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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可向4类机构投资者发行次级债 2015-04-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时报记者 魏书光
中国期货业协会昨日发布《期货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则》,明确规范期货公司次级债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健康发展,要求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次级债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50%。 规则要求,期货公司可以向4类机构投资者借入或发行次级债: 一是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 二是前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是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 四是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对于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数额,规则要求应符合两项规定。一是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次级债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50%;二是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不触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预警标准。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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