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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557 股票简称:*ST广夏 公告编号:2015-022号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3-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3月25日14: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5年3月25日9:30~11:30,13:00~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2015年3月24日15:00至2015年3月25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银川市北京中路168号C座三楼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经2015年3月3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度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天林。 6、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5人,代表股份127,725,1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61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07,224,6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62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9人,代表股份20,500,4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87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4人,代表股份27,294,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7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794,4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9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9人,代表股份20,500,4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878%。 8、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50,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965%;反对3,895,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502%;弃权579,0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8,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20,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6054%;反对3,895,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733%;弃权579,0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8,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13%。 议案2.00 《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20,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734%;反对3,905,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580%;弃权598,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8,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90,6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4977%;反对3,905,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100%;弃权598,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8,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924%。 议案3.00 《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13,4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677%;反对3,913,2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638%;弃权598,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8,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83,2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4706%;反对3,913,2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371%;弃权598,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8,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924%。 议案4.00 《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02,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587%;反对4,473,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025%;弃权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71,7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4287%;反对4,473,6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899%;弃权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4%。 议案5.00 《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20,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734%;反对3,905,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580%;弃权598,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8,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90,6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4977%;反对3,905,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100%;弃权598,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8,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924%。 议案6.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20,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734%;反对3,895,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502%;弃权608,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8,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90,6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4977%;反对3,895,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733%;弃权608,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8,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90%。 议案7.00 《2015-2017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20,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734%;反对3,905,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580%;弃权598,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8,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90,6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4977%;反对3,905,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100%;弃权598,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8,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924%。 议案8.00 《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166,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307%;反对3,960,4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1008%;弃权598,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8,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36,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2976%;反对3,960,4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100%;弃权598,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8,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924%。 议案9.00 《关于更换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20,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734%;反对3,905,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580%;弃权598,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8,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90,6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4977%;反对3,905,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100%;弃权598,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8,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924%。 议案10.00 《关于修改<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临时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905,5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2266%;反对3,887,0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433%;弃权932,4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2,3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3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75,3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3426%;反对3,887,0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411%;弃权932,4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2,3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164%。 上述10项议案全部审议通过。 三、参会前十大股东表决情况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学义、李颖 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广夏(银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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