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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3-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2015-017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00号”文核准,众合科技于2015年3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33.1578万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9.00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299,982.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1,299,982.00元,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5]42号”验资报告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与浙江海拓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独立财务顾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详情如下: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甲方专户”),账号为3610 6833 1488,截止2015年3月16日,甲方专户余额为75,299,982.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本次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费用、收购乙方的现金对价和增资乙方用于“建德市五马洲电镀废水集中处理工程(一期工程)EPC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乙方专户”),账号为3987 6842 1249,截止2015年3月16日,乙方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建德市五马洲电镀废水集中处理工程(一期工程)EPC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乙方是甲方的全资子公司,甲方通过乙方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德市五马洲电镀废水集中处理工程(一期工程)EPC项目”,甲方负责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4、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5、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乙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6、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石军、管恩华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和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和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和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和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甲方或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甲方专户或乙方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10、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丁方可以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专户和乙方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2015-018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众合科技 股票代码:000925 信息披露义务人 1(一致行动人):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园一路18号浙大网新软件园A楼 邮编:310030 电话:0571-87950500 传真:0571-87988110 联系人:许克菲 信息披露义务人 2(一致行动人):杭州成尚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杭州市江汉路1785号双城国际4号楼24层 邮编:310052 电话:0571-87750019 传真:0571-87965700 联系人:范璐宁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无需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自2013年9月25日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书后,一致行动人(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成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教育有限公司、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146,594,994股,合计持股比例为44.8435%[注:目前总股本:326,903,862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一致行动人(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成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教育有限公司、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129,875,700股,合计持股比例为39.7290%[注:目前总股本:326,903,862 ],合计减持股数为16,719,294股,持股比例下降5.1144%。 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7,511,700股,占众合科技现总股本的20.6519%;杭州成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6,964,000股,占众合科技现总股本的14.366%。 第一节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大网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烈 设立日期:1994年1月8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一路18号浙大网新软件园A楼1501室 注册资本:821,711,995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电子商务、计算机系统集成与电子工程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及产品的制造与销售;网络教育的投资开发;生物制药的投资开发;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开发。自营和代理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外);承接环境保护工程;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300001008072 税务登记证号码:330165143002679 主要股东情况:(截止2014.9.30) ■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园一路18号浙大网新软件园A楼15层 邮政编码:310030 联系电话:0571-87950500 联系人:许克菲 2、公司名称:杭州成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越明 设立日期:2005年5月10日 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4楼B4124室 注册资本:3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40301102831717 税务登记证号码:330100774130642 主要股东情况: ■ 通讯地址:杭州市江汉路1785号双城国际4号楼24层 邮政编码:310052 联系电话:0571-87750019 联系人:范璐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1主要负责人情况 ■ 信息披露义务人2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 除此之外,本公司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1与信息披露人2之间的关系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持股目的 网新科技、成尚科技减持众合科技股份是基于公司自身的资金需求而作出的商业行为。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网新科技、成尚科技在未来12个月内视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和自身资金需求等决定是否继续减持众合科技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自2013年9月25日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书后,2013年10月25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网新科技、成尚科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票16,719,294股,占现有总股本的5.1144%。 自2013年9月25日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书后截止至报告日,由于公司总股本从311,338,108股增加至326,903,862股,导致一致行动人(浙江浙大网新教育有限公司、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相应稀释0.2355%。 综上所述,网新科技、成尚科技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累计减少股份比例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1144%;一致行动人(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成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教育有限公司、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减少5.349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依照《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众合科技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7,511,700股,占众合科技现总股本的20.652%%;杭州成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6,964,000股,占众合科技现总股本的14.366%。 三、权益变动的方式 1、(1)自2013年9月25日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书后,网新科技自2013年9月25日至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其持有的众合科技8,749,294股,期间每次减持具体情况如下: ■ 2013年9月25日浙大网新持有众合科技股份76,260,994股,占众合科技目前总股本(326,903,862)的23.3283%, 2015年3月26日浙大网新持有众合科技股份67,511,700股,占众合科技现总股本(326,903,862)的20.6519%,期间减少了2.6764%。 2、(1)自2013年9月25日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书后,成尚科技自2014年9月10日至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其持有的众合科技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其持有的众合科技股;期间每次减持具体情况如下: ■ 2014年9月10日起的减持刊载于2014年12月2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临2013-003/的临2014-096《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2014年12月25日起的减持刊载于2014年12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临2013-003/的临2014-111《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 2013年9月25日成尚科技持有众合科技股份54,934,000股,占众合科技现总股本(326,903,862)的16.8043%。2015年3月26日成尚科技持有众合科技股份46,964,000股, 占众合科技现总股本(326,903,862)的14.3663%,期间减少了2.4380%。 3、2014年4月21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本总额由311,338,108股调整为307,918,108股。 4、2015年3月27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股本总额由307,918,108股调整为326,903,862股。一致行动人(浙江浙大网新教育有限公司、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由原先的4.9465%减为4.7109%,合计被动减少了0.2355% 5、综上所述,网新科技、成尚科技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累计减少股份比例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1144%;一致行动人(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成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教育有限公司、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减少5.3499%。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后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减持后至公告日止仍持有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7,511,700股,占众合科技现总股本的20.6519%;杭州成尚科技有限公司减持后至公告日止仍持有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6,964,000股,占众合科技现总股本的14.366%。 五、承诺事项 网新科技、成尚科技已履行完毕众合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上述已披露的股票买卖情况外,网新科技、成尚科技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众合科技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前述披露事项外,网新科技、成尚科技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网新科技营业执照 二、成尚科技营业执照 三、网新科技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成尚科技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史烈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陈越明 杭州成尚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7日 附表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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