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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3-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62 证券简称:恩华药业 公告编号:2015-011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3、为了尊重中小投资者权益(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提高中小投资者对股东大会重大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的通知及公告 2015年2月17日,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08)。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5年3月26日上午9:00(星期四)。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3月25日—2015年3月26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5日15:00 至2015年3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徐州市民主南路69号恩华大厦17楼会议室。 (三)召集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胡晓珂和李迪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股份246,817,49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比例为62.7843%。 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9名,代表股份246,802,6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78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4,8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8%。 2、中小投资者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5人,代表股份416,4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10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0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10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4,8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03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胡晓珂和李迪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本次会议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417,4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7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21%。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94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6.0553%。 2、《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417,4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7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21%。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94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6.0553%。 3、《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417,4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7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21%。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94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6.0553%。 4、《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417,4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7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21%。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94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6.0553%。 5、《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417,4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7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21%。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94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6.0553%。 6、《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417,4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7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21%。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94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6.0553%。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417,4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7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21%。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94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6.0553%。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417,4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7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21%。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94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6.0553%。 9、《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2015年度银行贷款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417,4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7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21%。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94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6.0553%。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2015年2月17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03)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04)。 五、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胡晓珂、李迪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全文登载于2015年3月27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六、备查文件 1、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002262 证券简称:恩华药业 公告编号:2015-012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15年3月26日在徐州市民主南路69号恩华大厦16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3月15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孙彭生先生召集并主持,与会董事就本次会议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地址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将公司的住所地址变更为“徐州经济开发区杨山路18号”。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若上述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公司住所地址变更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 二、会议以9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拟实施的《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地址的议案》,以及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需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经审议,同意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相关条款的具体修改情况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若此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章程》的工商备案登记等相关事宜。 三、会议以9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修订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修订稿)》的具体内容登载于2015年3月27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独立董事意见登载于2015年3月27日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四、会议以9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定于2015年4月13日(星期一)召开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 《关于召开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13)刊登在2015年3月27日出版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 特此公告。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6日 附件: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5年3月26日,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并决定提请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具体修改的内容如下: 一、将原公司章程第五条“公司住所:徐州市中山北路289号;邮政编码:221007。” 修订为“公司住所:徐州经济开发区杨山路18号;邮政编码:221004。” 二、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中第五款“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报告期净利润为正,以及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以母公司与合并报表孰低原则确定)的百分之十。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修订为“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报告期净利润为正,以及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证券代码:002262 证券简称:恩华药业 公告编号:2015-013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3月26日在徐州市民主南路69号恩华大厦16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决定于2015年4月13日(星期一)召开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彭生 (二)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13日下午13: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12日—2015年4月13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2日15:00 至2015年4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8日(星期三)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徐州市民主南路69号恩华大厦17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系统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均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 (二)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如下: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地址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3、审议《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修订稿)》。 (三)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要审议的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2015年3月27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12)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14)。 三、出席会议对象 (一)截止2015年4月8日(星期三)下午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或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四、参加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 (一)登记时间:2015年4月9日(星期四)上午9:30-12:00、下午13:30-17:00。 (二)登记地点:徐州市民主南路69号恩华大厦15楼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法人股东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有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自然人股东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4、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参会。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网络投票程序如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262 2、投票简称:恩华投票 3、投票时间:2015年4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 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恩华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表一: 股东大会对应的议案委托价格一览表 ■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二: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4)投票举例 ①如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投资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投同意票,其申报如下: ■ ②如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投资者,对公司议案1投同意票,议案2投反对票,议案3投弃权票,则其申报如下: ■ (5)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12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5年4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①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填写“姓名”、“证券帐户号”、“身份证”等资料,设置6-8 位的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② 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 (2)服务密码相关事项 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后半日后方可使用。 服务密码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 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1)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2)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名密码登陆”,输入您的“证券账户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投资者可选择CA 证书登录; (3)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4)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三)投票结果查询 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6:00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在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四)网络投票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本次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六、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3、联系人:吴继业; 4、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民主南路69号恩华大厦1507室; 4、联系电话:(0516)87661012;传真: (0516) 87661012; 5、邮政编码:221009。 特此通知。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6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格式)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委托人出席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表决指示如下: ■ 特别说明事项: 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多项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多项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2、授权委托书可按以上格式自制,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回执 截止:2015年4月8日,我单位(个人)持有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拟参加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帐户: 股东名称(签章): 注:回执重新打印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2262 证券简称:恩华药业 公告编号:2015-014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15年3月15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2015年3月26日上午7:00至8:00,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在徐州市民主路69号(恩华大厦)14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3名监事全部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丰收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1、会议以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制定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是为了维护股东利益,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现有分配政策进行的修订,通过对现有分配政策的修订和完善,有效地保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修订稿)》。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拟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修订稿)》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在保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给予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重视现金分红。董事会对《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进行修订,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3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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