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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3-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91 证券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3 债券代码:128006 债券简称:长青转债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长青转债”赎回事宜的第九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2015年3月27日收市后"长青转债"(转债代码:128006)市场价格为147.50元/张,与"长青转债"赎回价格(103元/张)存在较大差额,若投资者不及时转股,投资者将承担"长青转债"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至"长青转债"赎回日2015年4月16日,"长青转债"可交易时间仅有十二个交易日,特提醒"长青转债"持券人在2015年4月15日前尽快转股,若债券持有者不及时转股而被公司强制赎回,投资者将承担较大损失。 一、赎回情况概述 1、"长青转债"赎回价格:103元/张(含当期利息,利率为0.6%,且当期利息含税),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核准的价格为准。 2、"长青转债"赎回日:2015年4月16日 3、发行人资金到账日(到达登记结算公司账户):2015年4月21日 4、投资者赎回款到账日:2015年4月23日 5、"长青转债"停止交易和转股日:2015年4月16日 6、触发赎回情形 "长青转债"于2014年6月20日发行,2014年7月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2014年12月29日起进入转股期。公司A股股票自2015年1月7日至2015年2月17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13.48元/股)的130%(17.524元/股),已触发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提前赎回条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赎回"长青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长青转债"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长青转债"。 7、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二节第三条第(九)点"赎回条款"中"提前赎回条款"的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不低于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赎回实施安排 1、赎回价格 103元/张(含当期利息,利率为0.6%,且当期利息含税),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登记结算公司核准的价格为准。 2、赎回对象 2015年4月15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长青转债"。 3、赎回程序及时间安排 (1)公司已在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5个交易日内(即2015年2月25日至 2015年3月3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赎回实施公告三次,通告"长青转债"持有人本次赎回的相关事项。 (2)2015年4月16日为"长青转债"赎回日。公司将全额赎回截至赎回日前一交易日(2015年4月15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长青转债"。自2015年4月16日起,"长青转债"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长青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3)2015年4月21日为"长青转债"赎回款的公司付款日,2015年4月23日为赎回款到达"长青转债"持有人资金账户,届时"长青转债"赎回款将通过股东托管券商直接划入"长青转债"持有人的资金账户。 (4)公司将在本次赎回结束后7个交易日内,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赎回结果公告和可转债摘牌公告。 4、其他事宜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 系 人:马长庆、赵婷 电 话:0514-86424918 传 真:0514-86421039 联系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头镇江灵路1号 三、其他须说明的事项 1、"长青转债"赎回公告刊登日至赎回日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长青转债"可正常交易和转股; 2、"长青转债"自赎回日(即2015年4月16日)起停止交易和转股; 3、"长青转债"持有人办理转股事宜的,必须通过托管该债券的证券公司进行转股申报。各证券公司会提供各自的服务平台(如网上交易、自助委托或人工受理等),将投资者的转股申报发给交易所处理。 投资者在委托转股时应输入:(1)证券代码:拟转股的可转债代码;(2)委托数量:拟转为股票的可转债数量,以"张"为单位。当日买入可转债可以当日转股,所转股份于转股确认成功的下一交易日到投资者账上。 四、备查文件 1、《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55 证券简称:得润电子 公告编号:2015-011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截止2015年3月27日,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得润电子,证券代码:002055)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三个交易日分别为3月25日、3月26日、3月27日)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核实情况说明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内部及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查询,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查询,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披露了2014年度业绩快报,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公司《2014年度业绩快报》(2015-005),公司本次业绩快报披露的经营业绩与前次业绩预计不存在差异。目前公司的年报审计工作在正常进行中,预计2014年度经营业绩与此前披露的业绩快报不存在较大差异。 3.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披露了《关于签订<战略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司拟出资收购意大利公司Meta system S.p.A股权,拓展汽车电子与核心零部件供应市场,建立向全球市场供货的能力和业务平台。此协议为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约定,协议约定付诸实施及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具体合作事项的推进及确定性协议的签署仍需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后确定。 此次收购事项目前尚处于尽职调查阶段,最终交易事项、交易价格及交易是否能完成或按期完成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和风险,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5-013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5日披露了《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从2015年3月4日开市起停牌(详见2015年3月5日,公告2015-002号)。2015年3月11日,公司披露了《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详见2015年3月11日,公告2015-003号);2015年3月18日,公司披露了《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详见2015年3月18日,公告2015-004号);2015年3月25日,公司披露了《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进展公告》(详见2015年3月25日,公告2015-007号)。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公司基本明确本次重大事项为非公开发行股票。2015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网披露了相关公告。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3月30日(星期一)开市起复牌。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能否取得上述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17 证券简称:露笑科技 公告编号:2015-036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 (1)、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3月27日下午14:30(星期五) ②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6日15:00至2015年3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露笑路3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鲁永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12,028.43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8,000 万股的66.824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12,028.43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000万股的66.824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000万股的0%。董事长鲁永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伯恩露笑蓝宝石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与该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露笑集团有限公司、鲁小均先生、李伯英女士、鲁永先生代表的10,902万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126.43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51.43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与该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露笑集团有限公司、鲁小均先生、李伯英女士、鲁永先生代表的10,902万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126.43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51.43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28.43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51.43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15-22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情况 1、授予日:2015年3月20日。 2、授予数量:50万股 3、授予人数:3人 4、授予价格: 8.16元/股。 5、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48个月,自标的股票的授予日起计算。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为禁售期;禁售期内,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不得转让。 禁售期后36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标的股票解锁,分别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至24个月内、24个月后至36个月内及36个月后至48个月内分别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30%、30%。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授予日为2015年3月20日,激励对象为3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0万股。 二、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3月24日出具了编号为瑞华验字【2015】第33010002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截至2015年3月24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进行了审验,认为: 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1,121,190.00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261,121,190.00元。根据贵公司2014年8月15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5年3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0元,由赵大春(以下简称甲方)、陈志云(以下简称乙方)、徐增新(以下简称丙方)于2015年3月24日之前一次缴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1,621,190.00元。经我们审验,截至2015年3月24日止,贵公司已收到甲方、乙方、丙方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00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实际缴纳人民币肆佰零捌万元(¥4,080,000.00元),其中:计入股本伍拾万元(¥5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叁佰伍拾捌万元(¥3,580,000.00元)。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61,121,190.00元,实收资本人民币261,121,190.00元,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4年12月19日出具瑞华验字[2014]33010009号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3月24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261,621,190.00元,实收资本人民币261,621,190.00元。 三、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股份授予日为2015年3月20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5年3月31日。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截止2015年3月24日,公司股份结构情况与此次授予完成对比情况如下: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五、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按新股本261,621,190股摊薄计算,2014年度每股收益为0.48元。 六、本次增发限制性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增发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变动情况 由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261,121,190股增加至261,621,190股,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发生变动,公司控股股东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女士的持股情况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3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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