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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编号:2015-008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进展公告 2015-03-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集团")因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为:"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事项产生纠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对该纠纷作出了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为了完善公司的产业布局,公司决定在成都市双流县地区投资建立创意设计产业孵化园,该项目的实施单位为成都梦谷。后因"汶川大地震"、金融风暴等各种原因,公司决定终止成都的投资项目(即通过转让所持有的成都梦谷全部股权的方式终止该项目)。2010年1月份,公司与明发集团签订了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协议,后又因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原因,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实施,公司终止了该协议。 2011年1月份,公司办理完成了成都梦谷的土地使用权证,并于2011年5月30日与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造空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的成都梦谷100%股权全部转让给智造空间,并办理了股权转让的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公司也已收到智造空间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4,500万元及当地政府对公司成都投资项目提供的项目补贴1,630万元。 明发集团认为,公司此前已和其签订了有关转让成都梦谷全部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仍然有效,可以继续履行不应终止,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纠纷就此产生。该股权转让纠纷的过程具体如下: 1、2011年10月8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明发集团关于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的仲裁申请。 2、2012 年3月31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作出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即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即股权转让协议),立即办理成都梦谷100%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成都梦谷100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人(即明发集团)或申请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被申请人未能在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划转股权; (2)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以申请人已支付的3,3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向申请人支付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被申请人履行完上述第(1)项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日止此期间的违约金; (3)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25万元; (4)本案仲裁费328,44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申请人已向本会预交该仲裁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仲裁费328,440元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本裁决出具之日起生效。 3、鉴于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在股权转让纠纷仲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另公司已完成成都梦谷所有股权转让的有关义务与手续,成都梦谷100%股权已不再是公司财产,仲裁裁决书第(1)项内容已无法执行,依据相关法律,公司于2012年4月11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提出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厦门中院受理了该案件(案号为:[2012]厦民认字第25号)。 4、2013年11月15日,厦门中院对公司向其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作出裁定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 400 元,由申请人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明发集团依据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仲裁裁决,向成都中院申请执行与公司的纠纷案件,因公司持有的成都梦谷100%股权转让给了智造空间,故不能履行仲裁裁决,向成都中院申请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公司与明发集团的股权转让纠纷,分别于2011年11月11日、2011年12月21日、2012年4月10日、2012年4月13日、2012年7月28日、2013年7月30日、2013年9月23日、2013年11月12日、2013年11月27日、2013年12月5日、2014年6月23日、2014年7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仲裁情况的公告》、《关于成都明发商务城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后续事项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结果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申请撤销裁决受理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裁定结果公告》、《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公告》、《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裁定结果公告》、《关于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定结果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判决结果公告》、《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终审裁定结果公告》。 二、本次收到的裁定情况 根据成都中院送达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编号:(2014)成执裁字第46号],成都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公司不服成都中院作出的上述裁定,向四川高院申请复议,四川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根据四川高院送达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编号:(2015)川执复字第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3月31日下达的裁决书中的第1项裁决内容"1、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立即办理成都梦谷100%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成都梦谷100%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被申请人未能在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划转股权",因公司已完成成都梦谷所有股权转让的有关义务与手续,成都梦谷100%股权已不再是公司财产,该等股权现为案外人智造空间所持有,因此该仲裁裁决第1项公司无法执行。裁决书中的第2、3项裁决内容"被申请人应以申请人已支付的3,3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向申请人支付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被申请人履行完毕裁决确定义务日止期间的违约金"以及"被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仲裁费"的要求,公司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已计提了预计负债合计1,324.32万元。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按上述仲裁裁决计算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为1,372.83万元、应付的明发集团的律师代理费、仲裁费等费用为57.884万元。 另外,公司前期收到智造空间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和成都投资项目补贴款时未计入损益,对本期利润不产生影响。 综上,前述裁定预计减少公司当期利润约为48.51万元。 五、备查文件 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编号:(2014)成执裁字第46号;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编号:(2015)川执复字第7号。 特此公告。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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