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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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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3-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17 证券简称:露笑科技 公告编号:2015-033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5年3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日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ltp.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1),现对公告中部分内容进行补充披露如下: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情况内容方面的补充

  1、2012年11月27日和12月12日,公司财务和基建部门将募集资金专户中 2,050 万元和950万元资金转入开具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以募投项目工程款的名义转给建设工程单位,该承兑汇票经建设工程单位和相关企业多次背书、转账后,3,000万元资金转入露笑集团,用于公司新技术研发基地项目的配套开支。截止2014年9月10日,露笑集团直接或间接为公司研发项目配套工程实施的合同总额达2,740万元,已支付1,500多万元(详见公司2014年9月10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公告编号:2014-042)。

  露笑集团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主动将上述资金3,000万元及利息301.67万元全部归还公司。

  2、2014 年 9 月 17 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露笑集团签订产业新技术研发基地(简称"燕尾山项目")的在建工程转让协议。确定转让项目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54,340,789.93 元,露笑集团以现金方式购买,用自有资金支付(详见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刊登在《证日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公告编号:2014-051)。

  燕尾山项目后期工程款项全部由露笑集团支付,原项目的研发工作将由公司现有技术中心承担,对公司研发不产生重大影响。

  3、截止2014年12月12日,公司收到上述转让款项并完成了项目相关交割手续,《关于转让燕尾山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相关事项已全部完成(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刊登在《证日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ltp.cninfo.com.cn上公告)。

  除上述补充内容外,原公告中列明的其他事项均未发生变更。更新后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5-033)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ltp.cninfo.com.cn上。

  特此公告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5-020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3、列入本次会议的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3月24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3月23日~3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3日下午3:00至2015年3月24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68号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5年3月17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278,732,1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5494%。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78,708,3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547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3,8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278,726,4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80%;反对5,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96,6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8.8674%;反对5,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1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宇特顺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278,726,4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80%;反对5,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96,6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8.8674%;反对5,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1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石狮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278,726,4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80%;反对5,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96,6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8.8674%;反对5,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1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皖江物流 公告编号:临2015-033

  债券代码:122235 债券简称:12芜湖港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受理全资子公司

  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四个全资子公司合并重整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收到全资子公司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转来的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淮南中院")(2014)淮破(预)字第00001-2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物流公司重整申请概述

  2014年10月15日,物流公司以其资产不能满足清偿债务的需要,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为由向淮南中院申请重整。淮南中院于2014年10月28日裁定受理物流公司的重整申请(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2014-086号公告),并于2014年10月30日指定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物流公司管理人(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2014-090号公告)。

  二、法院受理物流公司下属四个全资子公司合并重整申请的主要情况

  2015年2月27日,物流公司管理人以物流公司的四个全资子公司淮矿现代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淮矿现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淮矿现代物流江苏有限公司、淮矿华东物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个全资子公司")与母公司物流公司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导致了四个全资子公司丧失法人意志独立性和财产独立性,且四个子公司现在均处于亏损状态,也已丧失了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将四个全资子公司纳入物流公司重整程序,合并重整。经淮南中院查明,认为上述四个全资子公司与物流公司在管理上和资产上严重混同,无独立的公司法人人格,仅是物流公司对外经营的工具,应当与物流公司合并重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受理四个全资子公司合并重整申请(详见2015年3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三、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截止2014年9月30日,公司已不再将物流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2014-094号公告)。因此,本次淮南中院裁定受理四个全资子公司与物流公司合并重整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任何影响。

  特此说明。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15-16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公司证券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兴业矿业,股票代码:000426)已自2014年12月11日开市起停牌。2015年1月12日、1月19日、1月26日、2月2日、2月9日、2月12日、2月26日、3月5日及3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兴业矿业: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2015-02)、《兴业矿业: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2015-03)、《兴业矿业: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2015-05)、《兴业矿业: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2015-07)、《兴业矿业: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2015-08)、《兴业矿业:董事会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2015-09)、《兴业矿业: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2015-12)、《兴业矿业: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2015-11)及《兴业矿业:董事会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2015-14);本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2015年3月12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一、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

  持有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漫矿业")100%股权的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集团")、吉伟、吉祥、吉喆、上海铭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铭望投资")、上海铭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铭鲲投资")、上海劲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劲科投资")、上海翌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翌望投资")、上海彤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彤翌投资")、上海劲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劲智投资")、上海彤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彤跃投资")、上海翌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翌鲲投资")。

  2、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基本内容

  (1)本公司拟向兴业集团、吉伟、吉祥、吉喆、铭望投资、铭鲲投资、劲科投资、翌望投资、彤翌投资、劲智投资、彤跃投资、翌鲲投资12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银漫矿业100%股权。

  (2)本公司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25%。

  二、上市公司在停牌期间做的工作

  停牌期间,公司积极推进本次标的公司收购工作,就具体重组方案与交易对方进行了多次、反复的商谈与沟通,以期本次筹划的重大重组事项能够顺利实施。公司聘请了财务顾问、律师、审计机构及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组织各相关方就本次重组事项拟定详细的工作计划,进场对银漫矿业开展尽职调查、审计及评估等具体工作,并积极推进银漫矿业的外部审批程序。

  公司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本次重大重组进展情况及继续停牌公告,切实履行了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终止筹划的原因

  目前,银漫矿业仍处于矿山建设阶段,由于矿区建设工程规模较大,后续建设进度低于公司预期,导致投产及盈利时间均具有不确定性,经公司与各中介机构论证后,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组事宜。

  四、上市公司承诺

  公司将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并股票复牌,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五、证券复牌安排

  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3月25日开市起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对于终止筹划本次重大事项给各位投资者造成的不便之处,公司深表歉意。《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公告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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