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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3-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编号:2015-009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3月11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文昌先生召集,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3月8日以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递送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会议的董事九人(发出表决票九张),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九人(收回有效表决票九张)。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0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向陈烈权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71 号)核准,向林福椿、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99,833,610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为人民币600,000,000元,扣除独立财务顾问费用人民币15,000,000元,实际收到认缴股款人民币584,999,996.10元,已于 2015 年 3 月 10日全部到位,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所")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5)第07023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新门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同意与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及上述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两家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止2015年3月10日,兴业银行泉州分行(账号为152510100100120843),专户余额为284,999,996.10元,中信银行泉州洛江支行(账号为7660110182600007268),专户余额为300,000,000.00元。该等专户资金仅用于支付公司收购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特科技")100%股权的现金对价、对能特科技增资用于"年产4万吨三甲酚"项目的第二期投资、支付重大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相关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开户银行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工作人员黄浩、王仁双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国泰君安指定的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国泰君安更换工作人员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泰君安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国泰君安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该等操作必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因前述原因发生变动,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公司在现金管理操作到期后应及时转回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应及时通知国泰君安。 十、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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