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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3-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5009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 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5年3月16日,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对公司下达的《关于对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5﹞11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决定》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河南证监局在2014年对公司的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如下问题: 一、2012年,公司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造成公司2012年年报合并资产负债表多计预付账款372.49万元、少计应收票据800万元、多计应付票据25000万元、少计短期借款25427.51万元。 二、2013年,公司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造成公司2013年年报合并资产负债表多计预付账款955.16万元、少计应收票据3213万元、多计应付票据44600万元、少计短期借款46857.84万元。 三、2013年,在"融易达"业务中,公司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造成公司2013年年报合并利润表虚增利润总额24.58万元。 四、截至2013年12月,公司对河南铂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预付账款金额为200万元,进入预付账款前5名,未在财务报告预付款项金额前5名单位情况中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要求公司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对以上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并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河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进行了传达。公司将按照河南证监局的要求,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及时上报河南证监局,并认真落实整改,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特此公告,并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17日
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5010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证监局 对公司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5年3月16日,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谢保军先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焦耀中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张云红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明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下达的《关于对谢保军、焦耀中、张云红、李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10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2年,公司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造成公司2012年年报合并资产负债表多计预付账款372.49万元、少计应收票据800万元、多计应付票据25000万元、少计短期借款25427.51万元。 二、2013年,公司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造成公司2013年年报合并资产负债表多计预付账款955.16万元、少计应收票据3213万元、多计应付票据44600万元、少计短期借款46857.84万元。 三、2013年,在"融易达"业务中,公司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造成公司2013年年报合并利润表虚增利润总额24.58万元。 四、截至2013年12月,公司对河南铂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预付账款金额为200万元,进入预付账款前5名,未在财务报告预付款项金额前5名单位情况中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上述人员对此负有主要责任。按照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对谢保军、焦耀中、张云红、李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要求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针对上述问题,董事长谢保军、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焦耀中、董事兼财务总监张云红、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明表示,将严格按照河南证监局的要求,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河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上述人员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责任意识,确保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事情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并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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