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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3-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48 证券简称:金新农 公告编号:2014-017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充

  审议2014年度对关联方进行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况

  鉴于福建一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一春”)一直以来为公司的重要而稳定的客户,2011-2014年每年向公司采购饲料的金额分别超过1900万、2400万、2500万元、3400万元。恰逢2014年行业下行周期,猪场承压较大,故向银行申请贷款。深圳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新农”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福建金新农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金新农”)作为福建一春的合作方,对其向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支持。

  金新农及控股子公司福建金新农、福建一春、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于2014年10月15日签订编号为0400000017-2014年(喜年供应链)003号紧密型供应链融资业务四方《合作协议》,福建一春向向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贷款700万元,借款用途为应付款融资,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24日至2015年4月23日;金新农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于2014年10月24日签订编号为0400000017-2014年喜年(保)字0009号《保证合同》,就福建一春向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人民币借款提供了700万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2014年10月24日金新农与福建一春同时签订反担保合同之《股权质押合同》和《动产浮动抵押》。

  由于该事项未能事先履行必要程序,公司本次就上述对外担保事项补充履行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十章第二节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概况

  1、公司名称:福建一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南平市工业园区长沙组右栋14层(生产地址: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洋坑村小战坪)

  法定代表人:余贞祺

  成立日期:1997年6月12日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生猪销售;淡水水产养殖、销售;园林绿化;花卉、果蔬、食用菌、茶叶种植;花卉、果蔬、食用菌销售;农业技术开发与咨询服务。许可经营项目:杜洛克、长白、大约克夏种猪饲养;二元杂交母猪、商品猪苗销售;生猪饲养。

  福建一春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金新农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贞祺实际控制的法人。本公司存在为福建一春下属猪场提供饲料销售的业务关系。

  (二)福建一春的股权架构

  ■

  (三)被担保人基本财务状况

  ■

  三、此次担保的主要内容

  金新农及控股子公司福建金新农、福建一春、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于2014年10月15日签订编号为0400000017-2014年(喜年供应链)003号紧密型供应链融资业务四方《合作协议》,福建一春向向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贷款700万元,借款用途为应付款融资,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24日至2015年4月23日;金新农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于2014年10月24日签订编号为0400000017-2014年喜年(保)字0009号《保证合同》,就福建一春向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人民币借款提供了700万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2014年10月24日金新农与福建一春同时签订反担保合同之《股权质押合同》和《动产浮动抵押》。

  1、被担保的主债权:福建一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申请2014年10月24日至2015年4月23日的700万元的贷款形成的债权

  2、担保金额:担保额度为700万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反担保措施:

  此次担保以福建一春无权利瑕疵、无权利负担的所有生猪等动产进行抵押,同时福建一春控股股东余贞祺以其持有的福建一春的无权利瑕疵、无权利负担的97.2%股权质押为反担保条件。一旦福建一春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或双方约定的实现担保的情形时,福建一春无条件同意本公司有权直接变现福建一春、余贞祺进行反担保的的动产或股权,直到本公司担保权利全部得以实现。同时本公司将按担保额度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

  四、提供担保的原因

  1、担保的基础

  根据国内生猪规模化养殖水平的不断提高的新趋势,公司2010年左右积极探索实践通过资本纽带实现上下游规模化有效合作的新型商业模式——“福建南平模式”。“福建南平模式”具体如下:公司与下游养猪大户福建省南平市五福猪业专业合作社共同投资设立了福建金新农,公司持股60%,五福猪业专业合作社持股40%。福建金新农于2010年1月开始投入生产,基于五福猪业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规模化养猪对饲料的强大市场需求,向合作社成员销售系列猪饲料,迅速提高并稳定了福建金新农投产后的产量和销量,并利用五福猪业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规模化养殖对其他专业养殖户所起的示范作用,促进公司饲料产品在该福建区域的销售,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福建一春是“福建南平模式”下公司的主要客户之一,其自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金新农2010年饲料厂投资至今,一直由福建金新农供应饲料。双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基础,且合作具有连续性。

  2、担保的合理性分析

  本次董事会集中审议公司的担保事项,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同时也为支持福建一春发展,近几年养殖行业下行,养殖行业洗牌和整合趋势加快,许多优秀的经销商或养殖场(户)在洗牌和整合中持续发展,这对未来养殖行业健康发展和食品安排有利,饲料企业与养殖属于上下游,二者的发展相互影响,公司支持优质客户发展能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2014年年初至今,猪价位运行,散养户加速推出,规模养殖企业承受一定压力,福建一春自1997年成立以来以生猪产业化、规模化养殖方面深耕数载,未来发展空间潜力大。

  基于双方合作的基础和双方发展需求,本公司为福建一春向银行的融资提供保证担保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

  五、本关联担保未及时审议的原因

  本公司2014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为其下游经销商、养殖场(户)提供担保额度支持的议案》,预计2014年度公司累计为经销商、养殖场(户)提供的担保总额拟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福建一春作为本公司的养殖场客户,一直向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金新农采购饲料。而福建金新农的法定代表人余贞祺为福建一春的控股股东,公司一直沿用招股说明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71条第6款规定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福建一春为公司的关联方。

  在公司信用管控部门落实进行2014年度经销商、养殖场(户)提供的担保授信的工作中,一是未留意到公司关于关联方认定的文件,二是匹配《股票上市规则》、《会计准则》等规则判断不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故按一般非关联客户对福建一春进行了担保。未在合同签署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相关部门报告,以履行审批和披露程序。因此,公司未能在交易发生前及时通过董事会等审批程序。

  六、本次关联担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担保属于上市公司对客户在行业下行周期面对临时性困难的支持行为,对上市公司无影响。

  七、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14,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截至2014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81,002.36万元)的比例为18.27%,本公司未对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本次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5年度担保额度60,200万元后,本公司担保总额为75,00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2.5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担保等情况。

  八、此事项已履行的程序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此事项,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且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此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548 证券简称:金新农 公告编号:2014-018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子公司经营发展需求,降低财务成本,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13家全资、控股子公司(上海成农饲料有限公司、哈尔滨远大牧业有限公司、长沙成农饲料有限公司、广东金新农饲料有限公司、长春金新农饲料有限公司、郑州成农生物饲料有限公司、四川金新农饲料有限公司、福建金新农饲料有限公司、哈尔滨金新农饲料有限公司、沈阳成农饲料有限公司、沈阳金新农饲料有限公司、安徽金新农生物饲料有限公司、浙江成农饲料有限公司)在2015年度向供应商采购原料或向银行进行融资预计提供总金额不超过24,5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的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银行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而形成的债权,担保期限视具体担保合同而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该担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担保事项授权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担保方式并签订相关合同,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概况

  ■

  关系说明:意义上13家被担保对象全部为本公司持股超过60%的控股子公司。

  2、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基本财务状况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尚未签署。

  被担保人:上海成农饲料有限公司、哈尔滨远大牧业有限公司、长沙成农饲料有限公司、广东金新农饲料有限公司、长春金新农饲料有限公司、郑州成农生物饲料有限公司、四川金新农饲料有限公司、福建金新农饲料有限公司、哈尔滨金新农饲料有限公司、沈阳成农饲料有限公司、沈阳金新农饲料有限公司、安徽金新农生物饲料有限公司、浙江成农饲料有限公司

  保证人: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视具体担保合同而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担保和增加担保额度主要是为了满足部分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被担保的子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定,经营情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上述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分别持有上述被担保子公司60%~100%的股权,对其日常经营有绝对控制权。该次担保公平、合理,未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14,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截至2014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81,002.36万元)的比例为18.27%,本公司未对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本次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5年度担保额度60,200万元后,本公司担保总额为75,00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2.5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担保等情况。

  六、此事项已履行的程序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此事项,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此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548 证券简称:金新农 公告编号:2014-019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游经销商、

  养殖场(户)提供担保额度支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饲料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实现公司与客户的双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当前饲料、养殖业务的生产经营与市场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公司拟为部分片区经销商、养殖场(户)向银行的授信提供一定额度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进一步促进相关业务片区的饲料销售业务。公司针对长期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的经销商、养殖场(户),在其周转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为其向银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方式拟为:经销商或养殖场(户)与公司签订一定额度的饲料产品采购合同,公司基于其历史信用记录和偿债能力为其提供一定额度的担保,期限通常为一年。

  2015年3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同意公司给予下游经销商、养殖场(户)向银行申请的授信提供一定额度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需要进行担保时,授权公司董事长作出决定并签署担保协议等文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笔担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对象基本情况

  担保对象均为与公司长期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的经销商、养殖场(户)。具体须经公司严格审查、筛选后确定具体的被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本次担保的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银行对经本公司筛选的优质客户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而形成的债权。担保期限视具体担保合同而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3、担保金额:累计为下游经销商、养殖场(户)担保的总额不超过20,000万元

  4、担保人:本公司。

  5、风险防范措施:(1)仅为与公司保持良好业务关系、具有较好信誉和一定实力的经销商或养殖场(户)提供担保支持;(2)要求拟被担保的经销商或养殖场(户)向我公司提供财产抵押(质押)以作反担保;(3)公司财务中心信用管理部专门跟进此事项,并严格定期派出业务与财务人员到场检查其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

  四、担保原因及期限

  (一)担保原因

  本次董事会集中审议公司的担保事项,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同时也为支持客户发展,近几年养殖行业下行,养殖行业洗牌和整合趋势加快,许多优秀的经销商或养殖场(户)在洗牌和整合中持续发展,这对未来养殖行业健康发展和食品安全有利,饲料企业与养殖属于上下游,二者的发展相互影响,公司支持优质客户发展能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公司提供担保支持的经销商或养殖场(户)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且有财产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措施安排,违约风险较小。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支持,除保障其生产经营所需外,同时也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有利于提升公司饲料产品的市场综合竞争力。

  公司针对并严格筛选长期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的经销商或养殖场(户),为其购买公司的饲料产品提供担保支持,可较好缓解期资金周转压力,同时有利于促进公司饲料产品的销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为股东创造良好回报,未损害广大股东的利益。

  (二)授权期限

  本次担保的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银行对下游经销商、养殖场(户)提供贷款而形成的债权。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14,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截至2014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81,002.36万元)的比例为18.27%,本公司未对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本次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5年度担保额度60,200万元后,本公司担保总额为75,00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2.5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担保等情况。

  六、此事项已履行的程序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此事项,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此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548 证券简称:金新农 公告编号:2014-020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佳和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概述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为佳和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和农牧”或“被担保人”)在银行办理的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分期提供累计总额为15,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授权本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文件。具体的担保内容及方式以与银行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

  为了保障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此次担保以佳和农牧无权利瑕疵、无权利负担的所有分公司生猪等动产进行抵押、佳和农牧控股股东湖南佳和农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和控股”)持有佳和农牧的无权利瑕疵、无权利负担的48.39%股权质押为反担保条件,一旦佳和农牧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或双方约定的实现担保的情形时,佳和农牧无条件同意本公司有权直接变现佳和农牧、佳和控股进行反担保的的动产及股权,直到本公司担保权利全部得以实现;同时由佳和农牧实际控制人李铁明先生以其持有佳和控股的全部股份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本公司将按担保额度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

  该单笔担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一)被担保人概况

  公司名称:佳和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湖南省津市工业集中区团湖大道以北

  法定代表人:李铁明

  成立日期:2006年4月3日

  注册资本:7893.91万元

  实收资本:7893.91万元

  经营范围:牲猪的饲养、收购、销售;农副产品、饲料、饲料原料及添加剂、预混料、有机肥料、农牧机械设备的销售;饲料管理软件的开发、销售;饲养管理技术咨询;鸡、猪副产品、活大猪、冻肉及肉制品、饲料原料的进出口业务(报商务厅进出口备案后方可经营);种猪的生产(分公司凭有效许可证核准范围从事经营)。

  截至目前,本公司与佳和农牧、佳和控股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存在为佳和农牧下属猪场提供饲料销售的业务关系。

  (二)被担保人股权架构

  (二)被担保人基本财务状况

  ■

  三、此次担保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与反担保合同尚未签署,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等,本公司将按规定予以披露。

  1、被担保的主债权:本次担保的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银行对佳和农牧提供贷款而形成的债权。

  2、担保金额:累计担保额度为15,000万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担保期限:视具体担保合同而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4、反担保措施:

  此次担保以佳和农牧无权利瑕疵、无权利负担的所有分公司生猪等动产进行抵押、佳和农牧控股股东湖南佳和农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和控股”)持有佳和农牧的无权利瑕疵、无权利负担的48.39%股权质押为反担保条件,一旦佳和农牧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或双方约定的实现担保的情形时,佳和农牧无条件同意本公司有权直接变现佳和农牧、佳和控股进行反担保的的动产及股权,直到本公司担保权利全部得以实现;同时由佳和农牧实际控制人李铁明先生以其持有佳和控股的全部股份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本公司将按担保额度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

  五、提供担保的原因

  1、担保的基础

  一方面,本公司与佳和农牧同处生猪养殖产业链,本公司主营猪用饲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生产基地覆盖华南、华东、东北地区,佳和农牧主营生猪规模化饲养,其生猪养殖分布的区域与本公司饲料生产基地覆盖区域基本重合,本公司各地的饲料销售半径能覆盖佳和农牧养殖分子公司所在区域。

  另一方面,双方已经建立良好的合作基础。目前本公司与佳和农牧在几个业务板块开展合作,包括股权合作(本公司受让佳和农牧之控股子公司清远佳和20%股权、合作投资成立津市佳和、增资佳和农牧4.99%股权)、日常饲料交易(金新农向佳和农牧旗下分子猪场销售饲料业务)、管理合作。同时佳和农牧作为国内新丹系猪的专业养殖机构,以生猪产业化、规模化养殖方面深耕数载,具有丰富的猪场管理经验和可靠的的生猪养殖技术,将为本公司提供养殖管理咨询服务,协助本公司提升猪场管理水平、加快猪场管理经验的积累、加快生猪市场开拓步伐。

  双方在产业发展需求和未来合作项目的深入开展上,已为双方更进一步的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与佳和农牧加强合作,有助于双方扩大各自主业的经营优势,对后续双方深层次的合作具有战略意义。

  2、担保的合理性分析

  一方面,从行业特征来说,养殖行业是一个投入大、周期长、产出慢的行业,规模化猪场的发展需要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佳和农牧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近年来养殖规模持续扩大(2012-2013年投资扩建的猪场需要资金保障产能释放),净利润持续增长,因产能释放对资金需求量比较大,且目前的资金规模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从本公司本身来说,上市后具备良好的品牌效应,在融资方面较其他中小企业具有相对优势,本公司为佳和农牧向银行融资进行保证担保能获得银行的认可。

  另一方面,2014年至今,猪价低位运行,散养户加速推出,规模养殖企业承受一定压力,但佳和农牧作为国内新丹系猪的专业养殖机构,以生猪产业化、规模化养殖方面深耕数载,具有丰富的猪场管理经验和可靠的的生猪养殖技术,其营运能力能够保证其偿债能力。同时其专业的猪场管理能力亦能为本公司的养殖提供专业管理咨询服务。

  基于双方合作的基础和双方发展需求,本公司目前为佳和农牧向银行的融资提供保证担保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

  3、担保的合规性

  此次对外担保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要求,符合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

  1、风险分析

  (1)被担保人的信用风险:被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较高,以及在资金管理领域的错配措施,可能存在被担保人到期不能支付银行存款的风险。

  (2)被担保人的经营风险:被担保人在在资金管理领域的错配措施,形成较大的短期资金缺口。考虑到养殖业的景气循环形势(猪价行情波动,疫情变化、国家环保政策变化、未来养殖成本上升风险极大),以及目前被担保人主要依赖外延式扩张的发展模式,都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

  (3)本公司资金短期偿付风险:目前本公司在经营管理领域中加大了资金投入,特别明显的是扩大了信用规模,如全资子公司广东金新农饲料有限公司逐步达产,资金需求加大。如果对方资金安排不合理,不能按期支付银行贷款,本公司代为偿付也会出现短期资金偿付不能风险。

  2、风险控制:

  (1)反担保措施:为防范本次担保风险,双方已约定反担保措施。本公司要求除被担保人控股股东持有的佳和农牧全部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外,还必须以其所有分公司的全部生猪等动产质押给本公司,一旦出现逾期风险,本公司依照约定排他性条款要求处分其全部生猪等动产。

  (2)偿付能力跟踪:被担保人应将每月的资金计划与实际的资金使用情况、月度财务报表按月提交给本公司,在出现不能偿付银行贷款时候,必须立即告知本公司。

  (3)规模控制:根据佳和农牧关于2014年度贷款偿还按期执行情况,本公司分期进行2015年度的担保,且第一期担保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后续担保须根据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与资金状况的改善来确定后续担保条件和规模。

  (4)贷后资金监管:跟贷款行合作,对被担保方偿还能力进行动态跟踪,包括对被担保方所有大额资金收付进行监管,大额付款须经过本公司同意。

  (5)公司根据佳和农牧关于2014年度金新农为其提供担保的贷款偿还按期执行情况,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14,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截至2014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81,002.36万元)的比例为18.27%,本公司未对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本次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5年度担保额度60,200万元后,本公司担保总额为75,00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2.5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担保等情况。

  七、此事项已履行的程序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此事项,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此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548 证券简称:金新农 公告编号:2014-021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概述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金新农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金新农”)拟为福建一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一春”或“被担保人”)在银行办理的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提供累计总额不超过7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授权本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文件。具体的担保内容及方式以与银行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

  为了保障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此次担保以福建一春无权利瑕疵、无权利负担的所有生猪等动产进行抵押,同时福建一春控股股东余贞祺以其持有的福建一春的无权利瑕疵、无权利负担的97.2%股权质押为反担保条件。一旦福建一春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或双方约定的实现担保的情形时,福建一春无条件同意本公司有权直接变现福建一春、余贞祺进行反担保的的动产或股权,直到本公司担保权利全部得以实现。同时本公司将按担保额度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

  该单笔担保为关联担保,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一)被担保人概况

  1、公司名称:福建一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南平市工业园区长沙组右栋14层(生产地址: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洋坑村小战坪)

  法定代表人:余贞祺

  成立日期:1997年6月12日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生猪销售;淡水水产养殖、销售;园林绿化;花卉、果蔬、食用菌、茶叶种植;花卉、果蔬、食用菌销售;农业技术开发与咨询服务。许可经营项目:杜洛克、长白、大约克夏种猪饲养;二元杂交母猪、商品猪苗销售;生猪饲养。

  福建一春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金新农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贞祺实际控制的法人。本公司存在为福建一春下属猪场提供饲料销售的业务关系。

  (二)福建一春的股权架构

  (三)被担保人基本财务状况

  ■

  三、此次担保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与反担保合同尚未签署,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等,本公司将按规定予以披露。

  1、被担保的主债权:本次担保的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银行对福建一春提供贷款而形成的债权。

  2、担保期限:担保期限视具体担保合同而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且须在2014年度已提供担保的贷款期限届满前福建一春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后,本公司方为福建一春2015年度向银行贷款形成的债权进行担保。

  2、担保金额:累计担保额度为700万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反担保措施:

  此次担保以福建一春无权利瑕疵、无权利负担的所有生猪等动产进行抵押,同时福建一春控股股东余贞祺以其持有的福建一春的无权利瑕疵、无权利负担的97.2%股权质押为反担保条件。一旦福建一春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或双方约定的实现担保的情形时,福建一春无条件同意本公司有权直接变现福建一春、余贞祺进行反担保的的动产或股权,直到本公司担保权利全部得以实现。同时本公司将按担保额度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

  六、提供担保的原因

  1、担保的基础

  根据国内生猪规模化养殖水平的不断提高的新趋势,公司2010年左右积极探索实践通过资本纽带实现上下游规模化有效合作的新型商业模式——“福建南平模式”。“福建南平模式”具体如下:公司与下游养猪大户福建省南平市五福猪业专业合作社共同投资设立了福建金新农,公司持股60%,五福猪业专业合作社持股40%。福建金新农于2010年1月开始投入生产,基于五福猪业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规模化养猪对饲料的强大市场需求,向合作社成员销售系列猪饲料,迅速提高并稳定了福建金新农投产后的产量和销量,并利用五福猪业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规模化养殖对其他专业养殖户所起的示范作用,促进公司饲料产品在该福建区域的销售,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福建一春是“福建南平模式”下公司的主要客户之一,其自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金新农2010年饲料厂投资至今,一直由福建金新农供应饲料。双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基础,且合作具有连续性。

  2、担保的合理性分析

  本次董事会集中审议公司的担保事项,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同时也为支持福建一春发展,近几年养殖行业下行,养殖行业洗牌和整合趋势加快,许多优秀的经销商或养殖场(户)在洗牌和整合中持续发展,这对未来养殖行业健康发展和食品安排有利,饲料企业与养殖属于上下游,二者的发展相互影响,公司支持优质客户发展能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2014年年初至今,猪价位运行,散养户加速推出,规模养殖企业承受一定压力,福建一春自1997年成立以来以生猪产业化、规模化养殖方面深耕数载,未来发展空间潜力大。

  基于双方合作的基础和双方发展需求,本公司为福建一春向银行的融资提供保证担保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

  3、担保的合规性

  此次对外担保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要求,符合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14,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截至2014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81,002.36万元)的比例为18.27%,本公司未对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本次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5年度担保额度60,200万元后,本公司担保总额为75,00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2.5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担保等情况。

  六、此事项已履行的程序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此事项,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此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548 证券简称:金新农 公告编号:2015-027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2014年度报告全文》的更正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5年3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14年度报告全文》。由于工作疏忽,《2014年度报告全文》中“第四节 董事会报告”之“十四、本报告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部分表述错误,与《2014年度报告全文》“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表述前后不一致。现更正如下:

  更正前:

  十四、本报告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更正后:

  十四、本报告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

  更新后的《2014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关于五个对外担保公告相关表述的更正

  公司已于2015年3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补充审议2014年度对关联方进行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7)、《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8)、《关于为下游经销商、养殖场(户)提供担保额度支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9)、《关于为佳和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0)、《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1)。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五个公告中存在笔误及关于公司累计提供担保总额表述均不准确,现更正如下:

  ■

  更新后的五个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由此带来的不便,本公司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以歉意。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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