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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方大化工 公告编号:2015-027TitlePh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4-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4月1日(星期四)下午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1日(星期三)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15:00 至2015年4月1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办公楼A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闫奎兴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0,679,3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764%。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6,192,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46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486,6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04%。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501,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2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叶菲、韩洋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78,944,7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99.3820%;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5931%;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02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2,766,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385%;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788%;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27%。

  (二)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78,944,7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99.3820%;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5931%;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02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2,766,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385%;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788%;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27%。

  (三)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78,944,7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99.3820%;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5931%;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02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2,766,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385%;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788%;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27%。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同意278,724,7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99.3036%;反对1,954,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69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2,546,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5215%;反对1,954,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7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特别表决事项,同意股数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2014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278,944,7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99.3820%;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5931%;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02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2,766,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385%;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788%;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27%。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78,944,7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99.3820%;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5931%;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02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2,766,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385%;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788%;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27%。

  (七)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与方泰精密等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

  同意12,766,9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88.0385%;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11.4788%;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48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2,766,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385%;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788%;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27%。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其所持表决权股份266,177,757股回避表决。经与会非关联方股东表决,同意股数超过了出席会议的非关联方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2,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与辽宁北方锦化聚氨酯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

  同意278,944,73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方股东所持表决权99.3820%;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方股东所持表决权0.5931%;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方股东所持表决权0.02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2,766,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385%;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788%;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27%。

  (九)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综合授信额度计划的议案》

  同意278,944,7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99.3820%;反对1,508,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5373%;弃权22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08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2,766,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385%;反对1,508,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003%;弃权2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12%。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78,944,7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99.3820%;反对1,508,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5373%;弃权22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08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2,766,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385%;反对1,508,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003%;弃权2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12%。

  本议案属特别表决事项,同意股数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78,944,7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99.3820%;反对1,508,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5373%;弃权22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08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2,766,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385%;反对1,508,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003%;弃权2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1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叶菲、韩洋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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