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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3-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78 证券简称:常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4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违规买卖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独立董事周旭东先生先于2014年12月23日以10.92元/股的均价买入公司股票28,8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72%;后于2015年3月9日以13.24元/股的均价卖出7,205股,涉及金额95,394.2元人民币。其在买入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卖出,且处于公司年报披露日期(2015年3月25日)前三十日交易窗口期内,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8条、第3.1.9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5条、第3.8.16条的规定。

  经公司董事会调查,周旭东先生的股票账户非其本人操作,而是由其亲戚代为操作,且周旭东先生事先已经对其亲戚进行了提醒,并于事件发生后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了汇报。周旭东先生于其卖出公司股票时未提前获悉公司2014年度报告内容及财务数据等信息,公司2014年度业绩也在前次发布的《2014年度业绩快报》范围之内,且交易时点无影响股价波动的敏感信息,不属于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因此,公司董事会对其进行处罚如下:1、要求周旭东先生将其违规交易获得的收益17,250元归还公司,公司已经确认收到了上述款项。2、要求周旭东先生加强对资本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谨慎管理自身股票账户,避免违规情况再次发生。3、周旭东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对此次发生的独立董事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事宜深表歉意,并已经及时将此事通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上述人员及其近亲属认真学习资本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公司有关制度;积极参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培训,杜绝违规现象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3日

  

  证券代码:002478 股票简称:常宝股份 编号:2015-013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参与紫金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1、2015年1月27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提高使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的议案》,在控制风险、确保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不超过4.68亿元自有资金择机购买中短期低风险的信托、资产管理、银行理财产品等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理财产品和工具的理财计划,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

  2、2015年3月12日,公司2015年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紫金信托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2,000万元自有资金参与《紫金信托-睿金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公司(或"受益人")与紫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信托"或 "受托人")签订《紫金信托-睿金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合同编号:ZJT(2014)XT01-JH051-01,公司计划使用2,000万元自有资金认购该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2年。

  4、公司与紫金信托无关联关系。

  5、公司本次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购买该信托产品,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13年)经审计总资产的0.74%。

  6、公司本次参与信托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已获得股东大会授权。

  二、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名 称: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紫峰大厦30层

  批准设立文号:K0027H232010001

  工商注册号:320100000010422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

  三、合同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了紫金信托签字盖章的信托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紫金信托-睿金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2、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2,000万元;

  3、预计期限:2年;

  4、预期年化收益率:10%;

  5、投资方式:以大丰市城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人")基于《大丰市康平南路、金丰北路、飞达路、健康路改造项目回购代建协议》及《债务确认函》对大丰市人民政府合法享有的人民币8.76亿元债权中的5亿元应收账款为标的债权。

  6、担保措施:

  (1)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以下简称"保证人")作为保证人与受托人签署了《紫金信托-睿金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保证合同》。为转让人履行其在《债权转让与回购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如转让人未履行回购义务,受托人有权选择处置标的债权或要求大丰市人民政府按照受托人书面通知直接向受托人付清全部应收账款。

  7、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

  各信托利益核算日,对于届时仍然存续的信托单位应获分配的信托利益计算如下:

  A)受托人于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利益核算日(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间届满日除外)对持有届时存续的某期信托单位的受益人核算一次信托利益,预计每份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利益=1元×该份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收益率×该份信托单位起算日(含该日)至该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该日)的实际天数/365-该份信托单位已分配的信托利益(如有);

  B)受托人于某期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间届满日对持有届时存续的该期信托单位的受益人核算一次信托利益,预计该次每份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收益=1元×(1+该份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收益率×该份信托单位起算日(含该日)至该信托单位预期存续期间届满日(不含该日)的实际天数/365)-该份心头单位已分配的信托利益(如有)。

  四、资金来源

  本次购买资产委托计划产品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和银行贷款;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投资目的

  在控制风险、确保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自有资金获得较高的理财收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2、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信托产品投资,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六、风险性因素及风险承担

  1、该信托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和政策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宏观政策、监管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信托计划的设立及管理,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进而影响受益人的收益水平。

  (2)市场风险

  由于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或者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可能将对大丰城投的经营及支付溢价回购款的能力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

  (3)信用风险

  本信托计划项下,大丰城投如未能按《债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付溢价回购款,信托财产将遭受损失。

  受托人委托保管银行保管信托账户内的资金,如果保管银行怠于履行或不能履行其保管义务,可能给信托财产造成风险和损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原因,以及本信托项下信托各方当事人发生违约,致使受托人不能将信托财产迅速变现的风险,以及因而造成本信托计划不能及时以现金形式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风险。

  (5)管理风险

  信托财产运作过程中可能由于受托人信托资金运用部门、信托资金管理部门对市场和经济形势判断失误、获取信息不全等,受其管理水平、管理手段、管理技术制约或因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的工作失误等,可能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6)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

  就某期信托单位而言,其存续期届满前可能因其所对应的溢价回购款全部清偿而提前终止,亦可能于存续期届满时因其所对应溢价回购款未能清偿而发生延期。信托计划亦可能发生提前终止或延期情形。该等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均将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7)其他风险

  除上述提及的主要风险以外,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

  2、风险的承担

  (1)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

  (2)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3)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七、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制订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等投资管理制度,对公司投资产品的原则、范围、权限、内部审核流程、内部报告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八、其他事项

  1、截至公告日,公司累计使用了自有资金2.7亿元元购买理财产品,公司投资的理财产品包括:

  (1)公司于2014年7月7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参与了《财通资产-常州松涛苑安置房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详见公司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4-026)。

  (2)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参与了《四川信托-蓉城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详见公司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4-034)。

  (3)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自有资金3000万元参与了《方正东亚·方兴84号江苏盐城亭湖城投债权投资(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详见公司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4-045)。

  (4)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自有资金5000万元参与了《紫金信托-镇江城投债流动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详见公司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4-046)。

  (5)公司于2015年1月6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自有资金4000万元参与《中融·享融26号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详见公司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02)。

  (6)经2015年1月6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常宝精特使用自有资金3000万元参与《中融资产-融常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详见公司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03)。

  (7)公司于2015年1月6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自有资金2000万元参与《财通资产-金坛建设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详见公司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04)。

  (8)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自有资金2000万元参与《紫金信托-睿金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详见公司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13)

  2、公司财务部对投资进行了事前充分调研,并向董事会进行了报告。董事会经审议后,报董事长批准。内审部将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定期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审计。

  3、公司在进行本次风险投资前的12个月内,没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4、公司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12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紫金信托签署的《紫金信托-睿金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3日

  

  证券代码:002478 证券简称:常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2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由曹坚先生召集并于2015年3月6日以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15年3月12日9:00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会董事7人,实到会董事7人,其中,现场出席会议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曹坚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紫金信托理财产品的议案》

  董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通过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2000万元购买资金信托信托理财产品。

  表决结果:同意:7人;反对:0人;弃权:0人;该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了《关于对周旭东先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处罚决定及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加强对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周旭东先生先于2014年12月23日买入公司股票28,820股,后于2015年3月9日卖出7,205股,涉及金额95,394.2元人民币。其在买入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卖出,且处于公司年报披露日期前三十日交易窗口期内,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8条、第3.1.9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5条、第3.8.16条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调查,周旭东先生的股票账户非其本人操作,而是由其亲戚代为操作,且周旭东先生事先已经对其亲戚进行了提醒,并于事件发生后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了汇报。因此,公司董事会对其进行处罚如下:1、要求周旭东先生将其违规交易获得的收益17,250元归还公司,公司已经确认收到了上述款项。2、要求周旭东先生加强对资本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谨慎管理自身股票账户,避免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同时,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出通知,要求上述人员及其近亲属认真学习资本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公司有关制度;积极参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培训,杜绝违规现象的再次发生。

  表决结果:同意:7人;反对:0人;弃权:0人;该议案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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