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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系列)

2015-03-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银河投资 公告编号:2015-007

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承诺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本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4、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11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其中偿还银行贷款金额不超过6亿元,剩余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的唯一投资者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且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三、保荐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银河投资 公告编号:2015-008

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3号)核准,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已于2015年3月9日完成向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400,696,800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49,999,816.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4,975,696.71元(大写:壹仟肆佰玖拾柒万伍仟陆佰玖拾陆元柒角壹分)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35,024,119.29元(大写:壹拾壹亿叁仟伍佰零贰万肆仟壹佰壹拾玖元贰角玖分),该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3月9日全部到位。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进行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CHW证验字[2015]0008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其中,偿还银行贷款金额不超过 6 亿元,剩余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为规范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的规定,本公司(甲方)以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丙方”)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乙方1”)、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贵阳银行”、“乙方2”)于2015年3月20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止2015年3月20日,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及存储资金的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存储金额(元)
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营业部2107500029300091082574,500,000.00
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16810120540013989563,499,816.00(注)
合计  1,137,999,816.00

注:尚未扣除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上市登记费等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2015年3月20日,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上述两家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营业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107500029300091082,截止2015年3月20日,专户余额为 57,45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贷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6810120540013989,截止2015年3月20日,专户余额为 56,349.98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军、王成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报备文件: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工商银行)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贵阳银行)

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银河投资 公告编号:2015-009

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第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3月9日以书面和传真方式发出,2015年3月2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经董事会审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决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上述两家专户银行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关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本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8)。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银河投资 公告编号:2015-010

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河投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43号文核准,获准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696,8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2.87元/股,共募集资金115,000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进行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CHW证验字[2015]0008号),截至2015年3月9日,银河投资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696,800股,共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49,999,816.00元(大写:壹拾壹亿肆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捌佰壹拾陆元整),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4,975,696.71元(大写:壹仟肆佰玖拾柒万伍仟陆佰玖拾陆元柒角壹分),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35,024,119.29元(大写:壹拾壹亿叁仟伍佰零贰万肆仟壹佰壹拾玖元贰角玖分),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400,696,800.00元,新增资本公积人民币734,327,319.29元。

根据公司发行股份后公司注册资本、总股本增加的情况,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章程》中关于注册资本、总股本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向登记机关北海市工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公司于近日领取了北海市工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450500000012011(3-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699,214,962元变更为人民币1,099,911,762元,其他登记事项不变。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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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系列)

201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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