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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03-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73版)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关联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和实际交易中的定价惯例,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采购与销售价格均以市场价格确定,且不偏离第三方价格,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对本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亦不会影响本公司独立性,本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重大依赖。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与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该等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作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15—011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3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初玉圣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见附件),任期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8日 附件:初玉圣简历 初玉圣先生: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专科学历。历任莱阳龙大果菜保鲜总公司技术科长、烟台龙大食品有限公司品管科科长、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本部品质管理部副部长、生产本部品质管理部部长、生产本部品质保证部部长、生产本部本部长,现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 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15—019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575号文《 关于核准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459.00万股,其中,网下发行545.90万股,网上发行4,913.10万股,发行价格为9.79元/股,发行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34,436,1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36,499,624.5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97,936,475.50元。 截止2014年6月23日,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入募集资金专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专户账号 378020100100056995。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圆全验字[2014]00070017号《验资报告》。 本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根据《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将募集资金437,592,475.50元,对烟台龙大养殖有限公司(简称“龙大养殖”)进行增资,将该项资金划转至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378020100100057066。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圆全验字[2014]00070020号《验资报告》。 本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根据《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将募集资金60,344,000.00元,对聊城龙大肉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聊城龙大”)进行增资,将该项资金划转至中国建设银行莱阳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37001666070050157012。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圆全验字[2014]0007002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当期余额 1、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293,637,723.94元,其中先期用自筹资金投入282,891,778.35元。2014 年 7 月 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282,891,778.35 元,此次置换情况已经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天圆全专审字[2014] 00070651号《专项鉴证报告》。 2、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累计取得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2,130,571.74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210,789,341.65元(发行前通过其他银行代付的上市费用1,468,240.00元及先期用自筹资金投入2,891,778.35元尚未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出)。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并于2014年7月18日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行签定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履行四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本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本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募集资金项目,具体实施部门(单位)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报送具体工作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相关信息披露。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的资金支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均需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单,由公司财务总监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事宜;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股东大会审批。同时根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报告附件。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也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形。 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8日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4年度 编制单位: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15—013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租赁厂房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基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将租赁山东神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食品”)位于山东省莱阳市龙门东路199号龙大工业园内的部分厂房以及山东龙藤不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藤不二”)位于山东省莱阳市鹤山路209号莱阳食品工业园内的部分厂房,用于扩展公司肉制品加工业务。神龙食品是公司控股股东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集团”)控制的公司;龙藤不二是龙大集团的参股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5年3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租赁山东神龙食品有限公司厂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及《关于公司租赁山东龙藤不二食品有限公司厂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宫明杰先生、宫学斌先生、赵方胜先生、谭喆夫先生、张德润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山东神龙食品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山东神龙食品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1年5月11日 注册地址:山东省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宫明杰 注册资本:美元660万元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速冻方便食品,并销售公司上述所列自产产品。 2、山东龙藤不二食品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山东龙藤不二食品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95年11月13日 注册地址:山东省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纪格庄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木本实 注册资本:美元900万元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速冻方便食品、高温杀菌豆浆、速冻调制食品、速冻熟制大豆调理食品、速冻熟制蛋白调理食品、调味豆腐花、非发酵豆制品、草莓酱罐头、调制软包装罐头,并销售公司上述所列自产产品。 三、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租赁神龙食品及龙藤不二厂房的价格根据所厂房所在地的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 实行市场定价,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关联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山东神龙食品有限公司 (1)租赁物:神龙食品持有的位于山东省莱阳市龙大工业园内的厂房。 (2)租赁期:自2015 年1月1日起至2019 年12月31日止,共5年。 (3)租金及收费标准: 租赁面积为5275 平方米,月租金为30万元。合同期内租金累计1800万元。厂房承租期内发生的水电费由公司直接与供水、供电公司结算。 (4)租金支付方式:按月支付,每月15日前支付上月租金。 (5)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同意,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六个月租金计算。 (6)协议生效条件:厂房租赁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山东龙藤不二食品有限公司 (1)租赁物:龙藤不二持有的位于山东省莱阳市食品工业园内的厂房。 (2)租赁期:自2015 年1月1日起至2019 年12月31日止,共5年。 (3)租金及收费标准: 租赁面积为2382 平方米,月租金约为6.67万元。合同期内租金累计400万元。厂房承租期内发生的水电费由公司直接与供水、供电公司结算。 (4)租金支付方式:按月支付,每月15日前支付上月租金。 (5)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同意,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六个月租金计算。 (6)协议生效条件:厂房租赁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五、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交易目的:公司业务量逐年增加,现有肉制品加工能力无法满足公司业务的增长需要,上述厂房位于龙大食品工业园和莱阳市食品工业园内,毗邻公司肉制品加工厂区,交通便利,可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求,有利于公司肉制品加工业务的扩展。 2、上述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 1、山东神龙食品有限公司 2015年1 月1 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神龙食品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45,957.55 元。 2、山东龙藤不二食品有限公司 2015 年1 月1 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龙藤不二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4,976.42 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与神龙食品及龙藤不二的关联租赁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山东神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食品”)及山东龙藤不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藤不二”) 的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司对山东神龙及龙藤不二厂房租赁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厂房租赁价格根据所租厂房所在地的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公允合理, 未发现通过此项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与神龙食品及龙藤不二的上述关联交易。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厂房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15—015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2015年3月18日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2015年度公司拟向各家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需求决定。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公司授权董事长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融资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等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以上授信额度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15—014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4年初,财政部分别以财会[2014]6号、7号、8号、10号、11号、14号及16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同时,财政部以财会[2014]23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要求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的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本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前述除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以外的7项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在编制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开始执行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并根据各准则衔接要求进行了调整,对当期和列报前期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的影响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上述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本公司 2013 年度和 2014 年度各报告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及现金流量不会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及说明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同时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变更会计政策是必要的、合理的,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15—020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将部分募集资金转为 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575号文”核准,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459.00万股,发行价格为9.79元/股,公司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34,436,1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36,499,624.5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97,936,475.50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圆全验字[2014]00070017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公司“年出栏31万头生猪养殖(2.85万吨优质自养猪肉产品)项目”和“6,000吨低温加工肉制品新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分别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烟台龙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养殖”)和聊城龙大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城龙大”)。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交所对募集资金规范化管理的法律法规,公司、龙大养殖、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聊城龙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行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于2014年7月18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基本情况 在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结合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决定以定期存款的方式存放部分募集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龙大养殖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78020100100057066, 2015年3月18日,公司将账户内的3,500万元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三、上述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的管理 1、龙大养殖将3500万元募集资金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时,已通知保荐机构。上述存单到期后,龙大养殖将及时将资金转入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 2、公司、龙大养殖不得对上述存单设定质押。 3、公司、龙大养殖不得从上述定期存款账户直接支取资金,也不得向本存单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公司如需支取资金,必须将上述定期存款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4、公司将在部分募集资金续存为定期存款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15—017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举行 2014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定于2015年3月25日(星期三)下午三点至五点,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举行2014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本次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投资者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宫明杰先生、董事兼总经理赵方胜先生、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纪鹏斌先生、财务总监王辉先生、独立董事王蔚松先生。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1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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