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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2245 股票简称:澳洋顺昌 编号:2015-028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146,666,665股; 2、本次解除限售的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4月8日。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55号文《关于核准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6,666,66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50元,上述股份于2014年4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本次发行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10家认购对象的股票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十二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5年4月8日(非交易日顺延)。 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实施完成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送红股3股,派现金0.80元人民币(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9股。公司总股本由442,616,666股增加至973,756,665股。本次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所持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由66,666,666股增加至146,666,665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发行的10家认购对象—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郭伟松、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承诺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十二个月。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4月8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46,666,66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5.0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0名(证券账户为13个)。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注1:郭伟松所持股份6,960,000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兴业证券认为,澳洋顺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在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关于限售期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兴业证券对澳洋顺昌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股票代码:002245 股票简称:澳洋顺昌 编号:2015-029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 获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4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2015年第64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对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获得通过。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文件,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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