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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报告摘要

2015-03-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29版)

四、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会议出席对象

(二)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股票代码股票简称股权登记日
A股600761安徽合力2015/4/21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4月23日至24日下午17:00前到本公司证券部办理出席会议资格登记手续,或以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传真或信函以抵达合肥的时间为准。

2、法人股东凭持股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公众股东持股票帐户、持股证明及个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被委托人股票帐户及持股证明登记。

六、其他事项

1、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

地址:公司行政楼四楼证券部

邮编:230601

电话:0551-63689787、63689002

传真:0551-63689787

联系人:胡彦军、刘翔

特此公告。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4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2015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4年度相关董事薪酬的议案》   

序号累积投票议案名称投票数
10.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应选董事(6)人
10.01张德进 
10.02杨安国 
10.03薛白 
10.04徐琳 
10.05邓力 
10.06张孟青 
11.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应选独立董事(3)人
11.01孙伯淮 
11.02王素玲 
11.03张圣亮 
12.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应选监事(3)人
12.01李继香 
12.02孙鸿钧 
12.03张丽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累积投票议案
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投票数
4.01例:陈×× 
4.02例:赵×× 
4.03例:蒋×× 
………… 
4.06例:宋×× 
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投票数
5.01例:张×× 
5.02例:王×× 
5.03例:杨×× 
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投票数
6.01例:李×× 
6.02例:陈×× 
6.03例:黄××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序号议案名称投票票数
  方式一方式二方式三方式…
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4.01例:陈××500100100 
4.02例:赵××10050 
4.03例:蒋××100200 
………… 
4.06例:宋××10050 

证券代码:600761 证券简称:安徽合力 公告编号:临2015-006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15年预计情况

1、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交 易类别交易类别细分关联人2014年 预计2014年 实际
采购产品材料配件等宁波力达物流设备有限公司等25,000.0019,546.02
接受服务运输费、物管费等安徽合力兴业运输有限公司等4,000.001,990.00
销售产品材料配件等安徽合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15,000.002,130.73
合 计44,000.0023,666.75

2、2015年预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交 易类别交易类别细分关联人2015年预计
采购产品材料配件等宁波力达物流设备有限公司等30,000.00
接受服务运输费、物管费等安徽合力兴业运输有限公司等4,000.00
销售产品材料配件等安徽合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10,000.00
合 计44,000.00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主营业务与本公司关系法定代表人
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望江西路15号股权管理、综合服务等母公司张德进
安徽合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卧云路163号研发中心融资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等受同一母公司控制张德进
安徽叉车集团合力兴业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综合服务受同一母公司控制卫海峰
安徽合力兴业运输有限公司合肥市望江西路21号运输服务受同一母公司控制卫海峰
安徽英科智控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长江路高新区电控产品生产母公司参股徐 琳
安庆联动属具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方兴路工程机械属具受同一母公司控制薛 白
宁波力达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西城村电动仓储搬运设备受同一母公司控制杨安国

2、履约能力分析:上述公司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都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向本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1、关联方采购或销售按市场定价结算。

2、关联方综合服务,根据服务的类别和性质分别按协议定价结算。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的关联交易均是在正常的生产经营和购销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是公平和公正的,交易是公允的,信息披露是充分的,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有利于公司专心致力于主营业务的研发生产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和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为维护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公司与各关联方签订了协议,协议价格公允、合理。

五、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公司七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预案》,公司9名董事中,关联董事张德进、杨安国、徐琳先生回避了表决,其他6名董事一致认同公司上述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关联交易。该预案将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对上述预计的全年日常关联交易经过了审慎审核,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交易程序合法合规、交易价格公平合理,没有损害股东、公司和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六、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根据本公司与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月5日签订的《综合协议书》,本公司向该公司支付职工医院经费、老干部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协议期限一年,若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期满前3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协议时,协议有效期将自动延续到下一年,延续期最长不超过两个年度。

2、根据本公司与安徽叉车集团合力兴业有限公司2015年1月5日签订的《有偿服务协议》,本公司向该公司支付厂区卫生、绿化、职工食堂、房屋管理与维修等后勤服务相关费用。协议期限一年,若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期满前3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协议时,协议有效期将自动延续到下一年,延续期最长不超过两个年度。

3、根据本公司与安徽合力兴业运输有限公司2015年1月5日签订的《运输服务协议书》,本公司向该公司支付货物运输服务费用,协议期限一年。

4、根据本公司与安徽叉车集团合力兴业有限公司2013年1月12日签订的《物资购销协议》,本公司向该公司购销部分原辅材料。协议期限一年,若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期满前3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协议时,协议有效期将自动延续到下一年,延续期最长不超过两个年度。2015年,公司继续履行该协议。

5、根据本公司与安徽英科智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月5日签订的《供货协议》,2015年本公司向该公司采购电控总成及相关附件,协议期限一年。

6、根据本公司与安庆联动属具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月5日签订的《产品销售协议书》,本公司向安庆联动属具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其属具产品。该协议期限一年,若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期满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协议时,本协议自动延续到下一年度,直至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为止,有效期三年。2015年,公司继续履行该协议。

7、根据本公司与宁波力达物流设备有限公司2014年1月3日签订的《产品销售协议书》,我公司向宁波力达物流设备有限公司采购电动仓储运搬产品向市场销售。该协议期限一年,若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期满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协议时,本协议自动延续到下一年度,直至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为止,有效期三年。2015年,公司继续履行该协议。

8、根据本公司与安徽合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作协议》,我公司与安徽合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销售合作,并承担通过融资租赁方式销售产品的回购义务,协议期一年。

七、报备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3、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监事会决议;

4、审计委员会书面意见。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600761 证券简称:安徽合力 公告编号:临2015-007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2013年末总股本514,014,44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红股2股,本次送股方案已于2014年6月实施完毕,公司股本总额增至616,817,335股。另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7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及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6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要求,公司需要重新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部分条款。

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与《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4,014,446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16,817,335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14,014,446股,股本结构为:全部为人民币普通A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公司的股份总数为:616,817,335股,股本结构为:全部为人民币普通A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七款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七款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情况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采用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主动向股东大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而不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主动向股东大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而不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三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原《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第五章后增加一章,增加后原章节及条款序号顺延: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四十八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此次修订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已经2015年3月16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600761 证券简称:安徽合力 公告编号:临2015-008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孙伯淮先生、王素玲女士、张圣亮先生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王素玲女士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会计学专业教授。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6日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孙伯淮、王素玲、张圣亮,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王素玲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现为会计学专业教授。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孙伯淮、王素玲、张圣亮

2014年3月16日

特此公告。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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