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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20 证券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5-023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67号)核准,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98,719,77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7.03元,募集现金2,099,999,990.13元,扣除发行费用 42,498,719.59元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057,501,270.54元。截止 2015 年 3月 19日,该项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天健验﹝2015﹞7-2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中信银行北京媒体村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单位:人民币元
注1:尚未扣除律师费、会计师费、股权登记费、印花税等发行费用; 注2: 醴陵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新华联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等三个募集资金专户的三方监管协议尚未完成签署,签署完毕后将及时披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115710182600024192,截止2015年3月20日,该专户余额为2,060,099,990.31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以北京新华联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建设主体实施的“北京平谷区马坊镇B05-01、B05-02居住及社会停车场库项目”、甲方以醴陵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主体实施的“湖南醴陵市马放塘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甲方以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主体实施的“宁夏银川火车站棚户区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阳、高贵雄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6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日 证券代码:000620 证券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5-024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7号《关于核准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向包括控股股东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在内的8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298,719,77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0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99,999,990.13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57,501,270.54元。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于2015年4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相关事宜。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为2015年4月2日,新华联控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经公司申请可以上市流通,其他投资者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经公司申请可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1,597,970,649股增加到1,896,690,420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一的新华联控股通过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20%,即5,974.40万股,持股数由发行前的105,433.76万股增加至111,408.16万股,同时持股比例由发行前65.98%减少至发行后的58.74%,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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