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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3-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5-023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权益变动情况

  辽宁嘉旭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嘉旭)持有本公司股票3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13%,为公司第三大股东(详见巨潮信息网-辽宁嘉旭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5 年3月17日,公司接到辽宁嘉旭通知,称其以大宗交易方式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票1651.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17%。

  二、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减持完成后,辽宁嘉旭尚持有公司股票1448.3万股,持股比例为2.996%。

  本次变动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相关规定,配合相关股东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17日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股票代码:000958

  信息披露义务人:辽宁嘉旭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新台子镇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180号汉庭16楼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15号准则》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能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东方能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

  注: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辽宁嘉旭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注:上述人员均不存在兼职情况。

  (三)嘉旭铜业的股权结构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嘉旭铜业不存在持有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嘉旭铜业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自身发展的需要。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没有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义务披露人嘉旭铜业持有东方能源31,000,000股股份,占东方能源总股本的6.413%。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义务披露人嘉旭铜业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所持有的东方能源16,517,000股股份,占东方能源总股本的3.417%,减持均价15.53元/股。

  本次减持完毕后,嘉旭铜业尚持有公司股票14,483,000万股,持股比例为2.996%。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的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辽宁嘉旭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授权代表:邬国华

  2015 年3 月17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辽宁嘉旭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授权代表:邬国华

  2015 年 3 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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