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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中技控股 编号:临2015-018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市公司作为被告人之一已经与原告达成了和解,原告已撤回对上市公司的起诉,上市公司并未因此案遭受实际损失,但原告与本案的其他被告人目前仍处于诉讼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17,65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中技控股")于2014年11月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上海库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案原告,以下简称"库邦公司")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鲍崇宪要求偿还借款,并要求无锡保利资产经营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裕丰复合肥有限公司、上海东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上市公司作为担保人共同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已于2014年11月11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告,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临2014-106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5年3月19日,库邦公司、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颜静刚先生签署了《和解协议》,同日,颜静刚先生与库邦公司签署了《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就库邦公司起诉鲍崇宪偿还借款,无锡保利资产经营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裕丰复合肥有限公司、上海东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上市公司作为被担保人纠纷一案达成了和解。基于颜静刚先生与上市公司原副董事长陈继先生已经共同出具《承诺函》,承诺:"为了确保中技控股与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我们承诺:若法院最终判决中技控股在本案中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我们将支付中技控股本次诉讼可能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并放弃向中技控股进行追偿",因此,库邦公司同意颜静刚先生在其签署的《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对库邦公司的承诺视同充分替代了中技控股在本次诉讼案中可能承担的全部责任,库邦公司将根据《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安排,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对中技控股的撤诉申请。
2015年3月19日,颜静刚先生按照《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应承诺。同日,库邦公司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对中技控股的撤诉申请。
2015年3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中技控股代理人至法院进行谈话,告知已准许库邦公司的撤诉,并制作了《谈话笔录》。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库邦公司、上市公司、颜静刚先生就本次诉讼达成了和解,颜静刚先生按照《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应承诺,且法院已准许了库邦公司提交的对中技控股的撤诉申请。因此,本次诉讼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任何负面影响,上市公司并未因此案遭受到实际损失。
特此公告。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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