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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78 证券简称:新兴铸管 公告编号:2015-08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3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3月19日-2015年3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0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1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至2015年3月20日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3月13日(星期五)
3、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武安市2672厂区公司会议厅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明忠先生
6、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660,126,1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5665%。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659,970,0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562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56,1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3%。
2、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73,3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9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817,1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6,1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43%。
经核查,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逐项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了郭士进先生、孟福利先生、汪金德先生、李成章先生、程爱民先生、何齐书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选举郭士进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659,991,0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838,170票,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0620%。
1.2选举孟福利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659,990,0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8%。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837,170票,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0477%。
1.3选举汪金德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659,990,0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8%。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837,170票,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0477%。
1.4选举李成章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659,993,2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0%。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840,410票,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0942%。
1.5选举程爱民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659,990,0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8%。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837,170票,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0477%。
1.6选举何齐书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660,000,0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847,170票,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1911%。
2、逐项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了祁怀锦先生、李新创先生、郑玉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三位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任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2.1选举祁怀锦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660,010,0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0%。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857,170票,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3345%。
2.2选举李新创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660,010,0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0%。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857,170票,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3345%。
2.3选举郑玉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660,020,0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867,170票,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4779%。
3、逐项审议通过了《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了高雅巍女士、闫兴民先生、王艳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3.1选举高雅巍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660,020,0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867,170票,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4779%。
3.2选举闫兴民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660,015,0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862,170票,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4062%。
3.3选举王艳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660,015,0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862,170票,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4062%。
根据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职代会七届三十八次常委会全体会议决议,王昌辉先生和赵铭先生当选第七届监事会职工监事。职工监事简历见附件。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由高雅巍女士、闫兴民先生、王艳女士、王昌辉先生、赵铭先生五位监事组成。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志勇、韩月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1日
附件:职工监事简历
王昌辉先生,1968年出生,中共党员,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1989年参加工作,曾任河北新兴铸管公司工部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芜湖新兴铸管公司铸管部部长,本公司副总工程师。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5月至2011年4月任芜湖新兴铸管副总经理,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任芜湖新兴铸管工会主席,2012年3月起任本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2012年4月起任本公司职工监事。王昌辉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现持有本公司股票19,500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任职条件。
赵铭先生,1967年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工程师。1989年参加工作。曾任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钢铁厂运输车间成本核算员、企业管理科科员、炉料科科员、供应科科长;1999年归属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后,曾任午汲铁厂设材科副科长、烧结工段副段长、除尘工段段长、第二炼铁部设备副部长、总支书记、工会主席、动力部部长;2008年7月起任党委工作部部长;2009年5月起任本公司职工监事。赵铭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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