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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78 证券简称:常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5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由曹坚先生召集并于2015年3月20日以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15年3月31日上午9:00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会董事7人,实到会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曹坚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继续向常州新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董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通过委托银行贷款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表决结果:同意:7人;反对:0人;弃权:0人;该议案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日
证券代码:002478 证券简称:常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6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委托贷款事项概述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等的相关规定,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继续向常州新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继续向常州新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航建设")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一年,贷款年利率9.5%。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存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符合"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要求,包括: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同时,公司承诺在此项委托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该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本次合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金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此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宜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委托贷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名称:常州新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西街2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胥亚伟 股权结构:国有独资 主营业务:土地综合整治;新镇区建设;安置房建设;旧城镇和旧厂房改造;区、镇政府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与管理;园区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与物业管理服务。 主要财务指标:截止到2014年12月底,该公司总资产为203,420.25万元,总负债为95,712.14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07,708.11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7.05% 。公司处于建设阶段,尚未有经营业绩。 三、委托贷款的主要内容 1、委托贷款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 2、委托贷款用途:加快常州市航空产业园建设步伐,解决拆迁、安置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3、委托贷款期限:1年 4、委托贷款利率:9.5% 5、收益分配方式:按月结息 6、担保措施:第三方公司提供全额担保(与双方均无关联关系)。 四、委托贷款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通过委托银行贷款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财务部对贷款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情况等进行了全面评估,认为贷款对象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且由第三方公司对该项委托贷款进行全额担保,使公司能够有效地规避风险。 五、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1、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上午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继续向常州新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此次对外提供委托担保事项。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目前公司资金较为充裕,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盈利能力。 (2)借款人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由第三方公司进行了全额担保,使此次委托贷款的风险处于较低的范围内。 (3)本次委托贷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委托贷款不构成关联交易,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公司继续向常州新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5000万元的委托贷款。 六、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本次委托贷款后,公司近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委托贷款的金额为2.9亿元,占公司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40%。 七、公司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逾期情况 公司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逾期情况。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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