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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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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货币市场基金2014年度报告摘要

2015-03-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5年3月28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3月2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 信息披露方式

  ■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基金利润分配按月结转份额。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由于货币市场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因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零,本期已实现收益和本期利润的金额相等。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鑫元货币A

  ■

  鑫元货币B

  ■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12月30日,截止2014年12月31日已满一年;在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合同生效当年的本基金净值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

  单位:人民币元

  ■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本基金管理人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5号文批准于2013年8月成立,由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与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组建;注册资本金2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上海。经营范围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包括特定对象投资咨询)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旗下管理7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货币市场基金、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公司还管理多个专户产品,专户资产管理总规模逾150亿元。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

  注:1. 基金的首任基金经理,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离职日期为根据公司决议确定的解聘日期;

  2. 非首任基金经理,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分别指根据公司决议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3. 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本基金管理人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要求。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本公司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专门制订《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制度》,结合《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权限及授权管理办法》、《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异常交易监控管理办法》等公司相关制度,规范公司所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的股票、债券等投资品种的投资管理活动,同时涵盖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以确保本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均得到公平对待。

  在研究工作层面,公司已建立客观的研究方法,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依据,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投资决策机会。在投资决策层面,公司执行自上而下的分级投资权限管理体系,依次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分管领导、投资组合经理,明确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合理确定各投资组合经理的投资权限。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分管领导等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对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在交易执行层面,公司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执行公平交易分配。不同投资组合下达同一证券的同向交易指令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比例分配、综合平衡”的原则在各投资组合间公平分配交易机会;对于银行间市场投资活动,通过交易对手库控制和交易部询价机制,严格防范交易对手风险并审查价格公允性;对于一级市场申购投资行为,遵循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根据事前独立申报的价格和数量对交易结果进行公平分配。在事后分析层面,公司分别于每季度和每年度对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收益率差异及不同时间窗下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并留存报告备查。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继续严格执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关于公平交易管理的各项制度规范,进一步完善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交易活动。本公司通过系统控制和人工控制等各种方式,确保本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在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的相关环节均得到公平对待。

  报告期内,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良好,通过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时机进行监控分析,未发现有违公平交易要求的情况。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公司制订《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异常交易监控管理办法》,通过系统和人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基金投资交易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执行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与记录工作机制。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存在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未出现涉及本基金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5%的情况。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全年货币市场利率呈现出V字型走势,本货币基金本着合规投资,稳中求进的思路,力争把握市场机会,在年初积极配置长久期产品,在年中逐渐缩短久期,总体来看为投资者带来了较好的收益。在追求收益以外,本货币基金本着控制风险的角度,在选择投资品种方面,管理流动性方面都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力争保持每日收益的稳定性。实际情况来看,本基金与同类相比波动性较小,且收益大多数时刻处于较高水平。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报告期鑫元货币A的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为4.7615%,鑫元货币B的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为5.0259%,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0.35%。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2014年作为宏观经济和政策的转型年份,在政策托底的基础上,各项改革举措陆续制定和推出,金融服务业管制逐步放开,利率和汇率市场化加快推进,地方债务改革思路陆续推出。经济结构性变动和政策思路变化预示着在客观条件和主观意志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经济正走向新常态,投资、消费和进出口在经济新常态下也正发生质变,消费由模仿排浪式特征向个性化、多样化消费转变,传统产业投资相对饱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投资机会大量涌现,出口需要培育新的比较优势,产业结构继续转型升级,传统产业供过于求,企业兼并重组和生产相对集中不可避免,生产小型化、智能化、专业化成为产业组织新特征,生产要素由过去劳动成本低的优势转向更多依靠人力资本质量和技术进步,创新成为驱动发展新引擎,竞争态势由过去依靠数量和价格竞争转向质量、差异化竞争,统一通过市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成为经济发展的内生性要求和趋势。在经济新常态下,伴随经济增速下调,去杠杆和去泡沫化将持续一段时间,全面刺激政策的边际效果明显递减,宏观调控方式和手段出现变化,同时,在经济下行和去杠杆的进程中,各类隐性风险逐步显性化,当前经济正处于向新常态的转型阶段。产业结构变迁和新经济周期下,经济增长方式由“量”的驱动向“质”的飞跃下,经济增长的驱动力将更加依靠生产效率的提升,这也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宏观调控方式和手段的配合。

  2015年宏观经济判断方面,在经济向“新常态”转变中,预计 GDP增速阶段性破“7.0%”概率较大。投资方面,房地产处于下行周期,调整格局暂未结束;传统基础产业及设备投资相对饱和,新业态培育暂需时间;基础设施投资有一定控制,但受地方债务规模限制,未来转向以PPP模式投资,能否顺利推行存在不确定性。2014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为15.3%左右,预计今年降至13%;消费方面:耐用品消费接近饱和,地产需求下滑将进一步降低耐用品的消费需求;新兴产业(信息、服务等)消费高速增长,能缓冲消费下滑,预计消费整体保持平稳,2015年增速为12%;进出口方面:外围经济处于深度调整期,复苏疲弱格局难以改变,汇率波动加剧对进出口整体不利;商务部拟将明年外贸增长目标下调1.5%至6%,今年预计增速在3.5%左右。综合投资、消费和进出口的分析,我们认为明年稳增长难度增大,预计2015年经济增速继续下滑。

  物价走势判断。消费者物价方面。推动明年CPI上行的两大因素:猪周期和农产品价格波动。猪周期方面,生猪存量和能繁母猪量均加速下滑,猪肉价格的上涨及低基数对推升2015年CPI不容忽视;农产品方面:今年下半年以来,厄尔尼诺现象出现概率提升,澳大利亚气象局预计出现的概率超过70%;非食品类价格下行减缓CPI上行压力,预计明年CPI与2014年持平。工业出产品价格指数上:一是原材料价格继续低迷,且逐步传导中下游行业;二是经济增速下行,需求减缓对工业出产品价格继续形成不利影响,我们认为2015年PPI仍存有下行的压力。

  政策展望。政府2015年的政策目标是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有力度,货币政策要更加注重松紧适度。但经济走向新常态,经济结构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存的深度调整,全面刺激政策的边际效果明显递减,这个与过去有较大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政策的宽松力度。财政政策:整体维持宽松,更注重结构性调整,对于民生与投资兼顾的领域,如水利、保障房等方面维持宽松;货币政策:经济增速下行和通胀压力较低,使得货币政策将维持相对宽松环境,降息降准值得期待,但结构性宽松、定向宽松以及阶段性宽松仍会是是货币政策调整的主要手段。明年对于经济增长目标的下调,货币政策锚定的经济增长目标值也将随之下调;改革:2015年是改革措施落实的关键阶段,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元年,预计改革力度较今年继续提升。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公司成立估值委员会,并制订有关工作规则。成员包括首席运营官、首席投资官、督察长、研究部门负责人、交易部负责人、基金运营部负责人等,对公司依法受托管理资产的投资品种估值政策、估值方法和估值模型进行评估、研究、决策,确定估值业务的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所有相关成员均具有丰富的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本公司的基金估值和会计核算由基金运营部负责实施,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了内部控制措施,对基金估值和会计核算的各个环节和整个流程进行风险控制,目的是保证基金估值和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基金运营部人员均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和相关工作经历。本公司基金经理可参与讨论估值原则及方法,但不参与最终估值决策。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报告期内,本基金依据签署的《中债收益率曲线和中债估值最终用户服务协议》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中债估值服务。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利润分配按月结转份额。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应分配利润进行了分配。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不存在需要对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说明的情况。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在对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利润分配、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严格遵循《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依法对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和披露的鑫元货币市场基金2014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了核查,以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审计报告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已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注册会计师薛竞、胡逸嵘签字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编号: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5)第20704号)。

  投资者可通过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 报告截止日2014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基金份额总额4,951,634,557.77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总额367,895,349.44份,B类基金份额总额4,583,739,208.33份。2013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基金份额总额2,454,702,544.45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总额804,848,555.21份,B类基金份额总额1,649,853,989.24份。

  2. 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4年度和2013年12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期间。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7.1 至 7.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李湧______ ______陈宇______ ____包颖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3年12月10日《关于核准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62号)核准,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2,454,625,299.41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3)第891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2,454,702,544.45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77,245.04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的不同,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形成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将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成为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及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保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批准报出。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如财务报表附注7.4.4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4年度和2013年12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4年12月31日和201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度和2013年12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7.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7.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4年度和2013年12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期间。

  7.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7.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金融资产的分类

  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的分类取决于本基金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本基金现无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

  本基金目前以交易目的持有的债券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

  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资产分类为应收款项,包括银行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其他各类应收款项等。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及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暂无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和其他各类应付款项等。

  7.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于本基金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按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对于取得债券投资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债券投资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应收利息,按实际利率法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同时于每一计价日计算影子价格,以避免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异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对于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终止确认:(1) 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本基金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或者(3)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对价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义务已解除的部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7.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为了避免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异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或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计算影子价格。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价格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计算影子价格时按如下原则确定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

  (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其估值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2)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以确定公允价值。

  (3)当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采用估值技术时,尽可能最大程度使用市场参数,减少使用与本基金特定相关的参数。

  7.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基本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当本基金1) 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且2)交易双方准备按净额结算时,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按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7.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上述申购和赎回包括因类别调整而引起的A、B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所产生的实收基金变动。

  7.4.4.8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扣除在适用情况下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为利息收入。

  债券投资处置时其处置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的净额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应收款项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7.4.4.9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其他金融负债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7.4.4.10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确认当日的分红权益,而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确认当日的分红权益。本基金以份额面值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结转至应付利润科目,每月以红利再投资方式集中支付累计收益。

  7.4.4.11 分部报告

  本基金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披露分部信息。

  经营分部是指本基金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1) 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2)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3) 本基金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如果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具有相似的经济特征,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则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本基金目前以一个单一的经营分部运作,不需要披露分部信息。

  7.4.4.12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重要会计估计及其关键假设

  根据本基金的估值原则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基金行业估值实务操作,本基金计算影子价格过程中确定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时采用的估值方法及其关键假设如下: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品种,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持有的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按现金流量折现法估值,具体估值模型、参数及结果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提供。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财政部于2014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除《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自2014年度财务报表起施行外,其他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上述准则对本基金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无。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无。

  7.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基金买卖债券的差价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

  (2)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债券的差价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7.4.7 关联方关系

  ■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注:无。

  债券交易

  注:无。

  债券回购交易

  注:无。

  7.4.8.1.2 权证交易

  注:无。

  7.4.8.1.3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注:无。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3%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X 0.33% / 当年天数。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X 0.1% / 当年天数。

  7.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约定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给鑫元基金,再由鑫元基金计算并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约定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分别为0.25%和0.01%。销售服务费的计算公式为:

  日销售服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X约定年费率/当年天数。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单位:人民币元

  ■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无。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无。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活期银行存款以及部分定期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或约定利率计息。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于14华数CP001的主承销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投标认购该证券,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中国工商银行是14华数CP001的联席承销商。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注:无。

  7.4.9 期末( 2014年12月31日 )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注:无。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注:无。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无。

  7.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无。

  7.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公允价值

  (a)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b)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1,562,033,587.49元,无属于第一或第三层次的余额(2013年12月31日:无属于第一、第二或第三层次的余额)。

  (ii)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本基金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所属层次未发生重大变动。

  (iii)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无。

  (c)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于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2013年12月31日:同)。

  (d)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

  (2)除公允价值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 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

  8.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本基金合同中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8.3.2 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

  8.4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上表中,附息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8.5 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8.1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利息,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维持在1.000元。

  8.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8.3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8.8.4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交易单元的主要选择标准:

  1)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2)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具备投资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

  3)具备研究实力,能及时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服务;

  4)收取的交易佣金费率合理。

  (2)交易单元的选择程序:

  1) 投资研究部根据选择标准选取合作券商,发起签署研究服务协议;

  2) 营运支持部发起与合作券商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办理交易单元的相关开通手续,调整相关系统参数,并及时通知托管人。

  (3)报告期内基金租用券商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

  相关券商交易单元均为报告期内新增租用。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1.8 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的情况

  注:无。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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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货币市场基金2014年度报告摘要

201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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