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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3-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 2015-003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2月27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3月11日14:00-15:30在公司301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廖学金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 9名,另外,董事黄秀卿女士因公务出差授权委托董事廖蓓君女士代表出席并表决,独立董事陈大路先生因公出差授权委托独立董事甘勇明先生代表出席并表决。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下列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关于选举魏天慧独立董事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11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决议: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关于选举魏天慧独立董事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由于公司原独立董事甘兆胜先生已于2014年9月15日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且公司已于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魏天慧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全体董事决议选举魏天慧独立董事担任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2、审议《关于2015年度继续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议案 11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决议:全体董事经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本议案。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以境内外商业银行作为交易对手方,进行合计不超过4,000万美元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并依《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落实实施。 《关于2015年度继续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5)将刊登于公司指定的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与 《证券时报》。 3、审议《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11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决议: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同时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6)将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与《证券时报》。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2015年3月1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关于2015年度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提供续保》的议案 11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决议: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关于2015年度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提供续保》的议案。 公司全体董事同意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度分别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5,000万元)、中国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4,000万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3,000万元)、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3,780万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2,000万元)等五家银行申请合计人民币壹亿柒仟柒佰捌拾万元(¥17,780万元)有效期均为一年的循环融资额度合同的续签继续提供融资额度100%的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的天津信隆资产负债率为73.9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通过后,公司将授权董事长廖学金先生代表公司与上列各家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担保书、相关合同及文件。 相关《对外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15-007)将刊登于公司指定的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与 《证券时报》。 5、审议《关于召开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1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决议: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关于召开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5年4月3日14:30在公司301会议室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5-008)将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与《证券时报》。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3日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15-004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2月27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3月11日15:30-16:30在公司301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雪女士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下列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关于2015年度继续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议案 3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决议:全体监事经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本议案。同意公司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以境内外商业银行作为交易对手方,进行合计不超过4,000万美元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并依《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落实实施。 《关于2015年度继续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5)将刊登于公司指定的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与 《证券时报》 。 2、审议《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3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决议:全体监事一致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新会计准则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6)将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与《证券时报》。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2015年3月1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关于2015年度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提供续保》的议案 11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决议:全体监事一致通过《关于2015年度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提供续保》的议案。 公司全体监事同意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度分别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5,000万元)、中国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4,000万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3,000万元)、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3,780万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2,000万元)等五家银行申请合计人民币壹亿柒仟柒佰捌拾万元(¥17,780万元)有效期均为一年的循环融资额度合同的续签继续提供融资额度100%的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的天津信隆资产负债率为73.9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通过后,公司将授权董事长廖学金先生代表公司与上列各家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担保书、相关合同及文件。 相关《对外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15-007)将刊登于公司指定的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与 《证券时报》。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3月13日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15-005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继续开展 远期外汇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继续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议案》,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目的 公司拟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以及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前提,在未来约定时间以约定汇率水平卖出本币买入外币,或者买入本币卖出外币的交易行为。 本公司产品70%以上出口,且均为自营出口收入,多采用美元等外币进行结算,而采购多以国内采购为主,日常需支付的人民币金额较多,公司每月的结汇需求较大,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较大影响。2014年度,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批准了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交易业务,截止报告日,尚有2000万美元的远期结汇交易未到期交割。现计划继续开展远期结售汇交易,主要目的仍然是充分利用远期结售汇的套期保值功能,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 二、预计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情况 1、远期外汇交易品种: 公司拟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美元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2、预计业务期间和远期外汇交易金额: 公司预计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以境内外商业银行作为交易对手方,进行合计不超过4,000万美元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3、预计占用资金: 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时,公司除与银行签订的协议外,不需要投入保证金等任何担保,到期交割时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三、2014年度已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情况 1、年初至今共到期交割20笔远期外汇交易,总金额为3000万美元,共产生结汇收益人民币89.24万元。 2、截止本报告披露之日,本公司已与香港永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但尚未到期结算的远期外汇交易合约150万美元,已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但尚未到期结算的远期外汇交易合约1850万美元明细如下表:
四、交易合理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1、交易合理性: 公司销售收入实现以出口为主,收款多以美元等外币结算,而材料采购以国内采购为主,以人民币结算付款,公司每月均有大量的结汇需求,本次开展的远期外汇结售汇业务连同之前已发生但尚未到期结算的远期外汇结售汇业务累计金额不超过6000万美元,远期结汇总额约占2013年经审计公司外销收入总额的39%,远小于公司正常的结汇金额,在目前人民币升值的趋势下,为防范人民币大幅升值,未来造成公司每月产生大量的结汇损失,公司持续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将部分正常结汇风险提前锁定,此交易行为是科学、合理的。 2、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 ㈠拟进行的远期外汇交易行为是以防范和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 ㈡董事会制定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㈢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会定期、不定期对实际交易合约签署及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综上,预计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行为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将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远期外汇交易可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但同时远期外汇交易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即当人民币升值预期小于协议预定汇率时,公司按照协议到期结汇将会产生汇兑损失。 六、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已制定专门的《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该制度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作出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遵照执行。 2、公司将参考银行远期结汇汇率向客户报价,以便确定订单后,公司能够以对客户报价汇率进行锁定;当汇率发生大幅波动,如果远期结汇汇率已经远低于对客户报价汇率,公司将提出要求,与客户协商调整价格。 3、为防止远期结汇延期交割,公司将进一步严格应收账款的管理,积极催收应收账款,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 4、公司远期外汇交易须严格按照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进行,远期外汇交易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总额,将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七、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公允价值分析和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年末以公允价值进行确认、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相应核算和披露。 八、根据本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该事项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3日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15-006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2014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此前各期已披露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及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况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14年1月26日起,中国财政部陆续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 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 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 计准则第41号——在其它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七项具体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 会计准则”)。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新会计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2014 年6月20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2014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 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 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它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自2014年1月26日起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 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 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 号——在其它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具体准则规定的起始日期进行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其它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4、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财务报表列报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 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其中“递延收益”原在“其它非流动负债”项目下合并列报,现转入“递延收益”项目单独列报;对利润表中其它综合收益部分的列报,将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重分类为其它综合收益,并对以上项目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 2014 年 9 月 30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调整事项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递延收益”、 “其它非流动负债”、“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和“其它综合收益”四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本公司 2013 年度和 2014 年度各报告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及现金流量不会产生影响。 2、除上述调整之外,执行其它新发布的会计准则不会对本公司 2013 年度和 2014 年度各报告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及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及说明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同时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新会计准则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3日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15-007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03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经全体11位参会董事投票表决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提供续保》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同意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信隆)2015年度分别向五家银行申请循环融资额度合计人民币壹亿柒仟柒佰捌拾万元(¥17,780万元)的续签,继续提供融资额度100%的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公司为以上循环融资额度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的天津信隆资产负债率为73.9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公司将授权董事长廖学金先生代表公司与上列各家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担保书、相关合同及文件。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天津信隆为公司持股66.14%的控股子公司,为应其经营发展的需要,2014年间分别向六家银行申请了循环融资额度如下: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简称:光大银行天津分行)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简称:民生银行天津分行)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简称: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简称:招商银行天津分行) 5、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简称:汇丰银行天津分行) 6、中国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简称:兴业银行天津分行) 合计人民币20,780万。依2014年度公司各次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议审议批准,由公司董事长廖学金先生代表公司与除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外的其余五家银行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其提供了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具体情况如下:
(相关公告已刊登于公司指定的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与《证券时报》) 上述融资额度合同有效期均为一年,将于2015年内先后到期。天津信隆结合其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拟在2015年上述循环融资额度合同到期后分别向除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外的其余原五家银行申请续签,同时将兴业银行天津分行的融资额度由¥2,000万元提高为¥4,000万元,并向公司申请为其上述续签继续提供担保。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董事同意为天津信隆拟于2015年度申请合计人民币壹亿柒仟柒佰捌拾万元(¥17,780万元)循环融资额度合同的续签继续提供融资额度100%的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0年3月30日 3、注册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双塘高档五金制品产业园 4、法定代表人: 廖学金 5、注册及实收资本:美元叁仟陆佰壹拾万元 6、经营范围:自行车及部件、电动自行车及部件、运动器械及部件、体育用品、玩具、钢管、不锈钢管、管件加工、生产、销售;金属表面处理;金属制品、塑料制品及五金制品的批发、进出口(以上经营范围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7、 股 东 投资金额 持股比例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美元2387.81万元 66.14% 南京华钢五金有限公司 美元 318.38万元 8.82% 利田发展有限公司 美元 903.81万元 25.04% 8、基本财务数据 截至2013年12月31 日,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43,016.96万元,负债总额为28,232.58万元,2013年度实现收入总额为32,332.40万元,实现净利润-2,205.3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5.63%。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48,749.22万元,负债总额为36,025.09万元,2014年度实现收入总额为39,031.02万元,实现净利润-2,060.2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3.90%(上列2014年度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 9、天津信隆自2011年10月正式投产营运来,营业额及业绩状况逐年持续增长。 三、融资额度及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被担保人名称: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 币别:人民币
公司为以上循环融资额度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此次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的天津信隆资产负债率为73.9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股东大会通过后,公司将授权董事长廖学金先生代表公司与上列各家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担保书、相关合同及文件。 四、董事会意见 1、提供担保的原因: 为支持天津信隆进一步发展及满足其日常经营周转的需要,保证天津信隆运营资金的需求,协助子公司扩大生产经营,提高其盈利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加速创造经营效益,回报股东。 2、董事会意见 (1)、公司全体董事认为:天津信隆为公司持股66.14%的控股子公司;天津信隆自2011年10月正式投产营运以来,营业额和业绩状况持续增长,天津信隆为应日常经营周转的需要,向银行申请融资借款,保障天津信隆运营资金需求,公司继续为其提供贷款额度100%的担保有助于天津信隆扩大生产经营,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和盈利水平,加速创造经营效益回报股东。作为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控制天津信隆的经营管理,能有效控制担保风险。 (2)、天津信隆其它合资方南京华钢五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8.82%,因持股比例较小,对本次担保事项相应承担担保金额偏小,影响较小,利田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故由公司全额承担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截止本披露日止,含本次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已审批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叁亿肆仟陆佰柒拾贰万元(¥34,672万元),其中公司对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叁亿肆仟陆佰柒拾贰万元(¥34,672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5,516,471.83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9.20%。 2、截止本披露日止,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其它对外担保金额为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 3、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零元。 4、截止本披露日止,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其它 担保公告首次披露后,公司将持续及时披露担保的审议、协议签署和其它进展或变化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浦发银行天津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兴业银行天津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4、招商银行天津分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5、汇丰银行天津分行《有限责任公司保证》 6、民生银行天津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03月13日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15-008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定于2015年4月3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4月3日(星期五)下午14:30 ;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2日--2015年4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3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日下午3:00 至2015年4月3日下午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龙发路65号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301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或参加现场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出席会议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2015年3月2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七)、股权登记日:2015年3月27日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2015年度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提供续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对外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15-007)已于2015年3月13日刊登在指定媒体 《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该项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在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单独列示。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它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15年3月30日、31日 上午 9:00—11:30,下午 2:00—4:30 2、登记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龙发路65号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3、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 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15年3月31日下午4点30分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105 2、投票简称:信隆投票 3、投票时间:2015年4月03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 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信隆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 元代表议案1,以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2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5年4月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后,当日下午13: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后,次日方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它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不能撤单。 2、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3、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互联网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4、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时,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它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人:陈丽秋、林家华 联系电话:0755-27749423-105 地 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龙发路65号 传 真:0755-27746236 邮 编:518109 2、参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等; 2.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13 日 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 2015年4月3日召开的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以下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1、审议《关于2015年度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提供续保》的议案;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委托人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量: 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注:1、请在上述选项中打“√”; 2、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3、授权委托书复印有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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