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概览的编制主是为了方便投资者快速浏览,投资者如欲申购,务请在申购前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及发行人的日常信息披露文件。
一、发行人及本期发行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发行人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简称 | 中国银行 |
注册资本 | 279,147,223,195元 |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
注册地址 | 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行业分类 | 金融业 | 主要产品及服务 | 货币金融服务 |
(二)本期发行的有关中介机构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联席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律师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审计机构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信用评级机构 |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
(三)发行人的重大事项 |
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 根据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上述未了结的诉讼及仲裁案件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实质性法律障碍。
2、本行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属于本行常规的表外项目之一,不属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所规范的担保行为。本行在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时一贯遵循审慎原则,针对担保业务的风险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并据此开展相关业务。本行担保业务以保函为主,截至2014年6月30日,本行开出保函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903.44亿元。除此之外,报告期内,本行未发生或存续有需披露的其他重大担保事项。 |
行政处罚 | 根据发行人律师核查,本行对于该等行政处罚所涉及的全部罚款已经按时足额缴纳。针对发改委和物价局给予处罚的情况,本行于2014年6月修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服务价格管理机制和流程。本行新版价目表已在本行门户网站和各营业网点进行公示,自2014年8月1日起全面实施。本行自2014年8月1日起全面免收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费,同时取消常年财务顾问费、对公贷款承诺函手续费等多项融资服务相关收费,并明确贷款房屋抵押登记费一律由本行承担。
根据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实质性法律障碍。 |
二、本期发行方案要点、重大事项提示、发行安排、本期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及税项安排
(一)本期发行方案要点 |
1 | 面 值 | 本期优先股的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 2 | 发行价格 | 本期优先股以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
3 | 发行数量 | 发行优先股总额不超过6亿股,第一期优先股3.2亿股已发行完毕。本期优先股发行量为2.8亿股 | 4 | 发行规模 | 本期募集金额280亿元 |
5 | 是否累积 | 否 | 6 | 是否参与 | 否 |
7 | 是否调息 | 否 | 8 | 存续期限 | 本期优先股无到期日 |
9 | 发行方式 | 本次优先股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核准后按照相关程序发行。本次优先股采取一次核准、分期发行的方式,不同期发行的优先股除票面股息率之外的其他条款相同,每期发行无需另行取得本行已发行优先股股东的批准。 |
10 | 发行对象 | 本次优先股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包括:(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3)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4)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6)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本期发行对象不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超过二百人。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期优先股。 |
11 | 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 | 本期优先股采取固定股息率,票面股息率在存续期内不变。本期发行的优先股票面股息率通过询价方式确定为5.50%。本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发行前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2 | 股息发放
的条件 | (2)本行有权取消本期优先股的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本行可以自由支配取消派息的收益用于偿付其他到期债务。本行若决定取消部分或全部优先股股息支付,将在付息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通知本期优先股股东。如果发生取消部分股息支付的情况,本行将按照相同的数量比例对本期优先股股东进行支付。
(3)本行以现金的形式向本期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本行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允许并符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发行方案的约定,决定并办理向本期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事宜。但取消向本期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的事宜,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由普通股股东(含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审议通过,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次日起,直至恢复全额支付股息2(恢复全额支付股息,指在取消派息事件发生期间,本行决定重新开始向优先股股东派发全额股息,但由于本次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因此本行不会派发以前年度已经被取消的股息。)之前,本行将不会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取消优先股派息除构成对普通股的收益分配限制以外,不构成对本行的其他限制。 |
13 | 股息支付方式 | 本期优先股派息日为每年的3月13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如遇约定派息日前需视情况核算并派发优先股股息的情形,股息按上一派息日起优先股实际持有天数计算,其中一年按360日计算。
本期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股东本人承担。 |
14 | 股息累积方式 | 本期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未向本期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不会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
15 | 剩余利润分配 | 本期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
16 | 转换安排 | (5)强制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期优先股转股而增加的本行A股普通股享有与原A股普通股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本次优先股强制转股形成的A股普通股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
17 | 有条件赎回条款 | (3)赎回权行使主体
本期优先股的赎回权为本行所有,并以得到中国银监会的批准为前提。本期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本行赎回优先股。 |
18 | 评级安排 | 经大公出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信用评级报告》(大公报D[2015]082号)综合评定,本期优先股信用等级为AA+级,发行人的主体等级为A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自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至本期优先股全部赎回之日止,大公将会对本行进行持续跟踪评级,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
19 | 担保安排 | 本期优先股发行无担保安排。 |
20 |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 无。 |
21 | 转让限制条款 | (2)投资者适当性限制
本期优先股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相同条款优先股经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 |
22 | 转让安排 | 本期优先股将申请在上交所进行非公开转让,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
23 | 表决权恢复的安排 | (3)表决权恢复的解除
本期优先股在表决权恢复后,表决权恢复至本行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
2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本次优先股的计划融资规模不超过人民币600亿元,第一期优先股3.2亿股已发行完毕,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961,810,000元。本期优先股的计划融资规模为人民币280亿元。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后,本次优先股所募集资金将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提高本行资本充足率。 |
(二)本期发行的重大事项提示 |
1 | 本期优先股的转让安排 | 本期优先股将申请在上交所进行非公开转让。本期优先股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相同条款优先股经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
由于本期优先股的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本期优先股在上交所进行转让时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由于无法找到转让对象而难以将优先股转让。 |
2 | 本期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 | 本期优先股采取固定股息率,票面股息率在存续期内不变。
本行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市场利率水平、投资者需求和本行具体情况等因素,采取合法合规的询价方式,在发行阶段与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票面股息率的具体方式和定价水平。本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发行前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 | 本期优先股的股息发放条件 | 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本行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本期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可分配税后利润来源于按企业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且以较低数额为准。截至2014年9月30日,本行合并财务报表中累计未分配利润的余额为3,991.89亿元,母公司财务报表中累计未分配利润的余额为3,289.65亿元,二者差异为702.24亿元。本期优先股股息占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未分配利润的比例均较小,但如果未来本行母公司财务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本期优先股股息,本行将取消本期优先股的派息。
本行有权取消本期优先股的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本行可以自由支配取消派息的收益用于偿付其他到期债务。本期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股息的支付不与本行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随着评级变化而调整。 |
4 | 本期优先股的股息非累积 | 本期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未向本期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
5 | 本期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剩余利润分配 | 本期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
6 | 本期优先股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 本行对本期优先股没有行使赎回权的计划,投资者也不应形成本期优先股的赎回权将被行使的预期。自发行之日起5年后,如果得到中国银监会的批准,本行有权于每年的优先股派息日(包含发行之日后第5年的派息日)按照以本期优先股的票面金额加当期应付股息 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本期优先股。由于本期优先股的股息非累积,在发生赎回情形时,对于以往年度未分配的股息将不予支付。
本期优先股的赎回权为本行所有,并以得到中国银监会的批准为前提。本期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本行赎回优先股。 |
7 | 本期优先股的强制转股条款 | 根据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在出现强制转股触发事件的情况下,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并决定,本期优先股将全额或部分强制转换为A股普通股。本期优先股的初始强制转股价格为审议本期优先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
当本行A股普通股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低于市价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行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如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等情况时,本行将按上述情况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强制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但不因本行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而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式请参照具体调整方式请参照募集说明书“第四章本期发行的优先股与已发行的优先股”之“一、发行方案”。本行提请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投资者关注上述强制转股价格调整方式的影响。 |
8 | 本期优先股的会计处理方法 | 根据财政部关于优先股会计处理相关规定以及本期优先股的主要条款,本期发行的优先股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而且本行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因此本期优先股将作为权益工具核算。派发优先股股息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
9 | 本期优先股的表决权限制与恢复条款 |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除特定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期优先股发行后,本行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本期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本期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
10 | 本行已发行在外的优先股 | 经中国银监会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本行第一期优先股已于2014年12月8日在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优先股简称“中行优1”,优先股代码为“360002”。本行第一期优先股发行数量3.2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20亿元,每股面值为100元,按票面金额(面值)人民币100元平价发行,票面股息率为6.00%,发行对象为30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行第一期优先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提高本行资本充足率。本行已在上交所网站和本行公司网站上披露了有关境内第一期优先股发行的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查阅。
除上述本行已发行的境外优先股及境内第一期优先股外,本行无其他已发行在外的优先股。 |
(三)本期发行的时间安排 |
1 | 2015年3月5日
(T-3日) | 向投资者发送认购邀请书 |
2 | 2015年3月10日(T日) | 簿记建档,确定股息率、发行数量和获配对象名单 |
3 | 2015年3月13日
(T+3日) | 获配对象缴纳申购款截止日 |
4 | 详见后续本行关于本期优先股转让的公告 | 优先股挂牌转让 |
(四)本期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及税项安排 |
1 | 本期优先股的会计处理 | 根据财政部关于优先股会计处理相关规定以及本期优先股的主要条款,本期发行的优先股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而且本行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因此本期优先股将作为权益工具核算。派发优先股股息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
2 | 本期优先股股息的税务处理及相关税项安排 | (3)优先股赎回与转股
优先股赎回与转股环节与优先股转让适用的税费、征收依据及缴纳方式相同。 |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项 目 | 6月30日
(未经审计) | 2013年
12月31日 | 2012年
12月31日 | 12月31日
重述13 |
资产总额(百万元) | 15,469,096 | 13,874,299 | 12,680,615 | 11,829,789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百万元) | 965,733 | 923,916 | 824,677 | 723,914 |
每股净资产(元) | 3.46 | 3.31 | 2.95 | 2.59 |
项 目 | 2014年1-6月
(未经审计) | 2013年 | 2012年 | 2011年
重述 |
营业收入(百万元) | 234,924 | 407,508 | 366,091 | 328,166 |
净利润(百万元) | 93,409 | 163,741 | 145,522 | 130,502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百万元) | 89,724 | 156,911 | 139,432 | 124,27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百万元) | 88,785 | 155,733 | 138,567 | 123,097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32 | 0.56 | 0.50 | 0.45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31 | 0.54 | 0.48 | 0.43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 | 18.57 | 18.04 | 18.10 | 18.27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百万元) | 442,967 | 222,840 | 263,924 | 214,357 |
现金分红(百万元) | N.A. | 54,755 | 48,851 | 43,268 |
成本收入比(%)2 | 25.54 | 30.61 | 31.81 | 32.58 |
项 目 | 6月30日
(未经审计) | 2013年
12月31日 | 2012年
12月31日 | 12月31日
重述13 |
资本充足率(新办法3,%) | 11.78 | 12.46 | N.A. | N.A. |
一级资本充足率(新办法,%) | 9.37 | 9.70 | N.A. | N.A.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新办法,%) | 9.36 | 9.69 | N.A. | N.A. |
资本充足率(老办法4,%) | 13.14 | 13.47 | 13.63 | 12.98 |
核心资本充足率(老办法,%) | 10.45 | 10.73 | 10.54 | 10.08 |
不良贷款率(%)5 | 1.02 | 0.96 | 0.95 | 1.00 |
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6 | 217.02 | 229.35 | 236.30 | 220.75 |
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7 | 2.3 | 2.1 | 2.6 | 3.1 |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8 | 14.4 | 14.2 | 16.9 | 18.9 |
贷存比(%)9 | 72.29 | 72.52 | 71.99 | 68.77 |
流动性比率(%)10 | 人民币 | 51.9 | 48.0 | 49.8 | 47.0 |
外币 | 59.8 | 62.2 | 65.2 | 56.2 |
超额备付率(%)11 | 人民币 | 2.1 | 1.7 | 3.2 | 2.9 |
外币 | 18.2 | 23.8 | 27.7 | 24.3 |
拆借资金比例(%)12 | 拆入资金比例 | 0.04 | 0.2 | 1.6 | 0.82 |
拆出资金比例 | 2.2 | 2.3 | 2.6 | 2.25 |
数据来源:本募集说明书概览引用的2014年半年度财务数据为本行2014年上半年度未经审计的合并会计财务报表中的数据;2013年年度财务数据为本行当年经审计的合并会计财务报表中的数据;2012年年度财务数据为本行当年经审计的合并会计财务报表中的数据;2011年年度财务数据为2012年经审计的合并会计财务报表中的比较数据。
注: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权平均余额,以年化形式列示。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0]2 号)的规定计算;
2、成本收入比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1]50号)的规定计算;
3、资本充足率(新办法)、一级资本充足率(新办法)及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新办法)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1号)规定的非高级方法计算,2011、2012年度无同比数据;
4、资本充足率(老办法)及核心资本充足率(老办法)按照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11号)的规定计算;
5、不良贷款率=期末不良贷款余额÷期末客户贷款总额;
6、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期末贷款减值准备÷期末不良贷款余额;
7、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单一最大客户贷款余额÷资本净额;
8、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客户贷款余额÷资本净额;
9、贷存比=贷款余额÷存款余额,贷存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其中,存款余额包括客户存款以及保险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等同业存款;
10、流动性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流动性比率为集团口径指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的相关规定计算;
11、超额备付率为中国内地机构口径指标,其中:
人民币超额备付率=(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备付金+库存现金)÷(存款余额+应解汇款);
外币超额备付率=(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备付金+库存现金+存放同业与海外联行)÷存款余额;
12、拆借资金比例为中国内地机构口径指标,其中:
拆入资金比例=在短期融资市场上拆入的人民币资金余额÷各项人民币存款;
拆出资金比例=在短期融资市场上拆出的人民币资金余额÷各项人民币存款;
13、2011年重述部分具体情况参见“2012年会计报表附注四、26”。
四、发行人2014年第三季度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行已于2014年10月31日公布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本行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项 目 | 2014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百万元) | 15,427,957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百万元) | 1,005,374 |
每股净资产(元) | 3.60 |
项 目 | 2014年1-9月
(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百万元) | 346,334 |
净利润(百万元) | 136,798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百万元) | 131,13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百万元) | 130,279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47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45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 | 18.03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百万元) | 414,677 |
成本收入比(%)2 | 26.99 |
项 目 | 2014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
资本充足率(新办法3,%) | 13.07 |
一级资本充足率(新办法,%) | 10.52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新办法,%) | 10.51 |
资本充足率(老办法4,%) | 13.46 |
核心资本充足率(老办法,%) | 10.78 |
不良贷款率(%)5 | 1.07 |
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6 | 207.70 |
贷存比(%)7 | 71.65 |
注: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权平均余额,以年化形式列示。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0]2号)的规定计算;
2、成本收入比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1]50号)的规定计算;
3、资本充足率(新办法)、一级资本充足率(新办法)及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新办法)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1号)规定的高级方法计算,2013年无同比数据;
4、资本充足率(老办法)及核心资本充足率(老办法)按照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11号)的规定计算;
5、不良贷款率=期末不良贷款余额÷期末客户贷款总额;
6、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期末贷款减值准备÷期末不良贷款余额;
7、贷存比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银监发[2014]34号)计算,2013年无同比数据。
投资者如需了解本行2014年第三季度具体情况,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