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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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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3-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92 证券简称:平潭发展 公告编号:2015-014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列入本次会议的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表决时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3月20日 星期二 14:50。

  2、召开地点:福州市五四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23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平山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的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15,731,302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37.2586%。

  2、现场会议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04,088,903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35.8846%。

  3、参加网络投票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共2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642,399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1.3739%。

  4、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的股东(代理人)共2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670,099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1.3772%。

  5、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

  6、见证律师出席情况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反对78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弃权24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46,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254%;反对78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095%;弃权2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51%。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反对78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弃权24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46,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254%;反对78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095%;弃权2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51%。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2 发行方式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反对78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弃权24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46,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254%;反对78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095%;弃权2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51%。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反对78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弃权24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46,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254%;反对78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095%;弃权2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51%。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反对1,02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2%;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46,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254%;反对1,02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720%;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5 发行数量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反对78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弃权24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46,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254%;反对78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095%;弃权2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51%。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6 限售期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反对78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弃权24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46,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254%;反对78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095%;弃权2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51%。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7 上市地点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反对78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弃权24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46,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254%;反对78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095%;弃权2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51%。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8 募集资金用途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反对78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弃权24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46,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254%;反对78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095%;弃权2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51%。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9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反对78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弃权24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46,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254%;反对78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095%;弃权2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51%。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10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限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反对78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弃权24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46,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254%;反对78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095%;弃权2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51%。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11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生效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反对1,02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2%;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46,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254%;反对1,02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720%;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反对78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弃权24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46,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254%;反对78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095%;弃权2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51%。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反对78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弃权24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46,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254%;反对78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095%;弃权2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51%。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反对78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弃权24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46,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254%;反对78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095%;弃权2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51%。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反对78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弃权24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46,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254%;反对78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095%;弃权2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51%。

  (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反对78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弃权24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46,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254%;反对78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095%;弃权2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51%。

  (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反对78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弃权24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46,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254%;反对78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095%;弃权2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51%。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明仙 蔡顺梅

  3、结论性意见: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5〕闽君非字第007-2号

  致: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明仙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0910874906)及蔡顺梅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411585078)参加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15年2月16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会议,并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2月17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2015年3月20日下午2时50分在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23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平山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304,088,9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47,407,034股)35.884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15年3月17日下午3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2人,代表股份11,642,3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47,407,034股)的1.373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2015年3月20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时至3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及 2015年3月19日下午3时至2015年3月20日下午3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关于公司符合申请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弃权24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反对78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逐项审议了《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各项内容: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弃权24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反对78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

  2、发行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弃权24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反对78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弃权24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反对78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反对1,02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2%。

  5、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弃权24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反对78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

  6、限售期

  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弃权24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反对78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

  7、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弃权24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反对78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

  8、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弃权24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反对78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

  9、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弃权24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反对78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

  10、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弃权24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反对78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

  11、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生效

  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反对1,02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2%。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上述各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弃权24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反对78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弃权24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反对78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弃权24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反对78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弃权24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反对78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七)《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弃权24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反对78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4,707,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弃权24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反对78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姚仲凯

  经办律师:张明仙

  蔡顺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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