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环保公益首诉的三大意义 2015-03-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鹏
3月20日,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对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污染大气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索赔近3000万元。这也是新环保法实施后第一个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就新环保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而言,山东德州晶华集团此次被诉案进入司法程序,最终将由法院立案和审判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很显然,这一事件具有多重意义: 首先,环保公益诉讼改变了“公民拿污染企业没办法”的现状。此前,企业污染主要靠行政管理与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于是就出现了如果有企业污染,政府不管或者放任的话,公民一点办法都没有的情况。而法律赋予了相关公益组织的诉讼权利,公益组织可以代替公民对污染企业提起诉讼,这无疑多了一个监督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手段。 其次,预示着环保工作向法治迈进了一步。此前,保护环境虽然也有专门的法律,但执行起来主要靠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环保督促等行政手段,说白了就是“权治”。由“权治”迈向法治,符合社会发展的目标。 第三,此次环保公益诉讼具有带头与示范意义。这个案例无疑为其它地方、其它公益组织提供了一个范本,一个通过司法途经解决环保问题的环境将逐步形成,这必将有力地推进中国的环境事业。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