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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3-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8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3月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审议事项,并于2015年3月24日发出了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3月26日(星期四)下午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3月25日-3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5日下午15:00 至2015年3月26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工业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茅惠新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72,130,28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2.264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72,127,03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2.262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25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14%。 4、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837,90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3896%。 5、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2,130,2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票数12,837,9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2,130,2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票数12,837,9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72,130,2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票数12,837,9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2,130,2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票数12,837,9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130,2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票数12,837,9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决定以 2014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238,195,88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11,909,794.00元,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向全体股东转增4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130,2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票数12,837,9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短期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130,2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票数12,837,9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作了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王锦秀律师、何晶晶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26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并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之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3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召开的地点、会议出席的对象、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5日至2015年3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5日下午15:00至2015年3月2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茅惠新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172,127,037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72.2628 %。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4名,代表股份3,25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贵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短期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 (四)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72,130,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2,837,9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72,130,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2,837,9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172,130,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2,837,9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72,130,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2,837,9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172,130,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2,837,9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72,130,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2,837,9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短期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172,130,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2,837,9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沈田丰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何晶晶 _____________ 王锦秀 _____________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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