳分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102082594010000028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0012400011735
渣打银行深圳分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000000501510209064
上海银行深圳分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0039290303001057738
汇丰银行深圳分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622296531012
花旗银行深圳分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1751696821
北京银行深圳分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00392518000123500002910

注:以上账户信息如有更新以中国结算网站公布信息为准,网站链接:http://www.chinaclear.cn/-业务规则-深圳市场-清算与交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银行账户信息表。

(4)参与申购的有效报价对象应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该笔申购资金的资金明细账户及新股代码,本次网下发行申购划款备注栏的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300374。

(5)有效报价对象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一旦提交申购,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3、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及参与网下申购投资者的有效申购结果协商确定最终网下配售结果。如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则按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参与有效申购且足额缴纳申购资金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同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相同,分类标准为:

A类投资者: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B类投资者: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B;

C类投资者:所有不属于A类和B类的网下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C。

(2)配售原则和方式: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安排不低于网下最终发行股票数量的40%向A类投资者进行优先配售,并预设网下最终发行股票数量的10%向B类投资者进行优先配售。如果A类、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A类、B类投资者的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可调整向B类投资者预设的优先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向A类和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向C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同时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即RA≥RB≥RC;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配售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注:以申购平台中的时间记录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4、无效申购

有效报价对象划出申购资金的账户与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的资金账户不一致、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的,其新股申购全部无效。不同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由托管银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名单。若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没有包括在名单中的投资者的新股申购无效;若托管银行未能及时提供名单,且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则共用银行账户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全部无效。

5、多余款项退回

根据《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有效报价对象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为其网下配售申购余款退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2015年3月12日(T+1日)15:00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的新股网下配售结果计算配售对象应退款项,并将相关数据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保荐人(主承销商)。

2015年3月13日(T+2日)9:00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扣收新股认购款项,并发出付款指令,要求结算银行将剩余款项退至配售对象登记备案的收款银行账户。

6、其他重要事项

(1)限售期安排:投资者参与本次网下申购获配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

(2)验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将于2015年3月11日(T日)对获配的投资者网下发行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3)律师见证:北京市华海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4)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在本次网下发行后达到发行人总股本的5%以上(含5%),需自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款项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四、网上发行

1、网上申购时间

2015年3月11日(T日)9:15-11:30、13:00-15:00。

2、网上发行数量和价格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2015年3月11日(T日)9:15-11:30,13:00-15:00期间将网上初始发行数量964万股“恒通科技”股票输入其在深交所的专用证券账户,作为该股票唯一“卖方”,以13.21元/股的发行价格卖出。

3、参与对象

(1)2015年3月11日(含T日)之前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定,在深交所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及机构投资者,且2015年3月9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投资者均可参加网上申购,但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2)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若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4、申购数量和申购次数的确定

(1)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9,500股)。对于申购数量超过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委托,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该委托视为无效委托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

(2)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2015年3月9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可同时用于2015年3月11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3)投资者的同一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2015年3月9日(T-2日)日终为准。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4)新股申购委托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投资者参与本次网上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被自动撤销。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以该投资者第一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对其余申购作无效处理。

(5)持有深市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均可参加网上申购,但以下账户除外: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无市值的证券账户;合并市值小于1万元的证券账户;不合格、休眠、注销的证券账户及法律、法规禁止者。

(6)投资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

参加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账户卡并已开通了创业板市场交易。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的前两个工作日,即2015年3月9日(含T-2日)前办妥证券账户开户手续。

(2)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2015年3月9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3)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可以在网上申购日2015年3月11日(含T日)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4)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深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即: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申购所需的款项)到申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证件,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要求办理委托手续。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各地投资者可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以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有效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并足额缴纳申购款。申购结束后,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共同核实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结算系统主机根据实际到账资金统计有效申购数量和有效申购户数。

6、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

(1)如网上有效申购的总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网上有效申购的总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系统主机按每500股确定为一个申报号,顺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申报号,每一中签申报号认购500股。

中签率=网上最终发行数量 / 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7、配号与抽签

若网上有效申购的总量大于本次网上实际发行量(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时,网上实际发行量为964万股加回拨数量,相应增加中签号码个数),则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15年3月12日(T+1日),各证券公司将申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结算银行账户。

2015年3月12日(T+1日)进行核算、验资、配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实际到账的有效申购资金划入新股申购资金验资专户。保荐人(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验资报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实际到账资金确认有效申购,按每500股配一个申购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配号不间断,直到最后一笔申购,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将不予配号。

2015年3月13日(T+2日)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申购者应到原委托申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2)公布中签率

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15年3月13日(T+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公布中签率。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2015年3月13日(T+2日)上午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当日通过卫星网络将抽签结果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15年3月16日(T+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公布中签结果。

(4)确认认购股数

申购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股数,每一中签号码只能认购500股。

8、结算与登记

(1)2015年3月12日(T+1日)至2015年3月13日(T+2日),全部申购资金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冻结在申购资金专户内,所冻结的资金产生的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有关申购资金冻结等事宜,遵从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

(2)2015年3月13日(T+2日)摇号抽签。抽签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认购股数的确定和股东登记,并将有效认购结果发至各证券交易网点。

(3)2015年3月16日(T+3日),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未中签的申购款予以解冻,并向各证券公司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再由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投资者;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网上认购款项划至保荐人(主承销商)资金交收账户。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有关协议将该款项扣除保荐承销等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本次网上发行的新股登记工作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或发行人提供股东名册。

五、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向投资者网上定价发行不收取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发行人: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强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5号

电话:010-57961617

联系人:谭黎明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电话:010-6083 3640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0日

附表:初步询价及有效报价情况

序号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名称申报价格(元)拟申购数量(万股)提交时间备注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13.211802015-03-06

14:23:13.490

剔除
2余辉余辉13.211802015-03-05

13:22:24.200

剔除
3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海开源大海洋战略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3.213702015-03-05

14:23:36.857

剔除
4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3.214802015-03-06

13:45:20.507

剔除
5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自营账户13.217502015-03-05

09:43:21.943

剔除
6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3.2110002015-03-06

14:04:31.257

剔除
7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国网)企业年金计划13.2113002015-03-06

14:09:42.277

剔除
8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账户13.2114702015-03-06

14:45:22.417

剔除
9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八组合13.2114702015-03-06

14:35:27.880

有效
10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3.2114702015-03-06

14:26:31.183

有效
1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3.2114702015-03-06

14:12:28.303

有效
12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国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3.2114702015-03-06

14:11:16.247

有效
13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3.2114702015-03-06

14:05:11.927

有效
14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3.2114702015-03-06

13:50:28.060

有效
15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久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3.2114702015-03-06

13:45:54.240

有效
16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自营投资账户13.2114702015-03-06

13:36:10.683

有效
17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3.2114702015-03-06

13:31:37.163

有效
18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3.2114702015-03-0613:30:39.413有效
19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自营投资账户13.2114702015-03-06

09:51:27.303

有效
20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自营账户13.2114702015-03-05

14:54:17.340

有效
21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托管理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险万能产品(网下配售资格截至2013年6月1日)13.2114702015-03-05

14:53:14.013

有效
22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托管理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险分红产品(网下配售资格截止2013年6月1日)13.2114702015-03-05

14:52:35.870

有效
23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13.2114702015-03-05

14:51:50.497

有效
24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13.2114702015-03-05

14:51:31.560

有效
25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3.2114702015-03-05

14:42:33.747

有效
26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13.2114702015-03-0514:06:57.553有效
27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人寿-分红-个险分红13.2114702015-03-05

14:06:38.710

有效
28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人寿-万能-个险万能13.2114702015-03-05

14:06:15.723

有效
29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高利率保单产品13.2114702015-03-0514:05:53.913有效
30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人寿-传统-普通保险产品13.2114702015-03-05

14:05:30.880

有效
31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人寿-分红-团险分红13.2114702015-03-05

14:05:13.740

有效
32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13.2114702015-03-05

13:31:29.387

有效
33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3.2114702015-03-05

12:12:29.490

有效
34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13.2114702015-03-05

11:28:17.083

有效
35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江金色晚晴(集合型)企业年金计划13.2114702015-03-05

11:26:15.553

有效
3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账户13.2114702015-03-05

10:13:12.840

有效
3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账户13.2114702015-03-05

09:35:31.480

有效
3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账户13.211470201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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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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