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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元和直投封闭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5-03-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嘉实元和直投封闭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嘉实元和直投封闭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4年9月16日《上海证券报》上的《嘉实元和直投封闭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二、基金概览 1. 基金名称:嘉实元和直投封闭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简称:嘉实元和 3. 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 4.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嘉实元和 5.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05888 6.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5年3月9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000,000.00份。 7.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5 年3月9日基金份额净值:1.0152元。 8.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10,000,000,000.00份 9.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 上市交易日期:2015 年3月16日 11.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4. 上市推荐人:无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 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05号 2.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9月29日 3. 运作方式:封闭式 4. 基金合同期限: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存续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 5. 发售日期:2014年9月23日 6. 初始面值:1.00元人民币 7. 份额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认购、网下认购、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平台及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其中网下认购特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承销团进行认购。 8. 发售机构: 1)本基金网上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 2)本基金管理人办理直销中心网上平台和直销中心柜台认购。 3)网下认购机构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 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10,000,000,000.00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3,670,496.21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14年9月29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嘉实元和直投封闭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7,888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10. 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本基金于2014年9月29日验资完毕,2014年9月29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4年9月29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9月29日 12.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10,000,000,000.0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2015]86号 2. 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 3月16日 3.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嘉实元和 5.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05888 6.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0,000,000,000.00份 7. 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本基金1000万份。基金管理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 5年 3月9日,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 17,888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559,033.99份。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5年3月9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6,906,170,589.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69.06%;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3,093,829,411.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30.94%。 (二)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5年3月9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奎 总经理:赵学军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3楼01-03单元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100000400011239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30%。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其中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司首席投资官(股票业务)邵健先生,公司总经理赵学军先生,公司研究总监陈勤先生,资深基金经理邹唯先生、张弢先生,定量投资部负责人张自力先生;债券投资决策委员和的成员包括:公司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经雷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王茜女士、现金管理部总监万晓西先生、资深基金经理裴晓辉先生、资深投资经理郭林军先生、嘉实国际CIO Thomas Kwan先生。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人员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我公司共有536名员工,其中MBA学位11人、博士后学位4人、博士学位15人、硕士学位284人、学士学位192人、其他30人。 5、信息披露负责人:胡勇钦 咨询电话: 010-65215588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2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66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丰和价值封闭、嘉实元和、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股票、嘉实货币、嘉实沪深300ETF联接(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股票、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50指数(LOF)、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嘉实H股指数(QDII)、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股票、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400ETF、嘉实中创400ETF联接、嘉实沪深300ETF、嘉实优化红利股票、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嘉实中证500ETF、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500ETF联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ETF联接、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双币分级债券、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宝A/B、嘉实活期宝货币、嘉实1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嘉实中证医药卫生ETF、嘉实中证主要消费ETF、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嘉实3个月理财债券、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研究增强。其中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基金管理人还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7、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郭东谋先生,硕士研究生,10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曾任招商证券研究员,2007年9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4月29日起担任嘉实周期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29日起担任嘉实元和直投封闭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26日至今任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2月2日至今任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胡永青先生,硕士研究生,12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1年12月5日至2013年12月25日任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7月31日至2013年10月25日任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2014年10月9日至今任嘉实元和基金经理。2014年3月28日至今任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和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基金经理。 (二) 基金托管人 1、公司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蒋松云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7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4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07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三) 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 系 人:洪磊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洪磊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列支,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例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认购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5年 3月9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注:本基金投资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股权共计5,000,000,000.00元,列示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投资”项下 。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5年 3月9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注:本基金投资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股权共计5,000,000,000.00元,列示于“权益投资-股票”项下 。 (二)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投资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股权共计5,000,000,000.00元,列示于股票投资项下 。 (三)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投资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股权共计5,000,000,000.00元,列示于股票投资项下 。 (四)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六)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1只资产支持证券。 (七)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2015 年 3月9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2015年3月9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2014年9月2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 年3月9日,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十)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2014年9月2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 年3月9日,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014年9月2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 年3月9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2015 年 3月9日其他资产构成:
4、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2015 年3月9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股权共计5,000,000,000.00元,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为5,000,000,000.00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49.25%,属于未上市流通受限。 九、重大事件揭示 嘉实元和直投封闭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9月29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9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刊登《嘉实元和直投封闭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3月6日信批的《关于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增资引进投资者的进展公告》,25家投资者已经向销售公司缴纳了相应的增资价款共计人民币1,050.44亿元(含等值美元)。本基金认购销售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不变,即认购销售公司注册资本4亿元,认购款50亿元。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嘉实元和直投封闭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嘉实嘉实元和直投封闭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嘉实嘉实元和直投封闭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嘉实嘉实元和直投封闭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关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嘉实嘉实元和直投封闭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1日 附件: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业务规则》;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及时足额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税费;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发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现金分配方案;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持有目标公司权益,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目标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将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进行运用等相关业务;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前提下,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聘请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办理或委托合格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财产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获得的现金股利和转让目标公司权益所得现金;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下转B48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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