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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3-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丹甫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4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3月22日以电话、邮件和传真等方式发出,并于2015年3月25日上午10: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另有公司的3名监事,公司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罗志中先生主持,经全体董事讨论、审议并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法律顾问和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法律顾问和审计机构的公告》详见2015年3月26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丹甫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5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15 年3月22日以电话、邮件和传真等方式发出,并于2015年3月25日下午2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李勇先生主持,会议通过决议如下: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法律顾问和审计机构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将法律顾问更换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将拟置入资产审计机构更换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特此公告。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丹甫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6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聘请的法律顾问和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更好的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董事会经过审慎研究,拟更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法律顾问和审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变更法律顾问和审计机构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涉军企事业单位重组上市军工事项审查暂行办法》(科工财审[2010]1718号)的规定,向国防科工局提交了关于本次重组的申请文件。在涉军企事业单位重组上市保密事项审查过程中,国防科工局要求公司本次重组的中介机构具备保密资质。公司经审慎决定,拟将法律顾问更换为具备军工涉密服务保密资质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将拟置入资产审计机构更换为具备军工涉密服务保密资质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拟聘任的法律顾问和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已取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能够满足担任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置入资产审计机构的要求。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已取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能够满足担任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法律顾问的要求。 三、变更法律顾问和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了解、调查,同意更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法律顾问和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更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法律顾问和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更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法律顾问和审计机构。 3、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更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法律顾问和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更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法律顾问和审计机构。 4、该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将法律顾问更换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将拟置入资产审计机构更换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5、鉴于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召开的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已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聘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中介机构,因此,本次更换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法律顾问和审计机构的事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更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顾问和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4、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更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法律顾问和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丹甫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7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报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 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2月6日,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41885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需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本公司在收到反馈意见后,会同各家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逐项予以落实。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涉军企事业单位重组上市军工事项审查暂行办法》(科工财审[2010]1718号)的规定,向国防科工局提交了关于本次重组的申请文件。在涉军企事业单位重组上市保密事项审查过程中,国防科工局要求公司本次重组的中介机构具备保密资质。公司经审慎决定,拟将法律顾问更换为具备军工涉密服务保密资质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将拟置入资产审计机构更换为具备军工涉密服务保密资质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鉴于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正在进行尽职调查,预计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回复材料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因此,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延期提交反馈意见书面回复的申请。待相关书面回复材料准备齐全后,本公司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及相关材料。 本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方案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最终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以及取得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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