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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1 证券简称:达实智能 公告编号:2015-046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3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3月29日-2015年3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3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9日15:00至2015年3月30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一道7号达实智能大厦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磅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2,553,91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5.3799%。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9,979,20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4.395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74,71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984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92,553,9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92,553,9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92,553,9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92,553,9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2,553,9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80,1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2,553,9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80,1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2,553,9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2,553,9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80,1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2,553,9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80,1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2015年3月7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林晓春律师与韩雯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3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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