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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报告摘要 2015-03-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简介 ■ 2、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1)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2)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3)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4)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014年,面对宏观经济发展新常态,公司积极贯彻合规经营、稳中求进的发展战略,在前进中调整、调整中布局,努力发挥现有产业优势,着力开展后续项目的引进、储备,新产品研发、企业技术改造进展顺利,各项经营指标再创历史新高。 2014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2.62亿元,同比2013年20.49亿元,增加2.13亿元,增长10.43%。2014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3.18亿元,同比2013年2.84亿元,增加0.34亿元,增长12.08%。2014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4.60亿元,同比2013年末11.92亿元,增长2.68亿元,增长22.49%。2014年实现净资产收益率23.55%,同比2013年26.52%,降低2.97%。 201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24亿元,同比2013年3.02亿元,增长0.22亿元,增长7.31%。 1、受产业趋势和内部调整的双重影响,医药主业增速放缓。 针对医药产业、医药市场的新形势、新风险,2014年公司重点强化了集团内部控制,在医药企业集中进行了市场运行机制的合规化建设和营销体系的规范化改革,在原料采购、质量控制、市场营销等方面严格按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落实工作流程。生产质量体系控制、采购及营销风险控制等因素的叠加,提高了企业运营成本,公司医药主业增速有所放缓。 2014年全年,公司制药企业实现收入176,119.42万元,同比增长3.91%,占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77.85%。 2、房地产业绩保持稳定增长。 2014年度,公司积极应对房地产市场的新变化,瞄准刚需市场,提供住宅、社区商铺、车库等多种业态,同时抓好工程质量,把握推盘节奏,实现销售收入、结算收入稳定增长。 3、持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重磅医药品种成功上市。 本报告期内,公司重磅新药聚乙二醇重组人生长激素注射液成功上市,促卵泡素、减毒流感疫苗、带状疱疹疫苗、艾塞那肽等后续品种审批顺利推进,上述产品将成为驱动未来发展的新引擎。 4、内外部资源整合,为可持续发展布局。 2014年,下属子公司--长春百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荷兰Mucosis公司达成新型呼吸道合胞病毒疫苗的合作,分2期共计投入350万欧元认购Mucosis公司25%的股权。2014年8月,公司开始布局医疗器械领域,拟收购及增资西安爱德万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4、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14 年 1 月 26 日起陆续发布八项准则,本公司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八项新会计准则。按照新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照具体情况修订了原有公司内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的具体内容,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涉及以下方面,此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本公司将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没有公开活跃市场报价的权益投资调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并采用成本法计量。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影响比较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如下表: ■ 上述变更自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本公司2013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情况: 永长小区项目是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长春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长春市滨河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滨河物业)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06年10月9日开发公司与滨河物业签订《永长小区项目清算及处理意见协议书》,开发公司享有永长小区项目全部资产,并承担全部债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相关规定,本公司100%确认持有的资产及承担的负债,纳入公司合并范围,并对期初数进行追溯调整,相关影响如下: 单位:元 ■ 3、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本公司将其他(非)流动负债中列报的政府补助,调至递延收益列报。 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情况: 公司在本报告期已按照上述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与披露,新准则的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 本年新设立的子公司 北京佰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23日,由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长春百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克生物)与自然人孙光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百克生物以货币资金350万元作为出资,持股比例为70%;自然人孙光以5项生产疫苗的专用技术作为出资,持股比例为30%。 2.本年注销的子公司 2014年3月17日百克生物与其全资子公司--长春莱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威科技)签订协议,双方约定百克生物将莱威科技吸收合并,合并后百克生物经营范围不变,莱威科技注销,莱威科技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百克生物承继。2014年6月30日,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 (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3日
证券代码:000661 股票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5-05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于2015年2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通知。 2、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3月11日上午9时在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 3、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 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占民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议案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262,304,448.98元,利润总额526,324,677.02元,净利润444,213,953.24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18,171,323.17元,股东权益2,044,610,854.27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460,212,012.79元,每股收益2.42元,每股净资产11.12元,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10.98元,净资产收益率23.55%。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2014年母公司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142,226,414.81元,201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15,628,305.71元,本年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1,562,830.57元,任意盈余公积金11,562,830.57元,分配2013年股利52,530,628.00元,2014年末母公司报表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182,198,431.38元。 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以2014年末的总股本131,326,57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5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65,663,285元;母公司剩余116,535,146.38元未分配利润滚存到以后年度。本年度不进行送红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2014年,本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工作。 经本次董事会审议,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支付其报酬70万元人民币。 公司独立董事已针对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2014年,本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经本次董事会审议,公司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支付其报酬15万元人民币。 公司独立董事已针对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认真梳理和查找,已经对发现的内部控制风险点进行了持续整改,公司已经按照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运作,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与财务报告信息一致。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要求,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建立了内部控制,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要、重大缺陷。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报告期内,公司通过认真查找和持续整改,已经就生产经营管理、信息披露流程、内部信息传递、财务内部控制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持续整改,修订了相关制度,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确保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2、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能够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详见2015年3月13日巨潮资讯网。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表决结果: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为使《公司章程》充分发挥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作用,进一步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章程》进行一次系统性修改、理顺,具体修改说明及条文详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2015年3月13日巨潮资讯网。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表决结果: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审议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2007年至今未做系统修改,为充分发挥规则对股东大会程序、大会决议及股东身份核定等事项的规范作用,保护股东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具体修改说明及条文详见《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做为《公司章程》附件,此项议案将做为特别决议事项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2015年3月13日巨潮资讯网。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表决结果: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董事会及内设机构的工作行为,使《公司章程》有关章节更有可执行性,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具体修改说明及条文详见《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议事规则》做为《公司章程》附件,此项议案将做为特别决议事项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2015年3月13日巨潮资讯网。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2014年度,本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于2014年新颁布的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及准则解释的规定,已对公司会计政策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并已于2014年7月1日执行。 目前,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发展实际,需要对公司会计估计进行变更。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原15节在建工程中“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增加如下内容: 整体新建生产线,通过试车、生产出合格产品后,转入固定资产。单个设备属于整体生产线一部分的,需要在整个生产线达到使用状态后,一并计入固定资产,在此之前,如果是需要安装的设备计入在建工程,不需要安装的设备计入工程物资。 2、原17节无形资产核算方法中“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及摊销”原规定:本公司专有技术按5-10年平均摊销,土地使用权按出让年限平均摊销。 现修改为:本公司制药企业的专有技术一般按5-10年平均摊销。经专家论证,使用寿命不确定的专有技术可以不摊销。土地使用权按出让年限平均摊销。 3、原17节无形资产核算方法中“划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具体标准”原内容为: 对于制药企业内部研究开发的产品,根据药品行业开发周期长、风险大、成功率低的特点,本着谨慎性原则,将在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前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以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后发生的小试、中试等一切费用计入无形资产。 现修订为: 对于制药企业内部研究开发的产品,进入临床前的研发确认为研究阶段,进入临床后的研发确认为开发阶段。 研究阶段所发生的所有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应根据其风险程度分别计入当期损益或开发支出。根据研发进展,财务账务处理前,应召开专家评估会,判断风险程度。风险大于30%的项目支出计入当期损益,风险小于30%的项目支出计入开发支出。凡已计入开发支出的项目,在每个开发阶段结束之后,请专家再次评估确认风险程度,风险大于30%的项目支出应调整计入当期损益,风险小于30%的项目支出继续计入开发支出。 对于上述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修订,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修改后的会计估计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修改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详见2015年3月13日巨潮资讯网。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具体会议召开事宜及召开时间参见《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13日
公司简称:长春高新 股票代码:000661 公告编号:2015-06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4年度述职报告 (曹家兴) 本人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在任职期间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本人于2014年8月27日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现将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27日期间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4年度独立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及投票情况 (一)董事会会议概况 本人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应参加董事会5次,现场出席4次,通过通讯表决方式出席1次,未缺席会议。 1.现场办公情况 (1)2014年3月26日,本人现场出席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第七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了《201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 201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下属子公司投资荷兰 Mucosis B.V.公司的议案》、《关于规范下属控股子公司与其少数股东交易事项的议案》。 (2)2014年4月8日,本人现场出席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第七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了《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反舞弊与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3)2014年5月20日,本人现场出席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第七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4)2014年6月16日,本人现场出席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第七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对下属控股子公司——吉林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继续对下属子公司——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5)2014年8月20日,本人现场出席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第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了《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关于收购西安爱德万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并增资的议案》。 报告期内,本人未对董事会决议提出异议。 (二)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14年6月11日,公司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了现场会议。 (三)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现就该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说明如下: 2014年5月20日,本人现场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13年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的讨论会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1.信息披露方面:独立董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及核实公司2014年度的信息披露,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谨慎性。 3.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培训。 4.其他 (1)2014年度,独立董事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2014年度,独立董事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3)2014年度,独立董事未独立就公司规范发展等情况提出异议。 公司董事会认为,独立董事2014年度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勤勉、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签名:曹 家 兴 2015年3月11日
公司简称:长春高新 股票代码:000661 公告编号:2015-07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4年度述职报告 (赵志民) 本人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在任职期间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本人于2014年10月27日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现将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27日期间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4年度独立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及投票情况 (一)董事会会议概况 本人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应参加董事会6次,现场出席6次,未缺席会议。 1.现场办公情况 (1)2014年3月26日,本人现场出席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第七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了《201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 201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下属子公司投资荷兰 Mucosis B.V.公司的议案》、《关于规范下属控股子公司与其少数股东交易事项的议案》。 (2)2014年4月8日,本人现场出席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第七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了《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反舞弊与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3)2014年5月20日,本人现场出席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第七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4)2014年6月16日,本人现场出席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第七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对下属控股子公司——吉林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继续对下属子公司——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5)2014年8月20日,本人现场出席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第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了《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关于收购西安爱德万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并增资的议案》。 (6)2014年10月10日,本人现场出席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第七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了《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报告期内,本人未对董事会决议提出异议情形。 (二)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14年6月11日,公司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本人现场出席了会议。 (三)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现就该两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说明如下: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情况 2014年5月20日,本人现场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13年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的讨论会议。 2.审计委员会会议情况 2014年3月3日,本人现场出席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关于2013年年度报告的第二次沟通交流会并出具《审计委员会对2013年度报告的再次审议意见》。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1.信息披露方面:独立董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及核实公司2014年度的信息披露,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谨慎性。 3.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培训。 4.其他 (1)2014年度,独立董事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2014年度,独立董事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3)2014年度,独立董事未独立就公司规范发展等情况提出建议。 公司董事会认为,独立董事2014年度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勤勉、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签名:赵 志 民 2015年3月11日
公司简称:长春高新 股票代码:000661 公告编号:2015-08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4年度述职报告 (吴安平) 本人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在任职期间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由于2014年12月29日公司董事会完成换届工作,现将2014年1月1日至12月29日期间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4年度独立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及投票情况 (一)董事会会议概况 本人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应参加董事会7次,现场出席7次,未缺席会议。 1.现场办公情况 (1)2014年3月26日,本人现场出席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第七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了《201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 201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下属子公司投资荷兰 Mucosis B.V.公司的议案》、《关于规范下属控股子公司与其少数股东交易事项的议案》。 (2)2014年4月8日,本人现场出席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第七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了《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反舞弊与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3)2014年5月20日,本人现场出席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第七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4)2014年6月16日,本人现场出席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第七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对下属控股子公司——吉林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继续对下属子公司——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5)2014年8月20日,本人现场出席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第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了《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关于收购西安爱德万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并增资的议案》。 (6)2014年10月10日,本人现场出席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第七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了《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7)2014年12月12日,本人现场出席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第七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报告期内,本人未对董事会决议提出异议。 (二)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和2014年12月29日分别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与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均出席了现场会议。 (三)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的委员,现就上述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说明如下: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情况 2014年5月20日,本人现场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13年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的讨论会议。 2.审计委员会会议情况 2014年3月3日,本人现场出席并主持了审计委员会与审计会计师关于2013年年度报告的第二次沟通会并出具《审计委员会对2013年度报告的再次审议意见》。 3.提名委员会会议情况 2014年12月11日,本人现场出席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提名推荐第八届董事会成员并同意形成《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1.信息披露方面:独立董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及核实公司2014年度的信息披露,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谨慎性。 3.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培训。 4.其他 (1)2014年度,独立董事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2014年度,独立董事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3)2014年度,独立董事未独立就公司规范发展等情况提出建议。 公司董事会认为,独立董事2014年度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勤勉、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签名:吴 安 平 2015年3月11日
公司简称:长春高新 股票代码:000661 公告编号:2015-09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4年度述职报告 (程松彬、毛志宏、张 辉)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完成了第七届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我们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4年,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地参与了2014年末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忠实、勤勉地履行了职责,有效地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 现将我们2014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4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14年12月29日,我们参加了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14年董事会换届后,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1次董事会会议,我们应参加并实际参加1次。 我们在履职期间,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会前均认真审阅了会议材料, 并在会上充分发表了专业、独立意见;作出独立判断时,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和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2014年,我们积极行使投票表决权, 未出现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形。 2014年我们出席公司会议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 二、2014年度参与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2014年,根据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1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2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1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情况及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列示如下: (1)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 (3)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 (4)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 三、2014年度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在应参加的董事会决策中共发表2次独立意见。 ■ 四、2014年度其他工作 (一)在公司治理方面,协助公司不断完善《公司章程》等一系列的修订,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的制度体系和法人治理规则。公司已建立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二)在公司年度审计工作方面,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成员保证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尽职,做到审计前后及时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认真审阅了审计计划等相关材料,并提醒、督促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切实做到审计程序执行到位,公司财务等相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成员认真听取公司经营管理层、财务工作负责人和审计机构关于公司2014年度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审计情况的汇报。 (三)在培训与学习方面,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积极参加公司及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提升自身对公司运作的监督能力,并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的规范运作。 独立董事签名:程松彬 毛志宏 张 辉 2015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5-11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 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利润分配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根据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262,304,448.98元,利润总额526,324,677.02元,净利润444,213,953.24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18,171,323.17元,股东权益2,044,610,854.27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460,212,012.79元,每股收益2.42元,每股净资产11.12元,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10.98元,净资产收益率23.55% 。 二、《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14年母公司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142,226,414.81元,201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15,628,305.71元,本年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1,562,830.57元,任意盈余公积金11,562,830.57元,分配2013年股利52,530,628.00元,2014年末母公司报表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182,198,431.38元。 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以2014年末的总股本131,326,57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5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65,663,285元;母公司剩余116,535,146.38元未分配利润滚存到以后年度。本年度不进行送红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以上财务决算报告及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程松彬 毛志宏 张 辉 2015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5-12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对聘请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聘任财务审计机构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进行了2014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支付其报酬70万元人民币。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程松彬 毛志宏 张 辉 2015年3月11日
股票简称:长春高新 股票代码:000661 公告编号:2015-13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 独 立 意 见 通过多方考察和比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能够按照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有关制度、准则的要求进行内控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并支付其报酬15万元。 独立董事签名:程松彬 毛志宏 张 辉 2015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5-14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关于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配套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我们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3、公司内部控制各项重点活动(包括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均能严格按照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未发现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真实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签名):程松彬 毛志宏 张 辉 2015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5-15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于2013年5月22日签署了《保证合同》,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金额为人民币3,00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该贷款主要用于疫苗基地项目建设,截至2014年12月31日已借款金额为1,500.00万元。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累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3,000万元,占本公司净资产总额的1.47%。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是经过法定程序审议后履行的,没有违规担保及逾期担保发生。 2、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本报告期末,本公司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7,428,757.35元。主要系本公司下属子公司——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长春百益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为新厂区建设支付的农民工保证金及文明施工费等,该款项待项目结束后返还。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明细表及对外担保情况明细表是真实的,本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不存在违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我们同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出具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5]第7-00008号)。 独立董事签名:程松彬 毛志宏 张 辉 2015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5-16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修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独立意见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3月11日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修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现就公司《关于修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章的规定,对公司会计估计进行了修订。我们认为,修订后的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关于修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议案》。 独立董事签名:程松彬 毛志宏 张 辉 2015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5-17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两名独立董事及一名非独立董事组成,其中召集人由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担任。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年度,公司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现对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和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2014年,审计委员会积极工作,密切与公司的内审机构和外审机构进行沟通。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4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1、2014年3月3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年报审计会计师就有关公司2013年年报事项沟通会。 2、2014年12月30日,召开了公司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年报审计会计师就2014年年度报告审计前的首次沟通会。 二、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工作的要求,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监督、核查和沟通工作,重点关注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 (一)在年报审计会计师进场前,认真听取、审阅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就审计的总体策略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并一同协商相关的时间安排。公司审计委员会与年报审计会计师于2014年12月30日就2014年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进行了年报审计前的沟通。 (二)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进行了督促,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账务会计报表依据公司会计政策编制,会计政策运用恰当,会计估计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发布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账务会计报表纳入合并范围的单位及报告内容完整,报表合并基础准确;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内容客观、真实、准确,未发现有重大错报、漏报情况。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于2015年3月9日听取了审结意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14年年度审计报告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了其编制的2014年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发表意见。同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的公司账务处理,认为报表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公司2014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意见无异议,一致同意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2014年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总结报告 (一)公司审计工作基本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董事会和高管层在年报审计工作开始前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审计委员会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协商并确定了公司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总体时间安排。在审计小组现场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督促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时间安排,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完成了所有审计程序,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年审的会计师遵守道德基本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年审的会计师未在公司任职,在本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14年年度审计工作。 1、独立性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所有职员未在公司任职,并未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的任何现金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小组成员和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本次审计工作中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小组成员始终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的要求。 2、专业胜任能力 审计小组共由8人组成,包括项目经理及以上人员2名,组成人员具有承办本次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职业证书,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同时也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性。 3、审计程序评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小组在本次审计工作中实施的审计程序恰当、合理,有效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及其编制进行了风险评估,客观地对公司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估计行为进行评价。 (三)审计委员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的情况总结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按照总体审计计划,如期完成公司2014年度审计工作,并出具了《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关于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的专项审核说明》、《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客观地反应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财务审计机构的建议 鉴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如期完成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并且在工作中表现出良好的服务意识、较高的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与专业水平,我们建议继续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5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 特此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签字:毛志宏 程松彬 吴安平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5年3月11日
股票简称:长春高新 股票代码:000661 公告编号:2015-23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将于2015年4月2日(星期四)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或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2日下午1: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1日--2015年4月2日。 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5年4月1日下午3:00至2015年4月2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15年3月26日(星期四)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同志街2400号五层公司第一会议室 6、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5年3月26日下午3: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8、合法性和完备性情况: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召开程序和审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9、本次股东大会所议事项中,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 10、提示性公告:公司将于2015年3月27日发布《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1、 《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 《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5、 《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 《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 《关于聘请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8、 《关于聘请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9、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以上议案的相关内容,请见2015年3月13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特别强调事项:上述第9项、10项、11项、1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年度述职,详细内容见2015年3月13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下转B75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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