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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885 股票简称:同力水泥 公告编号:2015-011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5年3月30日15:00至2015年3月31日15:00。
(二)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41号投资大厦A座999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郭海泉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19,777,29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8.41%。
(二)现场会议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19,736,39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8.40%。
(三)网络投票的相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持续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经过逐项投票表决,做出如下决议:
(一)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419,772,295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5,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0股弃权,审议通过该报告。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499,67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1,504,672的 99.9767%;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1,504,672的 0.0233%;弃权 0 股。
(二)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419,772,295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5,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0股弃权,审议通过该报告。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499,67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1,504,672的 99.9767%;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1,504,672的 0.0233%;弃权 0 股。
(三)2014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为:419,772,295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5,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0股弃权,审议通过该报告。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499,67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1,504,672的 99.9767%;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1,504,672的 0.0233%;弃权 0 股。
(四)2014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为:419,772,295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5,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0股弃权,审议通过该报告。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499,67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1,504,672的 99.9767%;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1,504,672的 0.0233%;弃权 0 股。
(五)2014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419,772,295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5,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0股弃权,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预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499,67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1,504,672的 99.9767%;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1,504,672的 0.0233%;弃权 0 股。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14年公司实现合并口径净利润243,610,612.79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68,248,987.15元。公司母公司2014年度实现净利润为159,724,355.33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5,972,435.53元,加上年度结转的未分配利润144,749,746.36元,减去2014年5月9日派发的现金红利8,535,985.64元,当期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79,965,680.52元。2014年拟以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74,799,283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0.4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18,991,971.32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状况,符合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要求,既回馈了股东,也有利于公司未来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及提升公司良好形象。
(六)关于聘任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419,772,295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5,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0股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499,67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1,504,672的 99.9767%;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1,504,672的 0.0233%;弃权 0 股。
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授权经营层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决定审计报酬等具体事项。
(七)关于聘任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419,772,295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5,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0股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499,67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1,504,672的 99.9767%;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1,504,672的 0.0233%;弃权 0 股。
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4年度审计机构,并授权经营层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决定审计报酬等具体事项。
(八)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419,772,295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5,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0股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修订内容见附表一。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499,67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1,504,672的 99.9767%;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1,504,672的 0.0233%;弃权 0 股。
(九)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419,772,295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5,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0股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修订内容见附表二。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499,67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1,504,672的 99.9767%;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1,504,672的 0.0233%;弃权 0 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发强、许明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31日
附表一: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前后对照表
内容概述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一、召开股东大会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积极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网络投票的实施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执行。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网络投票的实施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执行。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二、增加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内容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三、优先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四、增加股利分配的时间要求 |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附表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修订前后对照表
内容概述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一、股东大会不应通过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 | 删去,以后条款序号逐个变更。 |
二、召开股大会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三、增加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内容 |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权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四、增加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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