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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89 证券简称:南洋科技 公告编号:2015-027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4月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3月30日以书面、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公司董事长邵奕兴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1.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竞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参与竞买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土告字[2015]012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资产购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具体内容详见登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竞买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389 证券简称:南洋科技 公告编号:2014-028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竞买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竞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因公司总部管理需要,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参与了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土告字[2015]012号地块的竞买活动,以人民币5,307万元竞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于当日签署《成交确认书》。本次竞买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竞买地块情况 1.地块位置:市府大道北侧、西商经一路东侧 2.地块面积: 7340平方米(11.01亩)。 3.土地用途及出让年限:土地用途为商业、办公用地,出让年限40年。 4.规划指标要求:容积率>1.3,≤4.0,绿地率≥25%,建筑密度≤45%。 5.成交价格:5307万元。 6.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二、本次竞得土地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竞得的土地为满足公司未来发展对公司总部管理办公场所的需求而作的土地储备。 三、备查文件 1、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成交确认书》。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日
证券代码:002389 证券简称:南洋科技 公告编号:2015-029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4,0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浙江南洋兴启投资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投资事项经公司内部审慎决策后,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拟设立子公司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主体 投资主体为本公司,无其它投资主体。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南洋兴启投资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 4、注册地址: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 5、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及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及租赁业务等; 6、持股比例及出资方式:持股100%,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 7、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以上信息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四、协议主要内容 本次拟投资设立的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需要签订投资协议。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在加紧实施各个在建项目的同时,设立该全资子公司,有利于未来加大行业并购与行业"圈地"力度,进一步提升公司未来发展空间,有利于公司早日实现成为新能源、新材料行业的持续领跑者的愿景。 2、本次拟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且根据实际投资情况分次出资,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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