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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3-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76版)

(1)符合参加会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有效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代理人需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委托人有效持股凭证及股东帐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

(2)符合参加会议条件的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帐户卡、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持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2、登记时间:2015年3月30日至4月1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00)。

3、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吉林省长春市同志街2400号火炬大厦5层,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处。

邮政编码:130021

联系电话:0431-85666367

传 真:0431-85675390

联 系 人:焦敏 刘思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网络投票程序如下:

(一)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投票代码:360661

2、投票简称:高新投票

3、投票时间:2015年4月2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4、网络投票期间,交易系统将挂牌一只投票证券,股东申报一笔买入委托即可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该证券相关信息如下:

投票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买卖方向买入价格
360661高新投票买入对应申报价格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输入证券代码360661;

(3)如对所有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对应申报价格
总议案以下所有议案100.00
议案1《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1.00
议案2《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
议案3《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00
议案4《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4.00
议案5《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00
议案6《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6.00
议案7《关于聘请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7.00
议案8《关于聘请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8.00
议案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9.00
议案10《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0.00
议案11《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1.00
议案12《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2.00

对上述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的表决意见如下所示:

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决意见种类同意反对弃权
对应的申报股数1股2股3股

(4)确认投票完成。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做自动撤单处理。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身份认证和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2015年4月1日下午3:00至2015年4月2日下午3:00

2.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1)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

(2)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

买入证券买入价格买入股数
3699991.00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在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5分钟后即可使用。

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

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

(3)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4)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① 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投票”。

② 进入后点击“投票登陆”,选择“用户名密码登陆”,输入您的“证券账户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投资者可选择CA证书登录。

③ 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④ 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网络投票包含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表决权也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则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2.网络投票不能撤单。

3.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

4.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6:00后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31-85666367

传 真:0431-85675390

2、会议费用: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3、提示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13日

附件: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2015年4月2日召开的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单位)依照委托指示对议案投票。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 委托人委托股数 :

受 托 人 签 名 :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 托 日 期 : 2015 年 月 日

需表决议案列示如下:

序号议案内容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权
《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关于聘请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聘请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注:

1、委托人请在“表决意见”栏内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2、如无指示,被委托人可自行决定对该议案进行相关投票。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5-24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2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3月11日下午2时在公司第一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秀峰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监事对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并提出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

1、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2、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全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未发现参与2014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本报告期内监事会的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本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举行了8次会议,均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或备案程序。

2、监事会对下列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监事会对公司的依法运作情况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公司建立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管理规范。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奉公守法,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及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行为。

(2)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了认真的监督和检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公司近三年未从证券市场募集资金。

(4)本报告期公司出售、收购资产事宜: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百克生物与荷兰Mucosis公司于2014年1月6日签署了《Mucosis公司与百克生物关于新型呼吸道合胞病毒疫苗(SynGEM○R)和Mimopath?技术的许可协议》(以下简称“许可协议”)、《股东协议》、《股份认购协议》。

在上述协议中,百克生物分2期共计投入3,500,000.00欧元认购Mucosis公司25%的股权。同时,Mucosis公司和百克生物就Mucosis公司的SynGEM○R和Mimopath?技术进行了技术授权。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报告期末,百克生物已完成了上述协议中的股权认购计划,合计投入约合350万欧元持有荷兰Mucosis B.V.公司25%股权,并按照协议取得SynGEM和Mimopath?技术授权,目前正在进行相关的技术转移工作。

该事项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刊登的《对外投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63)。

(5)本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事宜如下:

2014年8月20日,本公司第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西安爱德万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并增资的议案》(具体内容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周伟群先生在生物创投担任董事职务,因此本次交易对手方之一的生物创投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不需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的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在审议的表决过程中相关人员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回避,符合交易的公平性原则。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上述《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将提请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262,304,448.98元,利润总额526,324,677.02元,净利润444,213,953.24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18,171,323.17元,股东权益2,044,610,854.27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460,212,012.79元,每股收益2.42元,每股净资产11.12元,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10.98元,净资产收益率23.55% 。

(四)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14年母公司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142,226,414.81元,201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15,628,305.71元,本年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1,562,830.57元,任意盈余公积金11,562,830.57元,分配2013年股利52,530,628.00元,2014年末母公司报表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182,198,431.38元。

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以2014年末的总股本131,326,57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5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65,663,285元;母公司剩余116,535,146.38元未分配利润滚存到以后年度。本年度不进行送红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14年,本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工作。

经本次监事会审议,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负责本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含子公司)及相关专项审计工作,并支付其报酬70万元人民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为首批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资格的内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

监事会对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全体监事一致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5年度财务审计及相关专项审计工作要求,与会监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14年,本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经本次监事会审议,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支付其报酬15万元人民币。

(七)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根据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本报告期内通过自查以及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后发现的问题情况,认真对相关制度建设及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整改,通过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2、通过本报告期内对财务制度建设完善公司审计部门人员配置,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3、2014年,公司未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4、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详见2015年3月13日巨潮资讯网。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表决结果: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监事会的工作行为,使《公司章程》有关章节更具有可执行性,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具体修改说明及条文详见《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修改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详见2015年3月13日巨潮资讯网。

本次《监事会议事规则》做为《公司章程》附件,此项议案将做为特别决议事项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3月13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5-25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部门颁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在本报告期内修订和完善了相关规章制度,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监督和执行。

三、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有效运行,保证了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切实保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

四、2014年,公司未有违反证监会、财政部等部门颁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对《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监 事(签名):李秀峰 乔 林 李 茜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5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000661 股票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5-26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数据

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14 年 1 月 26 日起陆续发布八项准则,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八项新会计准则。按照新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照具体情况修订了原有公司内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的具体内容,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涉及以下方面,此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本公司将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没有公开活跃市场报价的权益投资调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并采用成本法计量。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影响比较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如下表:

财务报表项目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
变更前变更后变更前变更后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3,646,453.38 23,646,453.38
长期股权投资26,551,852.892,905,399.5126,700,133.443,053,680.06

上述变更自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本公司2013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情况:

永长小区项目是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长春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长春市滨河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滨河物业)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06年10月9日开发公司与滨河物业签订《永长小区项目清算及处理意见协议书》,开发公司享有永长小区项目全部资产,并承担全部债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相关规定,本公司100%确认持有的资产及承担的负债,纳入公司合并范围,并对期初数进行追溯调整,相关影响如下:

单位:元

被投资主体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权益(+、-)

2013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权益(+/-)

永长小区项目-670,717.854,848,864.115,532,751.09-683,886.98
合 计-670,717.854,848,864.115,532,751.09-683,886.98

3、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本公司将其他(非)流动负债中列报的政府补助,调至递延收益列报。

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情况:

公司已按照上述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与披露,新准则的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13日

证券代码:000661 股票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5-27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数据

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14 年 1 月 26 日起陆续发布八项准则,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八项新会计准则。按照新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照具体情况修订了原有公司内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的具体内容,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涉及以下方面,此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本公司将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没有公开活跃市场报价的权益投资调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并采用成本法计量。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影响比较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如下表:

财务报表项目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
变更前变更后变更前变更后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3,646,453.38 23,646,453.38
长期股权投资26,551,852.892,905,399.5126,700,133.443,053,680.06

上述变更自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本公司2013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情况:

永长小区项目是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长春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长春市滨河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滨河物业)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06年10月9日开发公司与滨河物业签订《永长小区项目清算及处理意见协议书》,开发公司享有永长小区项目全部资产,并承担全部债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相关规定,本公司100%确认持有的资产及承担的负债,纳入公司合并范围,并对期初数进行追溯调整,相关影响如下:

单位:元

被投资主体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权益(+、-)

2013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权益(+/-)

永长小区项目-670,717.854,848,864.115,532,751.09-683,886.98
合 计-670,717.854,848,864.115,532,751.09-683,886.98

3、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本公司将其他(非)流动负债中列报的政府补助,调至递延收益列报。

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情况:

公司已按照上述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与披露,新准则的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3月13日

证券代码:000661 股票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5-28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数据

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14 年 1 月 26 日起陆续发布八项准则,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八项新会计准则。按照新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照具体情况修订了原有公司内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的具体内容,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涉及以下方面,此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本公司将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没有公开活跃市场报价的权益投资调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并采用成本法计量。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影响比较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如下表:

财务报表项目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
变更前变更后变更前变更后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3,646,453.38 23,646,453.38
长期股权投资26,551,852.892,905,399.5126,700,133.443,053,680.06

上述变更自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本公司2013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情况:

永长小区项目是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长春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长春市滨河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滨河物业)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06年10月9日开发公司与滨河物业签订《永长小区项目清算及处理意见协议书》,开发公司享有永长小区项目全部资产,并承担全部债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相关规定,本公司100%确认持有的资产及承担的负债,纳入公司合并范围,并对期初数进行追溯调整,相关影响如下:

单位:元

被投资主体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权益(+、-)

2013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权益(+/-)

永长小区项目-670,717.854,848,864.115,532,751.09-683,886.98
合 计-670,717.854,848,864.115,532,751.09-683,886.98

3、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本公司将其他(非)流动负债中列报的政府补助,调至递延收益列报。

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情况:

公司已按照上述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与披露,新准则的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独立董事签名:程松彬 毛志宏 张 辉

2015年3月13日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附件

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股东大会: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监事会的工作行为,使《公司章程》有关章节更具有可执行性,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请审议。

具体修改条文列示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 人出任监事会主席。监事任期3 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的任免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表决通过。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人出任监事会主席。监事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的任免由过半数的监事表决通过。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由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及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公司监事会中外部监事(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应占监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由1-2名股东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及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 监事会可视需要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二)公司累计需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二)公司累计需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附件: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2007年至今未做系统修改,为充分发挥规则对股东大会程序、大会决议及股东身份核定等事项的规范作用,保护股东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拟对规则进行修改,请审议。

具体修改条文列示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母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有关监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有关监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A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前述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45日至50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公告;一经公告,视为所有A 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用公告方式进行。公告时间与方式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时,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目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删除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认可结算所的,应该加盖其法人印章或由其董事或其他内部授予有关权力的员工或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七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24 小时,或在指定表决时间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就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而言,若有关股东为认可结算所,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大会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行使权利,犹如该人士是公司的股东一样。

第二十七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24 小时,或在指定表决时间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上述关联股东,是指属于以下情形的股东:是关联方或虽然不是关联方,但根据适时的不时修订的证券上市规则,是与待表决的交易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人士或其联系人。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反对的票数或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除非有人提出以举手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投票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

以举手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第四十九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会议主席或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主席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第四十九条 如果要求以举手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会议主席或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举手表决。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公司应当对A 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十一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删除
第十二章 附则顺延为第十一章,条目随之调整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之附件: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使《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充分发挥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作用,进一步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以下简称“指引”),结合公司实际,拟对章程进行一次系统性修改、理顺,请审议。

一、修改说明

1、章程各章、节、条的结构顺序严格按照指引的相关结构顺序进行调整,具体条文的列示中将不做一一说明。

2、鉴于独立董事、董事会内设机构、董事会秘书、监事会决议的相关内容,在《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中已详尽规定,而《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已作为章程的附件,且指引中没有相关章节,故本次修改删除了有关专项章节,将董事会内设机构一节纳入《董事会议事规则》中。

3、为使文字表述更加严谨顺畅,依据指引,将第五章“董事会”、第六章“监事会”的条款进行了顺序调整,具体条文的列示中将不做一一说明。

二、具体修改条文

修改前修改后
第十二条 坚持实施医药和房地产为主导的产业化发展战略,牢固树立“为用户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机会、为股东创造效益,真诚回报社会”的经营理念,积极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形成生物制药、基因工程药、现代中药、房地产业鼎立发展的格局,把公司建成一个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的高新技术企业,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并努力给予全体股东最大的投资回报。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实施生物医药及相关产业为主,房地产为辅的产业发展战略,牢固树立“为用户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机会、为股东创造效益,真诚回报社会”的经营理念,积极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形成生物制药、化药、现代中药、医疗器械、医疗服务、房地产业鼎立发展的格局,把公司建成一个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的高新技术企业,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回报股东、回报社会。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删除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纳入第十二章第一百九十二条作为“释义”第一款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九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本部会议室。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时,将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将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新增条款: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六十五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4)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删除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删除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条 公司下列(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二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纳入《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二条 第二百条以外的公司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批。且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纳入《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纳入《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母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纳入《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节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纳入《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其他形式,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等。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短信送出的,以收件人确认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做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三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三十二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015年3月11日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附件: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董事会及内设机构的工作行为,使《公司章程》有关章节更有可执行性,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请审议。

具体修改条文列示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不多于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公司董事会中应包括不少于二分之一的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外部董事应有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知识能力以履行其职责。外部董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必须提供必要的信息。外部董事包括不少于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应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独立董事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下同)。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2人。

公司董事会中应包括不少于1/2的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外部董事应有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知识能力以履行其职责。外部董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必须提供必要的信息。外部董事包括不少于全体董事1/3以上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1名独立董事应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独立董事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下同)。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处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处印章。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可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位(监事职位除外)。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可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位(监事职位除外)。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例会),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例会),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方式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章 董事会秘书顺延为第十三章,条目随之调整
第十三章 附则顺延为第十四章,条目随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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