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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3-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108号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14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该汇总表已由贵公司管理层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一、管理层对汇总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汇总表以满足监管要求,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汇总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汇总表发表专项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汇总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汇总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汇总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 会计师考虑与汇总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汇总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专项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专项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2014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的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四、编制基础和本专项审计说明使用者、使用目的的限制 我们提醒汇总表使用者关注,汇总表是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而编制的。因此,汇总表可能不适于其他用途。本专项审计说明仅供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建民 中国注册会计师:黄韶英 中国·上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定代表人:郭晓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河 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陈宏志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朱瑞华
法定代表人:郭晓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河 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陈宏志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朱瑞华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109号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1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建民 中国注册会计师:黄韶英 中国·上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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