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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82 证券简称:栋梁新材 公告编号:2015-015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4-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并于2015年3月18日,就增加一项新提案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2日(星期四)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1日-4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日下午15:00 至2015年4月2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织里南路2号梦圆大酒店会议室。 (三)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陆志宝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2,733,00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0.5601%。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2,508,03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0.4656%。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24,966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945%。 (四)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024,75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3129%。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72,508,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7%; 反对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2%; 弃权186,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4,799,78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27%; 反对3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9%; 弃权186,9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44%。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72,508,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7%; 反对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2%; 弃权186,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4,799,78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27%; 反对3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9%; 弃权186,9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44%。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72,508,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7%; 反对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2%; 弃权186,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4,799,78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27%; 反对3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9%; 弃权186,9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44%。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72,508,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7%; 反对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2%; 弃权186,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4,799,78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27%; 反对3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9%; 弃权186,9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44%;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72,508,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7%; 反对224,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4,799,78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27%; 反对224,9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7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贷款审批权限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2,508,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7%; 反对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2%; 弃权186,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4,799,78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27%; 反对3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9%; 弃权186,9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44%。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2,508,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7%; 反对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2%; 弃权186,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4,799,78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27%; 反对3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9%; 弃权186,9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44%。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72,508,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7%; 反对1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4%; 弃权111,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4,799,78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27%; 反对1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21%; 弃权111,9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2%。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2,508,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7%; 反对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2%; 弃权186,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4,799,78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27%; 反对3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9 %; 弃权186,9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4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2,508,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7%; 反对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2%; 弃权186,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4,799,78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27%; 反对3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9%; 弃权186,9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4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2,508,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7%; 反对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2%; 弃权186,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4,799,78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27%; 反对3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9%; 弃权186,9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44%。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 ,其中陆志宝、朱建新、潘云初、宋铁和、李荣方、杨美根、宋建华、杨金荣、俞菊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11,60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88%; 反对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1%; 弃权186,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0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1,607,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88%; 反对3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1%; 弃权186,9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0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年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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