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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11 证券简称:烯碳新材 公告编号:2015-008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5-03-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烯碳新材 股票代码:000511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09号凯宾斯基酒店16楼 邮政编码:110014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15年3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烯碳新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烯碳新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成文 成立日期:1996年11月18日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09号 注册资本:1147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210100000005847 法人组织机构代码:24349005 税务登记证号码:210112243490059 主要股东:刘成文先生持有银基集团41.99%的股份, 北京容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银基集团31.10%的股份,宁波杭州湾新区直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有银基集团26.91%的股份。 二、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权益变动的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所持股份,系运营资金安排所致。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银基集团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的可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方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原合计持有烯碳新材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98,009,267股,占银基发展总股本的17.15%;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烯碳新材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37,039,267股,占银基发展总股本的11.87%。 三、权益变动的方式 1、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3年7月11日和2013年7月31日将其持有的烯碳新材累计29,000,000股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 本次交易详见2013年7月12日和2013年8月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公告。 2、信息披露义务人自2014年6月25日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减持其持有的烯碳新材31,970,000股,期间每次减持具体情况如下: ■ 上述交易详见2015年1月23日和2015年3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公告。 综上所述,银基集团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累计减少股份比例占烯碳新材总股本的5.28%。 四、承诺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完毕烯碳新材股权分置改革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上述已披露的股票买卖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其他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烯碳新材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成文 签署日期:2015年3月26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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