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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62 股票简称:京威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9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3-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5年2月26日、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公告》。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3月17日(星期二)下午14:00,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16日15:00至2015年3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兴基铂尔曼酒店会议室(三层巴黎厅)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瓂瑜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人员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12人,代表股份587,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78.2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34,354,8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580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李瓂瑜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罢免董事》的议案 1.1 罢免Hans-Peter Kruft先生担任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96,554,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0%;反对225,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为:同意89,514,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反对13,5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 罢免Franz-Josef Feldhaus先生担任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96,554,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0%;反对225,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为:同意89,514,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反对13,5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经办律师:黄国宝、吴俊霞 3、结论性意见: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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