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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度报告摘要 2015-03-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3月2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 信息披露方式 ■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上述基金业绩指标已扣除了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各项交易费用,但不包括持有人认/申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申购费、赎回费等),计入认/申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本基金于2013年6月7日基金转型。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3.2.2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申万菱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年6月7日至2014年12月31日) ■ 3.2.3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申万菱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基金转型以来每年净值增长率图 ■ 注:2013年度数据按基金转型后基金实际存续期计算,未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3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本基金于2013年6月7日基金转型,自转型起至本报告期末未发生利润分配情况。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由国内大型综合类券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三菱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共同设立的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15日,注册地在中国上海,注册资本金为1.5亿元人民币。其中,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67%的股份,三菱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持有33%的股份。 公司成立以来业务增长迅速,在北京、广州先后建立了分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旗下管理了包括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和货币型在内的18只开放式基金,形成了完整而丰富的产品线。公司旗下基金管理资产规模超过486亿元,客户数超过277万户。 4.1.2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的简介 ■ 注:1、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作出决定之日。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约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本基金投资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本基金资产与本基金管理人与公司资产之间严格分开;没有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不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规行为。在基金资产的管理运作中,无任何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并通过稳健经营、规范运作、规避风险,保护了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本公司制定了《公平交易制度》,通过组织结构的设置、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全面落实公平交易原则在具体业务(包括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环节中的实现,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各投资组合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同时,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日常监控和事后分析评估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在研究分析方面,本公司建立了规范、完善的研究管理平台,规范了研究人员的投资建议、研究报告的发布流程,使各投资组合经理在获取投资建议的及时性、准确性及深度等方面得到公平对待。 在投资决策方面,首先,公司建立健全投资授权制度,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等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对投资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进行干预。投资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可以自主决策,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其次,公司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除分管投资副总及投资总监等因业务管理的需要外,不同投资经理之间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互隔离;另外,公司还建立机制要求公募投资经理与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经理互相隔离,且不能互相授权投资事宜。 在交易执行方面,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投资管理职能的交易总部,通过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此外,本公司对于可能导致涉嫌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反向交易行为也制定并落实了严格的管理:(1)对于交易所公开竞价的同向交易,交易总部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采取“未委托数量比例法”,通过系统的公平交易模块实现公平交易;(2)对于部分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交易,各投资经理在交易前独立地确定各投资组合的交易价格和数量,集中交易室按照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对交易结果进行分配;(3)对于银行间市场的现券交易,交易总部在银行间市场开展独立、公平的询价,并由风险管理部对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根据市场公认的第三方信息)、交易对手和交易方式进行事前审核,确保交易得到公平和公允的执行。对于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与以上提到的公平交易程序的交易指令,投资经理须提出申请并阐明具体原因,交由交易总监及风险管理总监进行严格的公平性审核;(4)严格禁止同一投资组合或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除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组合外)。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而发生的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相关投资经理须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记录备查。 在日常监控和事后分析评估方面,本公司风险管理总部开展日内和定期的工作对公平交易执行情况作整体监控和效果评估。其中日常监控包括了日内不定点对交易系统的抽查监控;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债券一级市场申购的申购方案和分配过程进行审核和监控;以及对银行间交易过程中投资组合与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易的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进行审查。事后分析评估上,风险管理总部在每个季度和每年度的《公平交易执行报告》中,对不同组合间同一投资标的、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合理性开展分析评估。 4.3.2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对于场内同向交易,我们采集了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旗下两两投资组合在相同时间窗口下(日内、3日内和5 日内)同买或者同卖场内同一证券时两者买卖均价存在的差异(即价差率)序列,然后按两两组合归类计算平均价差率。首先,假设两两组合在本报告期的价差率呈正态分布且平均价差率为0,我们进行了95%的置信度、假设平均价差率为0 的T 检验,若通过该假设检验,则我们认为该两两组合的交易得到了公平的执行;对于未通过假设检验的情况,我们还计算了两两组合价差占优次数比例、价差交易模拟贡献、组合收益率差异和模拟输送比例占收益率差的比例等指标;若综合以上各项指标,认为仍存在一定的嫌疑,则我们将进一步对该两两组合同向买卖特定场内证券的时点、价格、数量等作分析,来判断是否存在重大利益输送的可能性。 对于场外同向交易,我们分析了本报告期内不同时间窗口内(日内、3 日内和5 日内)两两组合同向交易的价差率、对比市场公允价格和交易对手,未发现利益输送的情况。 对于反向交易,我们根据交易价格、交易频率、交易数量等进行了综合分析,未发现异常情况。 综合而言,本公司通过事前的制度规范、事中的监控和事后的分析评估,严格执行了公平交易制度,公平对待了旗下各投资组合。本报告期内,未出现违反公平交易制度的情况。 4.3.3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制定了《异常交易监控报告制度》,明确定义了在投资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类型,并规定且落实了异常交易的日常监控、识别以及事后的分析流程。 本报告期,未发生我司旗下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4年中国股市迎来了自2009年以来最大的牛市,然而其中的过程却是百转千回。前三季度中小盘成长股延续了自2013年以来的上涨行情,正当投资者感叹大盘蓝筹股又将扮演“牛市看客”的尴尬角色时,四季度开始首先由“一路一带”相关的建筑工程板块展开上涨行情,随后券商、保险、银行等金融板块开始估值修复的过程,在11月央行宣布了时隔28个月后的首次降息后,大盘蓝筹股全面上涨,最终实现大小盘股票共同迎来牛市的局面。回顾这一年行情的驱动因素,可以概括为三点:第一是市场充分消化了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的投资新环境,对于系统性风险的担忧消减,从而提升了风险偏好,进而提升了市场整体估值;第二是央行开启了新一轮降息周期,尽管央行一再表明货币政策是中性的,但边际上无疑是朝着宽松的方向,因此无风险利率的下降促进了股市的上涨;第三是过去三年尽管货币增速每年都在10%以上,但是居民资产一直没有投向股市,而是持续流入了房地产、理财产品、信托等资产,居民资产的再配置给股市提供了增量资金,支撑了总市值的攀升。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综合考虑了上述驱动力的影响,利用量化模型挑选出低估值、高弹性、盈利预测向上的公司,这些公司大量存在于地产、建筑、银行、汽车、家电等板块,因此在过去一年中这些低估值的公司得到了充分的估值修复。最终基金的净值增长率超越了基准指数的增长率,实现了牛市中的阿尔法。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2014 年沪深300指数表现为51.66%,本基金该报告期内表现为57.87%,同期基金业绩基准表现为50.90%,领先业绩基准6.97%。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5年,“新常态”下的市场环境继续深化演绎,经济换挡至中高速,由此带来的无风险利率的下行将会吸引更多资金从类理财类资产转向权益类资产,因此2015年的上半年仍可保持震荡向上的态势。但是必须注意到,经济结构的调整也是“新常态”下的主旋律之一,因此一旦经济数据在未来一到两个季度企稳后,货币政策的继续宽松将难以持续,估值的提升过程也将告一段落,市场将以基本面为主展开行情。以结构转型为导向的新兴成长行业将会再度转强,市场热点将会逐渐从大盘蓝筹向中盘蓝筹等板块扩散。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本基金的估值流程,上述各方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法规确定的原则进行估值,将导致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化在0.25%以上的,即就拟采用的相关估值模型、假设及参数的适当性征求本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本基金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估值模型、假设及参数的适当性发表审核意见并出具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设立资产估值委员会,负责根据法规要求,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制定估值政策,审议批准估值程序,并在特定状态下就拟采用的相关估值模型、假设及参数的适当性进行确认,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资产估值委员会由本基金管理人的总经理,分管基金运营的副总经理,基金运营总部、监察稽核总部、基金投资管理总部、风险管理总部等各总部总监组成。其中,总经理过振华先生,拥有10年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经验;副总经理来肖贤先生,拥有9年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经验;基金运营总部总监李濮君女士,拥有13年的基金会计经验;监察稽核总部副总监牛锐女士(主持工作),拥有10年的证券基金行业合规管理经验;基金投资管理总部总监张少华先生,拥有11年的基金行业研究、投资和风险管理相关经验;风险管理总部总监王瑾怡女士,拥有9年的基金行业风险管理经验。 基金经理不参与决定本基金估值的程序。本公司已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采用其提供的估值数据对银行间债券进行估值。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相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4.8 基金持有人数或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出现超过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已恢复至五千万元以上。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在对申万菱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申万菱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申万菱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本报告期内,申万菱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未进行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依法对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和披露的申万菱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了核查,以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审计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5)第21291号 申万菱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前为申万菱信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申万菱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为申万菱信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申万菱信沪深300增强基金”)的财务报表,包括 201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4年度的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6.1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申万菱信沪深300增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1)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 (2) 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6.2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6.3 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上述申万菱信沪深300增强基金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公允反映了申万菱信沪深300增强基金 201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会计师 薛竞 注册会计师 赵钰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层 2015-03-26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申万菱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报告截止日2014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1.6499元,基金份额总额 86,818,821.18份。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申万菱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为上一报告期内转型的基金,上年度可比期间为2013年6月7日至2013年12月31日。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申万菱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为上一报告期内转型的基金,上年度可比期间为2013年6月7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报告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页码(序号)从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过振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来肖贤,会计机构负责人:李濮君 7.4 报表附注 7.4.1基金基本情况 申万菱信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名为申万巴黎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盛利强化配置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58号文核准,由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为“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申万巴黎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盛利强化配置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690,340,263.28元,业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德师报(验)字(04)第055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申万巴黎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4年11月29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690,462,261.09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121,997.81份基金份额。盛利强化配置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06号《关于核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股权、公司名称及修改章程的批复》批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3月3日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2011年3月4日变更公司名称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盛利强化配置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报请中国证监会备案,将申万巴黎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申万菱信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于2011年4月6日公告。 2013年5月2日,盛利强化配置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万菱信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748号《关于核准申万菱信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核准,盛利强化配置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情况及中国证监会批复,基金管理人对盛利强化配置基金按照《申万菱信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实施转型,将《申万菱信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为《申万菱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申万菱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2013年6月7日起正式生效,原《申万菱信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申万菱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最新公布的《申万菱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申万菱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其中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5%(指年收益率,评价时按期间折算)。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批准报出。 7.4.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申万菱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7.4.4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7.4.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4年度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7.4.4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7.4.5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须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7.4.6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 (2)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 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7.4.7关联方关系 ■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8.1.2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上述佣金按市场佣金率计算,以扣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证管费、经手费和适用期间内由券商承担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后的净额列示。债券交易不计佣金。 (2)该类佣金协议的服务范围还包括佣金收取方为本基金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服务等。 7.4.8.2关联方报酬 7.4.8.2.1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基金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0%/当年天数。 7.4.8.2.2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8%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基金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8%/当年天数。 7.4.8.3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报告期和上年度可比期间内,本基金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和上年度可比期间内,本基金管理人未发生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2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期末和上年度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未发生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5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7.4.8.6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报告期本基金在承销期内无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7.4.9期末(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 7.4.9.2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4.9.3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无相关抵押债券。 7.4.10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 公允价值 (a)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b) 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 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125,718,883.64元,无属于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的余额(2013年12月31日:第一层次39,610,667.28元,无属于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的余额)。 (ii) 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或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等情况,本基金不会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及交易不活跃期间将相关股票和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和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还是第三层次。 (iii) 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无。 (c) 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于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2013年12月31日:同)。 (d)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 (2) 除公允价值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指数投资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2积极投资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8.3.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 8.3.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 8.4.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3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金额”、“卖出金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 8.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运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以及流动性管理。在市场具有较为明显下跌风险时,基于风险管理的角度,在基金合同的限定内进行适度的套期保值,控制基金的下跌风险;由于基金的申购日及其资金到账日不具有同步性,基金的赎回也会被动提高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本基金将运作股指期货对基金资产进行流动性管理,以减少大额申购赎回对基金运作带来的影响。 8.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8.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8.11.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12.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12.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2.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2.5.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12.5.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的情况 ■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情况 ■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经本基金管理人第一届董事会2014年6月书面通讯表决通过,解聘来肖贤督察长职务,同时聘任其为公司副总经理。具体内容请参考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8月28日发布的《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经本基金管理人第一届董事会2014年6月书面通讯表决通过,聘任王菲萍担任公司督察长。具体内容请参考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8月28日发布的《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3、经本基金管理人第一届董事会2014年6月书面通讯表决通过,聘任王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具体内容请参考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8月28日发布的《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4、经本基金管理人股东会决议,同意外方股东提名的监事由代田秀雄先生变更为杉崎干雄先生。 5、王菲萍于2014年7月辞去职工监事职务,经本基金管理人职工民主选举,同意牛锐和赵鲜担任监事会职工监事。 6、本报告期内,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行”)工作需要,周月秋同志不再担任该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在新任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勇同志完成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手续前,由副总经理王立波同志代为行使该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部分业务授权职责。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报告期内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投资策略严格遵循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基本投资策略,未发生显著的改变。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聘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基金审计事务,未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基金提供审计服务时间为7年。本报告期本基金应支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费60,000元。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交易单元选择的标准:1、经营行为规范,在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2、公司财务状况良好;3、有良好的内控制度,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4、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及时、全面、定期提供质量较高的宏观、行业、公司和证券市场研究报告,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殊要求,提供专门的研究报告;5、建立了广泛的信息网络,能及时提供准确的信息资讯和服务。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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