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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3-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15-09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 现场召开时间为:2015年3月20日下午 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3月19日 15:00时-2015年3月20日15:00时;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 3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3月19日下午 15:00至 2015年3月20日下午15:00时。 2、召开地点:公司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王剩勇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股80,597,6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25%;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000%。 2、其他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累计投票的方式): 董事候选人:杜晓敏 同意股份数:80,597,684股 反对股份数:0弃权股份数:0 董事候选人:金东杰 同意股份数:80,597,684股 反对股份数:0弃权股份数:0 独立董事候选人:严建华 同意股份数:80,597,684股 反对股份数:0弃权股份数:0 独立董事候选人:年志远 同意股份数:80,597,684股 反对股份数:0弃权股份数: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董事候选人:杜晓敏 同意股份数:0股 董事候选人:金东杰 同意股份数:0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严建华 同意股份数:0股 独立董事候选人:年志远 同意股份数:0股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旭明、程建航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0日
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王旭明律师、程建航律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查验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且已向本所提供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5年3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5年3月20日召开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改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进行审议。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5年3月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的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了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3月20日下午14:30在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3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3月19日下午15:00至2015年3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股东大会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80,597,6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11.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本所律师对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不予审查确认。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0%。 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3月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改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相符。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现场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按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表决情况为: 增补杜晓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赞成票80,597,684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增补金东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赞成票80,597,684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增补年志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赞成票80,597,684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增补严建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赞成票80,597,684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员资格、会议审议事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特此致书! 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旭明 负责人:王旭明 经办律师:程建航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股票代码:002180 股票简称:艾派克 公告编号:2015-016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4年 11月 6日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艾派克,证券代码:002180)于当日上午开市时起临时停牌。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11 日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4-095),公司股票(证券简称:艾派克,证券代码:002180)自2014年12月11日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 2014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决议公告编号:2014-097),董事会同意公司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14年12月18日、2014年12月25日、2015年1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2015年1月10日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暨进展公告》, 2015年1月17日、2015年1月24日、2015年1月31日、2015年2月7日、2015年2月14日、2015年2月28日、2015年3月7日,公司根据重组情况按规继续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2015年3月12日,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公告》,2015年3月14日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上述相关公告编号依次为:2014-100、2014-101、2015-001、2015-002、2015-003、2015-004、2015-005、2015-008、2015-009、2015-012、2015-013、2015-014、2015-015,具体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目前,公司及有关各方仍在积极地推进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将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将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公告,直至发布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告后复牌,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高鸿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9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前归还部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4年4月23日,公司第七届第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2014年5月12日,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4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4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七届第二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为:2014-054)、《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4-055)和2014年5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65)。 公司在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期间,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没有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在 2014 年 5 月 13 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39,000 万元补充流动资金,所有资金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支出,为公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提供了支持。公司于2014 年 11 月 19 日归还7,000 万元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详见《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归还公告》公告编号:2014-141)。2015年2月27日,公司归还5,400万元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详见《关于提前归还部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2)。2015年3月16日,公司归还7,700万元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详见《关于提前归还部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8)。2015年3月18日,公司归还7,700万元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节约财务费用约396.55万元;2015年3月20日,公司归还3,850万元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节约财务费用约199.56万元。目前累计归还31,650万元,为公司节约财务费用共计约1472.76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有7,35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尚未到期,尚未归还。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03月2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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