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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30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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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度报告摘要

2015-03-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3月24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即2011年3月15日)开始保本周期,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对应日(即2014年3月17日,2014年3月15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由于保本周期到期,广发聚祥保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故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对转型后《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并据此修改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更新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修改的内容包括转型后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经理以及基金费率等,上述修改已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自2014年3月21日起,《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失效。

  原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0日,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期为2014年3月2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2.1.1转型前基金(原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

  2.1.2转型后基金(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2.2.1转型前基金(原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

  ■

  2.2.2转型后基金(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

  ■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 信息披露方式

  ■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3、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转型前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业绩比较基准: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自2014 年3 月21 日起转型,2014年3 月20 日为本基金转型前最后一日,故将“过去一个月”、“过去三个月”、“过去六个月”、“过去一年”、“过去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等时间段相应地改为“2014年3 月1 日至2014年3 月20 日”、“2014年1 月1 日至2014年3 月20 日”、“2014年1 月1 日至2014 年3 月20 日”“2013 年7 月1 日至2014 年3 月20日”、“2011 年7 月1 日至2014 年3 月20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14年3 月20 日”。

  3.2.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年3月15日至2014年3月20日)

  ■

  注:转型前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2011年3月15日,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3 转型后基金净值表现

  3.3.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55%×沪深300指数+45%×中证全债指数。

  (2)业绩比较基准是根据基金合同关于资产配置比例的规定构建的。

  3.3.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4年3月2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

  注:转型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2014年3月21日,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4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转型前)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2011年3月15日)至报告期末(2014年3月20日)未进行利润分配。

  3.5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转型后)

  本基金自转型后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3月21日)至报告期末(2014年12月31日)未进行利润分配。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文批准,于2003年8月5日成立,注册资本1.2688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东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拥有公募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QDII)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资格。

  本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资格审查委员会、战略规划委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公司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22个部门:综合管理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监察稽核部、基金会计部、注册登记部、信息技术部、中央交易部、金融工程部、研究发展部、权益投资一部、权益投资二部、固定收益部、数量投资部、量化投资部、国际业务部、营销服务部、互联网金融部(下辖深圳理财中心、杭州理财中心)、北京办事处、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此外,还出资设立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子公司)、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五十七只开放式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财信用债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轮动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基金、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活期宝货币基金、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季季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产规模为1334.68亿元。同时,公司还管理着多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组合和社保基金投资组合。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的简介

  转型前原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转型后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注:1.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职日期”指公司公告聘任或解聘日期。

  2.基金经理助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分别指根据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3.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基金运作合法合规,无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基金的投资管理符合有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公司通过建立科学、制衡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分配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实时的行为监控与及时的分析评估,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在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方面,公司制度规定投资组合投资的股票必须来源于备选股票库,重点投资的股票必须来源于核心股票库。公司建立了严格的投资授权制度,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可以自主决策,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在交易过程中,中央交易部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综合平衡”的原则,公平分配投资指令。监察稽核部风险控制岗通过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交易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及预警,实现投资风险的事中风险控制;稽核岗通过对投资、研究及交易等全流程的独立监察稽核,实现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本报告期内,上述公平交易制度总体执行情况良好,不同的投资组合受到了公平对待,未发生任何不公平的交易事项。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原则上禁止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投资组合除外)或同一投资组合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如果因应对大额赎回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反向交易的,则需经公司领导严格审批并留痕备查。

  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有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

  报告期内,未出现涉及本基金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5%的情况。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去年,发达经济体中美国经济持续改善,欧洲则还在泥潭中挣扎。尽管全球大部分经济体仍在实施量化宽松政策,但美联储释放退出量化宽松的重大政策信号,引发全球风险偏好的下降,新兴市场股市持续低迷。另外,经济不振和美国页岩油气革命导致能源供大于求,石油价格大幅下跌,资源类国家经济雪上加霜。国内方面,尽管不断加大对铁路等领域投资,但由于内外需求不畅,国内经济增长压力越来越大。

  去年,管理层采取了如清理城投等一系列措施引导市场利率下行,房地产信托资金需求大幅下降,大批资金寻找新的投资渠道。国内市场长期低迷,估值低廉,利率下行凸显国内蓝筹投资价值,国内证券市场去年走出了先抑后扬的走势。

  本基金上半年完成从保本型基金转型成灵活配置型基金。下半年本基金的重点投资方向为以内需为代表的大内需行业和新兴行业,具体投资在电子、医药、电力设备、装饰、传媒、公用事业等行业,第四季度则加大了金融和房地产的投资。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为7.54%,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41.77%。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5年,美国经济的复苏力度以及美联储退出量化宽松的节奏仍是影响全球风险偏好的核心因素,由此引发的美元走强以及美国国债收益率走高带动的资金回流可能对新兴市场带来冲击。国内方面,内外需求不畅,经济将要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寻底才能构建所谓的新均衡和新常态。证券市场去年下半年的估值修复行情应接近尾声,今年投资重回成长投资轨道。从最新公布的盈利预测来看,创业板和中小板盈利增速最快。创业板和中小板代表经济转型方向,与政府积极推进转型的政策导向吻合,预计代表经济转型方向的移动互联、计算机、电子、新能源和环保等行业会持续得到投资者青睐。

  4.6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公司设有估值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负责制定旗下基金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和估值程序,并选取适当的估值方法,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后方可实施。估值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分管投研、估值的副总经理、督察长、投资管理部负责人、研究发展部负责人、金融工程部负责人、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和基金会计部负责人。估值委员会定期对估值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在发生了影响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适用性的情况后及时修订估值方法,以保证其持续适用。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会计部具体执行,并确保和托管行核对一致。投资研究人员积极关注市场变化、证券发行机构重大事件等可能对估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向估值委员会提出估值建议,确保估值的公允性。金融工程部负责提供有关涉及模型的技术支持。监察稽核部负责定期对基金估值程序和方法进行核查,确保估值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得以有效执行。以上所有相关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行业从业经验。为保证基金估值的客观独立,基金经理不参与估值的具体流程,但若存在对相关投资品种估值有失公允的情况,可向估值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各方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一切以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为准则。本基金管理人已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由其按合同约定提供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品种的估值数据。

  4.7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中“基金收益与分配”之“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合同规定。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在对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本报告期内,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未进行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依法对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和披露的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了核查,以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审计报告

  6.1 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的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注册会计师 王明静 洪锐明签字出具了德师报(审)字(15)第P048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6.2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师报(审)字(15)第P0302号

  本报告期的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注册会计师 王明静 洪锐明签字出具了德师报(审)字(15)第P030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原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4年3月20日(转型期结束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报告截止日2014年3月20日(转型期结束日),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022元,基金份额总额502,676,901.92份。

  2、本基金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0日(转型期结束日)。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0日(转型期结束日)

  单位:人民币元

  ■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0日(转型期结束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王志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窦刚,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晓章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1号《关于核准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发起,于2011年3月15日募集成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募集期间为2011年2月17日至2011年3月11日,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09,470,206.45元,有效认购户数为55,772户。其中,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532,352.85元,折合基金份额532,352.85份,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本基金募集资金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由于保本周期于2014年3月17日到期,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3月20日(转型期结束日)止为本基金投资转型期,自2014年3月21起,按《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A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本基金的安全资产指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等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等;风险资产指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于2015年3月23日已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批准报出。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有关规定编制,同时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若干基金行业实务操作。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有关规定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4年3月20日(转型期结束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0日(转型期结束日)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7.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7.4.4.1会计年度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基金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0日(转型期结束日)。

  7.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7.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 金融资产的分类

  根据本基金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本基金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贷款及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衍生工具投资(主要为权证投资)等,其中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列报,衍生工具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衍生金融资产列报。

  本基金持有的各类应收款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分类为贷款及应收款项。

  2. 金融负债的分类

  根据本基金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本基金将持有的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全部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各类应付款项、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等。

  7.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于本基金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于交易日按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与该等金融资产相关的股利和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予以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3)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 股票投资

  买入股票于交易日按股票的公允价值入账,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因股权分置改革而获得的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现金对价,于股权分置实施复牌日冲减股票投资成本;股票持有期间获得的股票股利(包括送红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及因股权分置改革而获得的股票,于除息日按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数及送股或转增比例,计算确定增加的股票数量。

  卖出股票于交易日确认股票投资收益。卖出股票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成本。

  (2) 债券投资

  买入债券于交易日按债券的公允价值入账,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上述公允价值不包含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

  配售及认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于实际取得日按照估值方法对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认购成本进行分摊,确定应归属于债券部分的成本。

  买入央行票据和零息债券视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附息债券,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推算内含利率后,逐日确认债券利息收入。

  卖出债券于交易日确认债券投资收益。卖出债券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成本。

  (3) 权证投资

  买入权证于交易日按公允价值入账,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获赠的权证(包括配股权证),在除权日按照持有的股数及获赠比例,计算确定增加的权证数量,成本为零。

  配售及认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而取得的权证,于实际取得日按照估值方法对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认购成本进行分摊,确定应归属于权证部分的成本。

  卖出权证于交易日确认权证投资收益。卖出权证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

  2. 贷款及应收款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为本基金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按交易日应支付或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入账,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于返售日按账面余额结转。

  3. 其他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为本基金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票据、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于交易日按照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于回购日按账面余额结转。

  7.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或基金管理人估值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或基金管理人估值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具体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如下:

  (1) 股票投资

  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为公允价值。

  本基金对于长期停牌股票的期末估值参照中国证监会2008年9月12日发布的证监会公告[2008]38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若长期停牌股票的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经基金管理人估值委员会同意,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如指数收益法),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形成的流通暂时受限制的股票投资,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作为公允价值。

  首次公开发行但未上市的股票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于同一股票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作为公允价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为公允价值;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处理。

  (2) 债券投资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收盘价为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但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为公允价值。未上市流通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确定公允价值。

  (3) 权证投资

  交易所上市流通的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收盘价为公允价值。

  首次公开发行但尚未上市的权证在上市交易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则以成本计量。

  配售及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所获得的权证自实际取得日至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则按成本计量。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交易性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确定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本基金对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根据对计量整体具有重大意义的最低层次的输入值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层次。公允价值计量层次可分为: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7.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目前可执行该种法定权利,同时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7.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对应的金额。申购、赎回、转换及红利再投资等引起的实收基金的变动分别于上述各交易确认日认列。

  7.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指申购、赎回、转入、转出及红利再投资等事项导致基金份额变动时,相关款项中包含的未分配利润。根据交易申请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已实现与未实现部分各自占基金净值的比例,损益平准金分为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1. 利息收入

  (1) 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的本金与适用利率逐日计提。

  (2) 除贴息债外的债券利息收入在持有债券期内,按债券的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扣除适用情况下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逐日确认债券利息收入。贴息债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推算内含利率后,逐日确认债券利息收入。

  (3)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在返售期内以实际利率法逐日计提,若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则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 投资收益

  (1) 股票投资收益于交易日按卖出股票交易日的成交总额扣除应结转的股票投资成本的差额确认。

  (2) 债券投资收益于交易日按卖出债券交易日的成交总额扣除应结转的债券投资成本与应收利息(若有)后的差额确认。

  (3) 衍生工具投资收益于交易日按交易日的成交总额扣除应结转的衍生工具投资成本后的差额确认。

  (4) 股利收入于除息日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

  3.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于估值日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确认,并于相关金融资产/负债卖出或到期时转出计入投资收益。

  7.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1.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2%年费率逐日计提。

  2.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年费率逐日计提。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转型后的“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发生时按照确定的金额计入交易费用。

  4.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支出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摊余成本在回购期内以实际利率法逐日计提,若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则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支出。

  7.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在基金转型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可以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在同一销售机构只能选择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4.12 分部报告

  根据本基金的内部组织机构、管理要求及内部报告制度,本基金整体为一个报告分部,且向管理层报告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及计量基础与编制财务报表时的会计政策及计量基础一致。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文《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7号文《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8]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缴纳营业税。

  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股息、红利收入,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对基金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5、对于基金从事A股买卖,自2008年9月19日起,出让方按0.10%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6、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对价,暂免予缴纳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7.4.7关联方关系

  ■

  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在珠海设立控股子公司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除此之外,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不存在其他控制关系或者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况。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8.1.2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内无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权证交易。

  7.4.8.1.3 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8.1.4 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股票交易佣金的计提标准:支付佣金=股票成交金额*佣金比例-证管费-经手费-结算风险金(含债券交易);

  2.本基金与关联方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3.本基金对该类交易的佣金的计算方式是按合同约定的佣金率计算。该类佣金协议的服务范围还包括佣金收取方为本基金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服务。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在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1.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转型后的“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内基金管理人无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无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7.4.8.6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9期末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4年3月20日(转型期结束日)止,本基金无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4年3月20日(转型期结束日)止,本基金无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4.9.3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4年3月20日(转型期结束日)止,本基金无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无抵押债券。

  7.4.9.3.2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4年3月20日(转型期结束日)止,本基金无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无抵押债券。

  7.4.10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 公允价值

  (1)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接近于公允价值。

  (2)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本基金对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根据对计量整体具有重大意义的最低层级的输入值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层级。公允价值计量层级参见附注8.4.4.5。

  (ii) 各层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4年03月20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中属于第二层级的余额为208,460,891.50元,无属于第一、第三层级的余额(2013年12月31日:第一层级8,296,233.00元,第二层级560,166,008.57元,无属于第三层级的余额)。

  (iii) 公允价值所属层级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分别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将相关股票和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二层级或第三层级,上述事项解除时将相关股票和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级。

  (iv) 第三层级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无。

  2. 除公允价值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8 年度财务报表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

  注:1. 报告截止日2014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074元,基金份额总额250,255,212.76份。

  2. 本基金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4年3月2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3月2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8.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3月2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从8.1至8.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王志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窦刚,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晓章

  8.4 报表附注

  8.4.1 基金基本情况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广发聚祥保本基金”)转型而成。广发聚祥保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1号《关于核准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发起,于2011年3月15日募集成立。广发聚祥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聚祥保本基金募集期间为2011年2月17日至2011年3月11日,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09,470,206.45元,有效认购户数为55,772户。其中,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532,352.85元,折合基金份额532,352.85份,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广发聚祥保本基金募集资金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广发聚祥保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由于保本周期到期,广发聚祥保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对《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广发聚祥保本基金在保本期满后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持不变。

  由于保本周期于2014年3月17日到期,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3月20日(转型期结束日)止为本基金投资转型期,自2014 年3月21起,按《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 A 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20%-7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55%×沪深300指数+45%×中证全债指数。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于2015年3月23日已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批准报出。

  8.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有关规定编制,同时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若干基金行业实务操作。

  8.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有关规定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3月2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8.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8.4.4.1会计年度

  本基金的基金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年度为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会计期间为2014年3月2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8.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 金融资产的分类

  根据本基金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本基金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贷款及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衍生工具投资(主要为权证投资)等,其中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列报,衍生工具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衍生金融资产列报。

  本基金持有的各类应收款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分类为贷款及应收款项。

  2. 金融负债的分类

  根据本基金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本基金将持有的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全部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各类应付款项、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等。

  8.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于本基金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于交易日按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与该等金融资产相关的股利和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予以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3)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 股票投资

  买入股票于交易日按股票的公允价值入账,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因股权分置改革而获得的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现金对价,于股权分置实施复牌日冲减股票投资成本;股票持有期间获得的股票股利(包括送红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及因股权分置改革而获得的股票,于除息日按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数及送股或转增比例,计算确定增加的股票数量。

  卖出股票于交易日确认股票投资收益。卖出股票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成本。

  (2) 债券投资

  买入债券于交易日按债券的公允价值入账,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上述公允价值不包含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

  配售及认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于实际取得日按照估值方法对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认购成本进行分摊,确定应归属于债券部分的成本。

  买入央行票据和零息债券视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附息债券,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推算内含利率后,逐日确认债券利息收入。

  卖出债券于交易日确认债券投资收益。卖出债券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成本。

  (3) 权证投资

  买入权证于交易日按公允价值入账,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获赠的权证(包括配股权证),在除权日按照持有的股数及获赠比例,计算确定增加的权证数量,成本为零。

  配售及认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而取得的权证,于实际取得日按照估值方法对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认购成本进行分摊,确定应归属于权证部分的成本。

  卖出权证于交易日确认权证投资收益。卖出权证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

  2. 贷款及应收款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为本基金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按交易日应支付或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入账,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于返售日按账面余额结转。

  3. 其他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为本基金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票据、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于交易日按照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于回购日按账面余额结转。

  8.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或基金管理人估值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或基金管理人估值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具体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如下:

  (1) 股票投资

  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为公允价值。

  本基金对于长期停牌股票的期末估值参照中国证监会2008年9月12日发布的证监会公告[2008]38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若长期停牌股票的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经基金管理人估值委员会同意,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如指数收益法),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形成的流通暂时受限制的股票投资,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作为公允价值。

  首次公开发行但未上市的股票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于同一股票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作为公允价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为公允价值;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处理。

  (2) 债券投资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收盘价为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但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为公允价值。未上市流通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确定公允价值。

  (3) 权证投资

  交易所上市流通的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收盘价为公允价值。

  首次公开发行但尚未上市的权证在上市交易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则以成本计量。

  配售及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所获得的权证自实际取得日至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则按成本计量。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交易性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确定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本基金对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根据对计量整体具有重大意义的最低层次的输入值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层次。公允价值计量层次可分为:

  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8.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目前可执行该种法定权利,同时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8.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对应的金额。申购、赎回、转换及红利再投资等引起的实收基金的变动分别于上述各交易确认日认列。

  8.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指申购、赎回、转入、转出及红利再投资等事项导致基金份额变动时,相关款项中包含的未分配利润。根据交易申请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已实现与未实现部分各自占基金净值的比例,损益平准金分为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1. 利息收入

  (1) 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的本金与适用利率逐日计提。

  (2) 除贴息债外的债券利息收入在持有债券期内,按债券的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扣除适用情况下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逐日确认债券利息收入。贴息债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推算内含利率后,逐日确认债券利息收入。

  (3)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在返售期内以实际利率法逐日计提,若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则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 投资收益

  (1) 股票投资收益于交易日按卖出股票交易日的成交总额扣除应结转的股票投资成本的差额确认。

  (2) 债券投资收益于交易日按卖出债券交易日的成交总额扣除应结转的债券投资成本与应收利息(若有)后的差额确认。

  (3) 衍生工具投资收益于交易日按交易日的成交总额扣除应结转的衍生工具投资成本后的差额确认。

  (4) 股利收入于除息日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

  3.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于估值日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确认,并于相关金融资产/负债卖出或到期时转出计入投资收益。

  8.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1.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2.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发生时按照确定的金额计入交易费用。

  4.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支出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摊余成本在回购期内以实际利率法逐日计提,若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则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支出。

  8.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收益的10%;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

  6.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8.4.4.12 分部报告

  根据本基金的内部组织机构、管理要求及内部报告制度,本基金整体为一个报告分部,且向管理层报告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及计量基础与编制财务报表时的会计政策及计量基础一致。

  8.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8.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8.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8.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8.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文《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7号文《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8]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缴纳营业税。

  2.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股息、红利收入,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 对基金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5. 对于基金从事A股买卖,自2008年9月19日起,出让方按0.10%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6. 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对价,暂免予缴纳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8.4.7 重要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8.4.7.1 银行存款

  单位:人民币元

  ■

  8.4.7.2 交易性金融资产

  单位:人民币元

  ■

  8.4.7.3 衍生金融资产/负债

  (下转B13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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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度报告摘要

201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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