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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报告摘要 2015-03-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提示 1.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上的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简介 ■ 1.3 本报告摘要中“公司”、“本行”、“本公司”、“全行”、“光大银行”均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团”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 二、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 2.2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单位:户 ■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股、% ■ 注:1、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截至报告期末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公司H股股份数合计6,861,086,500股,除本公司已获悉Ocean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代理于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本公司H股股数为1,584,273,000股、1,041,260,000股以外,代理于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本公司其余H股股数为4,235,553,500股。 2、报告期内,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部分股东因国有股减持导致持股数量减少。 3、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由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并更名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集团”)。该公司由财政部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发起设立,汇金公司以其持有的90亿股本行股份出资到光大集团,相关股权变更手续正在办理。 2.4公司主要股东情况 报告期末,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41.24%;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4.41%。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由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并更名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该公司由财政部与汇金公司发起设立。根据发起人协议,汇金公司以其持有的90亿股本行股份出资到光大集团,该股权变更手续完成后,光大集团直接持有本行股份比例由4.41%升至23.69%,汇金公司直接持有本行股份比例由41.24%变为21.96%。2014年12月8日,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正式挂牌成立。上述股权变更已由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豁免汇金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截至本报告摘要发布日,相关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整体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董事会的整体部署,一手抓业务发展一手抓风险防控,坚持“存款立行”策略,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规模平稳增长,结构优化取得新进展,利润增长符合预期,资产质量实现管控目标,风险抵御能力得到加强,品牌形象和市场价值进一步提升。 1、业务规模平稳增长,结构调整力度加大 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为27,370.10亿元,比上年末增加3,219.24亿元,增长13.33%;负债总额25,575.2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954.93亿元,增长13.06%;客户存款总额17,853.3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800.59亿元,增长11.22%;贷款和垫款总额12,994.5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331.45亿元,增长11.42%;本外币存贷比为70.10%,严格控制在监管要求内;零售贷款在贷款和垫款总额中的占比达35.28%,比上年末上升1.72个百分点,贷款结构调整显著。 2、营业收入持续增长,收入结构不断优化 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营业收入785.31亿元,比上年增加132.25亿元,增长20.25%;发生营业支出401.15亿元,比上年增加90.94亿元,增长29.32%;实现税前利润385.54亿元,比上年增加41.33亿元,增长12.01%;净利润289.28亿元,比上年增加21.74亿元,增长8.13%。本集团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91.57亿元,同比增加42.05亿元,增长28.12%,成为营业收入增长的重要驱动因素。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24.39%,同比上升1.49个百分点,收入结构有所优化。 3、资产质量基本稳定,风险状况总体可控 报告期末,本集团不良贷款余额155.2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54.96亿元;不良贷款率1.19%,比上年末上升0.33个百分点;信贷拨备覆盖率180.52%,比上年末下降60.50个百分点。 4、成功发行二级资本债,资本充足水平有所上升 报告期末,本集团资本充足率11.21%,比上年末上升0.64个百分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及一级资本充足率9.34%,比上年末上升0.23个百分点。 (二)利润表主要项目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三)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情况 1、本集团资产总额构成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2、本集团负债总额构成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3、本集团股东权益构成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四)现金流量表情况 本集团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346.99亿元。其中,现金流入5,090.91亿元,比上年增加956.46亿元,增长23.13%,主要是客户存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增加,以及生息资产规模的增长相应发生的利息、手续费增加;现金流出4,743.9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602.50亿元,增长14.55%,主要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拆出资金等增加。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出925.27亿元。其中,现金流入1,935.01亿元,比上年减少530.71亿元,下降21.52%,主要是收回投资减少;现金流出2,860.28亿元,比上年增加167.36亿元,增长6.21%,主要是投资支付的现金增加。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387.82亿元,比上年增加361.48亿元,增长1,372.36%,主要是本年度发行了二级资本债和同业存单。 (五)贷款质量情况 受经济增速放缓、下行压力加大等因素影响,本集团不良贷款额有所增加。报告期末,不良贷款余额155.2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54.96亿元;不良贷款率1.19%,比上年末升0.33个百分点。 下表列示本集团信贷资产五级分类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六)主要财务指标增减变动幅度及其原因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四、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4.1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财政部于2014 年1 月和2 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 (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五项准则。公司在编制2013年度财务报表时已提前采用了上述准则,并向董事会汇报及对外公告,编制2014年度财务报表时也继续采用。上述准则的采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影响,只是在披露格式方面有所调整。 财政部于2014 年3 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 (修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两项准则。公司在编制2014年半年度财务报表、三季度财务报表时已采用了这些准则,并向董事会汇报及对外公告,在编制2014年度财务报表时也继续采用。其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准则,公司将2014年末持有的部分权益性投资3.1亿元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改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对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了调整。除此之外,无需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财政部于2014 年6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3月颁布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公司在编制2014年度财务报表时采用了该准则和规定。该准则和规定的采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影响,仅在披露格式方面有所调整。 公司的年审会计师对2014年整个年度的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 4.2报告期内未发生需追溯重述的重大会计差错。 4.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未发生变化。 4.4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董事长:唐双宁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7日
A股证券代码:601818 A股证券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08 H股证券代码:6818 H股证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5年3月13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5年3月27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8名,亲自出席15名,马腾董事、杨吉贵董事、冯仑独立董事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其中,马腾董事、杨吉贵董事书面委托赵欢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冯仑独立董事书面委托乔志敏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8名监事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由唐双宁董事长主持,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8票,同意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报告需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8票,同意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所含的财务预算方案不涉及需要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预算。 三、《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8票,同意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测算,本公司201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为人民币29.4亿元,详情将在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中披露。 该项议案需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8票,同意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报告需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8票,同意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以2014年度税后净利润人民币2,850,974.31万元(净利润为本公司口径数据,不含子公司)为基数,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人民币285,097.43万元。 (2)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2014年全年提取一般准备金人民币404,224.57万元。 (3)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息,每10 股派发人民币1.86元(税前),共计人民币868,231.17万元,占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06%。现金股息以人民币计值和发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港币实际派发金额按照201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周(包括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后,2014年度结余未分配利润人民币1,293,421.14万元,结转到下一年度。 该项议案需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公司拟定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和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关于审议2014年度A股年报、摘要及H股年报、业绩公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8票,同意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A股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A股年报摘要亦登载于3月2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H股具体内容详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及本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七、《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会计政策变更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8票,同意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会计政策变更情况请见附件。 八、《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8票,同意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九、《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8票,同意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十、《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8票,同意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十一、《关于对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审计工作评价及2015年续聘的建议》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8票,同意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2015年度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境内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续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境外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表审计费为890万元(不含代垫费、税费);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费为100万元(含代垫费、税费)。 该项议案需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同意该项议案。 十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风险偏好重检及2015年风险偏好设定建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8票,同意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公司在评价2014年风险偏好传导执行情况基础上,依据2015年业务计划、财务预算、资本规划等,调整完善了相应风险偏好管理体系框架。 十三、《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董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张新泽、乔志敏、谢荣、霍霭玲四位独立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该项议案需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同意该项议案。 十四、《关于为关联法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王淑敏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该项议案已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对该笔关联交易公允性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已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该项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告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十五、《关于设立理财业务独立法人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8票,同意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公司全资设立理财业务子公司,该事项需报请监管机构审批。 十六、《关于董事会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授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相关职能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8票,同意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深入贯彻落实监管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职能。 十七、《关于提请召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8票,同意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召开本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本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适时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负责筹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事宜。 十八、《关于续聘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担任2015年度董事会A股法律顾问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8票,同意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续聘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担任2015年度董事会A股法律顾问,并同意授权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商洽聘用协议事宜并签署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8日 附件: 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会计政策变更情况的议案 董事会: 2014年财政部陆续颁布和修订了八项企业会计准则,本行采用了这些准则并相应对有关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做出会计政策变更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进行说明,并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的书面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变更的说明。为此,现对2014年整个年度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汇报如下: 财政部于2014年1月和2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五项准则。本行在编制2013年度财务报表时已提前采用了这些准则,并向董事会汇报及对外公告,编制2014年度财务报表时也继续采用这些准则。这些准则的采用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影响,只是在披露格式方面有所调整。 财政部于2014 年3 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两项准则。本行在编制2014年半年度财务报表、三季度财务报表时已采用了这些准则,并向董事会汇报及对外公告,在编制2014年度财务报表时,也继续采用这些准则。其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本行将2014年末持有的部分权益性投资3.1亿元,从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改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对2013年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了调整。除此之外,无需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财政部于2014年6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于2014年3月颁布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本行在编制2014年度财务报表时采用了该准则和规定。该准则和规定的采用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影响,只是在披露格式方面有所调整。 对于上述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本行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2014年整个年度的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A股证券代码:601818 A股证券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09 H股证券代码:6818 H股证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3月17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5年3月27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9名,亲自出席8名,吴俊豪监事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牟辉军监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蔡浩仪监事长主持,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报告需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审议2014年度A股年报、摘要及H股年报、业绩公告的议案》,并出具以下审核意见: (一)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反映了公司2014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三)在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监事会对该方案无异议。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对该报告无异议。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2014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监事会同意将评价结果向董事会通报。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监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情况:每位监事薪酬的有效表决票均为8票,同意均为8票,反对均为0票,弃权均为0票。各位监事在涉及本人薪酬标准的表决过程中回避。 该项议案需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会计政策变更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会计政策变更情况请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3月28日 附件: 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会计政策变更情况的议案 监事会: 2014年财政部陆续颁布和修订了八项企业会计准则,本行采用了这些准则并相应对有关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做出会计政策变更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进行说明,并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的书面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变更的说明。为此,现对2014年整个年度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汇报如下: 财政部于2014年1月和2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五项准则。本行在编制2013年度财务报表时已提前采用了这些准则,并向董事会汇报及对外公告,编制2014年度财务报表时也继续采用这些准则。这些准则的采用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影响,只是在披露格式方面有所调整。 财政部于2014 年3 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两项准则。本行在编制2014年半年度财务报表、三季度财务报表时已采用了这些准则,并向董事会汇报及对外公告,在编制2014年度财务报表时,也继续采用这些准则。其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本行将2014年末持有的部分权益性投资3.1亿元,从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改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对2013年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了调整。除此之外,无需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财政部于2014年6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于2014年3月颁布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本行在编制2014年度财务报表时采用了该准则和规定。该准则和规定的采用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影响,只是在披露格式方面有所调整。 对于上述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本行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2014年整个年度的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 该议案已经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审议通过,现提请监事会审议。
A股证券代码:601818 A股证券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10 H股证券代码:6818 H股证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简述交易风险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核定8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其中涉及关联交易金额为40亿元。本次授信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公司其他授信业务。该笔交易为本公司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为中信建投证券核定8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品种为货币市场交易10亿元,保本型投资额度25亿元,黄金租赁业务5亿元,理财专项增信限额40亿元,期限12个月,担保方式为信用。其中,理财专项增信限额业务为非保本理财业务,即交易涉及的资金投向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本公司只是作为代理人,而非真正的交易主体,不构成关联交易,故本次授信涉及关联交易金额为40亿元。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由于本公司主要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中信建投证券具有重大影响,且本公司王淑敏董事在中信建投证券担任董事,因此中信建投证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本公司主要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中信建投证券具有重大影响,且本公司王淑敏董事在中信建投证券担任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信建投证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成立于2005年11月2日,前身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大型综合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为61亿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主要办公地点在北京,法定代表人为王常青,企业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主要股东为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3年末,中信建投证券在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设有9家分公司、175家证券营业部。目前公司下设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全资、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直接投资、国际业务与基金管理业务等。 中信建投证券已连续五年在中国证监会分类监管评级中获评A类AA级,成为证券行业资质评级最高的公司之一。截至2013年末,中信建投证券资产总额为674.10亿元,负债总额为542.56亿元,所有者权益为131.54亿元。2013年度,中信建投证券实现营业收入56.50亿元,利润总额24.21亿元,净利润17.78亿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关联交易的名称和类别为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公司其他授信业务;本公司对中信建投证券的授信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为本公司给予中信建投证券核定8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品种为货币市场交易10亿元,保本型投资额度25亿元,黄金租赁业务5亿元,理财专项增信限额40亿元,期限12个月,担保方式为信用。其中,理财专项增信限额业务为非保本理财业务,即交易涉及的资金投向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本公司只是作为代理人,而非真正的交易主体,不构成关联交易,故本次授信涉及关联交易金额为40亿元。 本次关联交易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公司将按照对客户授信一般商业条款与中信建投证券签署具体协议。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以上关联交易为本公司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交易的授信额度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需由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本公司股东大会审批,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015年3月26日,本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15年3月27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董事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一致通过,关联董事王淑敏董事回避表决。参与表决的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三)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8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5年3月27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张新泽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5年3月27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公司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授信的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公司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授信的相关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张新泽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附件3: 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决议 中国光大银行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5年3月26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方式召开。 出席: 霍霭玲 独立董事 张新泽 独立董事 乔志敏 独立董事 谢 荣 独立董事 委托出席: 赵 威 董 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到委员5人,亲自出席4人,赵威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委托霍霭玲主任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批准。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同意作为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三、会议听取了《中国光大银行关联交易监控平台系统项目工作汇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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