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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5-03-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5年1月16日登载于《证券时报》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上的《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MSCI中国A股ETF。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MSCIA股。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2990。 5、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5年3月18日基金份额总额:4,430,515,418份。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5年3月18日基金份额净值:1.0863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4,430,515,418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3月25日。 10、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上市推荐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2014年8月19日证监许可[2014]870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5年1月19日至2015年2月6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3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7、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网下现金、网下股票发售机构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截至2015年2月6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为4,136,470,618.00元人民币,经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结转为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共计100,062.00元人民币。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已于2015年2月12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本基金托管专户,所募集股票已于2015年2月11日过户至本基金开立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本基金证券账户。 10、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2月12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2月12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4,136,570,68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基金的联接基金于2015年3月2日进行了本基金的特殊申购,合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293,944,738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96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3月25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MSCIA股。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299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4,430,515,418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5年3月18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31,84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39,149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5年3月18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1,137,692,446份,占基金总份额的25.68%;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3,292,822,972份,占基金总份额的74.32%。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5年3月18日,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三)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5年3月18日,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总经理:杨明辉(代) 信息披露负责人:崔雁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注册资本:23800万元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110000005128154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3、内部组织结构与人员情况 公司设置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并根据业务需要进行了合理的人员配置。 公司业务部门主要分为投研部门、风险控制部门、营销部门、后台运作部门等。其中,投研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研究、投资管理、投资交易等工作;风险控制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合规监控等工作;营销部门主要负责营销和市场推广等工作;后台运作部门主要负责会计估值与核算、注册登记等日常运营业务以及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9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首批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南京、杭州、广州和青岛设有分公司,在香港及深圳设有子公司。公司是首批全国社保基金管理人、首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境内首批QDII基金管理人、境内首只ETF基金管理人,以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人、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香港子公司是首批RQFII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是业务领域最广泛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17年来,公司秉承“为信任奉献回报”的企业宗旨,坚持以专业、严谨的投资研究为基础,为投资人提供优质的基金产品和理财服务。凭借规范的经营管理和良好的品牌声誉,公司多次荣获境内外权威奖项。 截至目前,公司旗下管理52只开放式基金,品种涵盖货币型、债券型、混合型、股票型、指数型、QDII等不同类型,建立了覆盖高中低风险等级的公募基金产品线,为各类风险偏好投资者提供便捷、专业的投资理财服务。 5、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张弘弢先生,硕士。2000年4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数量投资部副总经理等,现任数量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7月10日起任职)、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8月9日起任职)、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8月21日起任职)、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2月25日起任职)、上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3月28日起任职)、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3月28日起任职)、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2月23日起任职)、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月13日起任职)、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2日起任职)、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2日起任职)。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307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282只,QDII基金2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3、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四)验资机构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德勤大楼8层 法定代表人:卢伯卿 联系电话:010-85207788 传真: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吕静、吴昼平 联系人:吕静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集中申购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5年3月18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注:①截至2015年3月18日,基金份额净值1.0863元,基金份额总额4,430,515,418份。 ②本基金合同于2015年2月12日生效,本报告期自2014年2月12日至2015年3月18日。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5年3月18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股票投资的公允价值包含可退替代款的估值增值。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于2015年3月18日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15年3月18日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15年3月18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15年3月18日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15年3月18日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2015年3月18日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2015年3月18日无股指期货投资。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2015年3月18日无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2015年3月18日无国债期货投资。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015年1月16日海通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海通证券系标的指数成份股,上述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4、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于2015年3月18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2015年3月18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一)2015年2月13日发布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核准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和转融通等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下转B87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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