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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431 股票简称:棕榈园林 公告编号:2015-028 债券代码:112068 债券简称:11棕榈债 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2015-03-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将于2015年3月23日支付2014年3月21日至2015年3月20日期间的利息7.30元(含税)/张。 本次付息的债券登记日为2015年3月20日,凡在2015年3月20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3月20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2012年3月21日至2012年3月23日发行的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1棕榈债"、"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3月23日支付自2014年3月21日至2015年3月2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11棕榈债"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棕榈债(112068)。 3、发行人: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7亿元。 5、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100元。 6、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11棕榈债"票面利率为7.3%,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在第3年发行人决定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为7.30%并保持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起息日:2012年3月21日。 10、付息日: 2013 年至2017年每年的3月2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3 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11、年付息次数:1次。 12、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3、担保情况:无担保债券。 14、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5、上市时间和地点:"11棕榈债"于2012年4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1棕榈债"的票面利率为7.3%,每1手 "11棕榈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3.00元(含税),每1张"11棕榈债"(面值人民币1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3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40元,每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5.70元,每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57元。 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7.3%。 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5年3月21日。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3月20日 2、本次除息日:2015年3月23日 3、本次付息日:2015年3月23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3月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棕榈债"持有人。2015年3月20日(含)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3月20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11棕榈债"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山市小榄镇新华中路120号向明大厦11C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16号富力盈盛广场B栋23-25楼 法定代表人:吴桂昌 联系人:陈思思 联系电话:020-85189003 传真:020-85189000 2、主承销商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联系人:瞿珊 联系电话:010-66299517 传真:010-66299589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层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特此公告。 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1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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