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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04-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78版)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根据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10月28日公告,公司存在下列违规行为: 一、信息披露严重滞后且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 2011年9月,公司之子公司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康药业”)与衡阳市楷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楷亚”)签署合同,约定唯康药业以土地作价5000万元(自行协商未评估)出资与衡阳楷亚开展合作项目,唯康药业持股30%。其后,唯康药业与衡阳楷亚签订合同以7200万元转让项目全部股份,同时约定在办理土地变性(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过程中低于200万元的费用由唯康药业承担,超出200万元的费用部分由衡阳楷亚承担。鉴于合同签署后无法解决土地变性问题而不能完成土地过户,唯康药业配合衡阳楷亚以技改扩能为名请求政府给予老厂区土地变性支持和新厂区建设用地支持。经相关政府同意后,前述土地采取定向挂牌方式转让给湖南唯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康置业”),相关宗地于2012年11月19日、2012年12月25日完成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2012年4月1日,衡阳市政府下发衡府阅〔2012〕9号《会议纪要》,唯康药业整体搬迁改造项目正式启动。2013年11月17日,唯康药业新厂区正式开工建设。上述项目合作、土地出售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同时搬迁改造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生产环境产生了重大影响。但公司对上述项目合作、土地出售、搬迁改造的启动及实施事项均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4年2月26日才对外公告。同时,唯康药业与衡阳楷亚签订合作协议,并启动和实施整体搬迁改造,未经公司内部任何审议程序。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唯康药业老厂区土地已于2012年11月19日、2012年12月25日完成土地转让过户登记,但公司在其2012年年报中仍将唯康药业老厂区土地列示在“无形资产”科目,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2条、第11.11.3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史跃武,董事纪玉涛、任彦堂、陈海旺,董事兼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曹正民,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原建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岳云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史跃武,董事纪玉涛、任彦堂、陈海旺,董事兼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曹正民,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原建民,时任董事会秘书岳云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根据2014年12月13日公告,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担保与重大诉讼事项一案,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对振兴生化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万元; 对史跃武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对原建民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对曹正民、陈海旺、任彦堂、纪玉涛、田旺林、张建华、陈树章、岳云生给予警告。 上述所列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基本无影响。 10.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3其他资产构成 ■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 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0年8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工银双利债券A ■ 工银双利债券B ■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0年8月16日至2014年12月31日) ■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8月16日生效,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六个月内为建仓期。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投资债券(含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基金持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十三、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8)本基金从B类基金份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7%。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5%,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 注:M为申购金额 对于养老金客户,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基金A类份额(前端收费模式)实施特定申购费率,B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模式)维持原有费率。 对于非养老金客户,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基金将继续实施原有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基金面向养老金客户实施的特定申购费率 ■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最高赎回费率不超过5%。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根据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五只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公告,现将本基金赎回费率调整如下:。 ■ 注:1年指365天。 即自2013年8月1日起,赎回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B类份额的持有人,其持有期不满7天的,需按其赎回金额的1.5%承担赎回费;其持有期满7天,但是不足30天的,需按其赎回金额的0.75%承担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四)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等相关信息。 2、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根据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最新信息对本基金托管人的情况进行了更新。 3、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代销机构的相关信息。 4、在“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更新了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在“十、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本基金最近一期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6、在 “十一、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截至2014年第四季度末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7、在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更新了关于电子化交易的相关内容。 8、在“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增加了本次更新内容期间与本基金及管理人相关的历次公告。 上述内容仅为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投资人欲查询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可登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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