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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兴融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3-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38 证券简称:国兴地产 公告编号:2015-018 国兴融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兴融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公司于2014年3月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了申请文件,于2014年3月26日取得了中国证监会140263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近日,公司收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下发《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措施的决定》(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27号),决定在2015年3月4日至2015年6月3日期间暂停安信证券保荐机构资格。受此影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审核暂时中止。 公司将继续做好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工作,与安信证券充分沟通,争取早日恢复审核,并及时公告进展。 特此公告。 国兴融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000838 证券简称:国兴地产 公告编号:2015-017 国兴融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3月10日下午14:00时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写字楼1005-1006,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鲜先念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85,178,86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060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84,905,156万,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909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73,709万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512%。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020,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4%; 反对158,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2343%; 反对158,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765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020,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4%; 反对158,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2343%; 反对158,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765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2014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020,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4%; 反对158,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2343%; 反对158,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765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020,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4%; 反对158,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2343%; 反对158,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765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大会决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兼顾公司旗下所有项目资金开发需求和股东利益,公司拟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180,999,720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5元(含税),共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7,149,958.00元。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020,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4%; 反对158,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2343%; 反对158,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765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 大会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聘用期限为一年。年度费用为43万元人民币。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020,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4%; 反对158,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2343%; 反对158,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765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关于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大会同意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内控审计机构。聘用期限为一年。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020,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4%; 反对158,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2343%; 反对158,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765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并通过《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020,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4%; 反对158,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2343%; 反对158,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765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并通过《公司2015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及考核办法》。 大会同意公司2015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实行年度基薪与奖金相结合的方式,结合《2015年经营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内容如下: (1)、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标准: 年度基薪:总经理为120万元;根据工作分工,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80-120万元不等(均含税)。 奖金:按照《2015年经营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指标进行考核、计算。 (2)、考核及发放方式: 基薪:年度基薪每月按80%的比例发放; 奖金:奖金和年度基薪未发放部分在年终结算时根据《2015年经营目标责任书》的考核指标分项考核后发放。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020,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4%; 反对158,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2343%; 反对158,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765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并通过《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201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大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2015年度公司(含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分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含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用于主营业务产生的周转及主营业务相关或相近的投资活动等。总额控制在8亿元人民币以内。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020,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4%; 反对158,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2343%; 反对158,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765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并通过《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审核2015年度子公司向项目住宅按揭借款人所借款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同意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2015年度公司(含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对购买公司(含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房地产项目按揭借款人所借款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阶段性担保期间自三方共同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办妥时止,在此期间借款人未发生违约行为,届时连带责任保证自动解除。总额控制在10亿元人民币以内。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020,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4%; 反对158,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2343%; 反对158,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765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万秋琴、李昕倩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股东代表、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兴融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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