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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与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恒天纤维集团有限公司之资产置换协议

2015-04-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5版)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对因其违反本协议或其项下任何声明或保证而使其他方承担或遭受的任何损失、索赔及费用,应向本协议其他方进行足额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其他相关方造成的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任何一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付款义务的,逾期每天,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付款外其他义务的,则相关守约方有权限期完成,限期内仍不能完成的,逾期每日,应承担五十万元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协议解除或终止条款

15.1本协议约定的协议各方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视为本协议最终履行完毕而终止。

15.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的,经各方书面确认后,可依法解除本协议。

15.3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15.4本协议的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协议。

15.5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未经恒天天鹅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的,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5.6本协议因一方违约被解除,不影响另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6.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抗力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署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台风、地震、罢工、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国家法律、政策的调整。

16.2提出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提出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6.3任何一方由于受到本协议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三十天或以上并且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

第十七条 协议的修订与补充

本协议各方可根据情况的变化或需要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并签署补充协议,对本协议作出的修改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八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该争议不能在一方协商解决通知发出之日起30天内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应当由败诉的一方承担,但仲裁庭另有裁定的除外。

仲裁期间,除有争议的事宜外,各方应当继续履行其各自的义务并有权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第二十条 通知

20.1本协议项下所规定或允许的所有通知、请求、要求、批准、放弃和其他通讯必须以中文写就,且被视为被一方所收讫的日期按以下方法确定:

20.1.1通过邮递方式发送的,除非实际上提前收讫,在邮递后的第五(5)个营业日视为被一方所收讫;

20.1.2通过专人递送的,在专人送达之日视为被一方所收讫;

20.1.3通过传真发送的,如有发送方传真机表明讯息已妥为发送的书面确认支持,则在发送当日视为被一方所收讫(或如果是在下班时间后发送的则为第二(2)个营业日);

20.1.4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如发送方电子邮件系统表明讯息已妥为发送的确认支持,则在发送当日视为被一方所收讫(或如果是在下班时间后发送的则为第二(2)个营业日)。

20.2所有该等通知和通讯应发送至下文所列载的地址或可根据本条通过书面通知提供的其他地址。

致甲方:深圳市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彦

联系电话:0755-26050218

电子邮件:zy@huaxunchina.cn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田一路臣田工业区第37栋1楼及2楼靠西

致乙方: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斌

联系电话:0312-3322326

电子邮件:libin@xinhua.org

地址:保定市新市区盛兴西路1369号

致丙方:恒天纤维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季长彬

联系电话:010-65813158

电子邮件:chnbn@sohu.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1418

第二十一条 其他

21.1本协议任何一方对权利的放弃仅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当事人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当事人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得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但本款所述事宜在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1.2除非本协议各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任何一方在未经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21.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部分被法院、仲裁机构或任何对本协议有司法管辖权的机构认定为无效或失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协议各方应根据本协议的总的原则履行本协议,无效或失效的条款由最能反映本协议各方签署本协议时的意图的有效条款所替代。

21.4本协议用中文写成,正本一式九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其他各份报送有关部门。

深圳市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恒天纤维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恒天天鹅 公告编号:2015-040

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置换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天天鹅”)拟置入深圳市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方舟”)持有的军事通信及配套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含或有负债),即华讯方舟(母公司)全部军事通信配套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含或有负债)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100%股权、成都国蓉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恒天天鹅拟置出其传统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含或有负债),即恒天天鹅持有的除3.3亿元现金、北京华鑫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工商预核准名称)51%股权、吉林市吉研高科技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研高科”)60%股权及恒天天鹅对吉研高科的债权以外的其他全部资产及负债。为了提高重组效率,华讯方舟拟将其(母公司)全部军事通信配套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含或有负债)整合进入南京华讯后再随南京华讯100%股权置入恒天天鹅。前述资产置换的差额部分,由资产作价较低的一方向资产作价较高的一方以现金方式进行补足(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拟置出资产将最终由恒天纤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纤维”)进行回购。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对上述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时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2.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可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的所有权人华讯方舟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拟置出资产最后将由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恒天纤维承接,因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四条规定的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关联方为公司关联法人,因此,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董事吕向阳先生、王东兴先生、吴光胜先生、李晓丛先生、于志强先生在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交易聘请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为拟置入资产、拟置出资产进行资产评估,本次交易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置出资产、拟置入资产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作为定价参考依据,届时由华讯方舟与恒天天鹅协商确定。上述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与公司及其他重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

谢维信先生、曹健先生、徐天春女士、宋晏女士

独立董事:

——————— ———————

曹 健 徐天春

——————— ———————

宋 晏 谢维信

二○一五年四月七日

重组预案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表

上市公司名称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恒天天鹅证券代码000687
交易类型购买 □ 出售 □ 其他方式√(资产置换)
交易对方深圳市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是否发行股份是否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判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依据本次拟置入资产的交易金额为165,013.20亿元(预估数),超过上市公司2014年12月31日总资产的50%,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是否属于《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重组是否需证监会核准
本次重组方案简介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天鹅”)以其传统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含或有负债)(作为拟置出资产)与深圳市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方舟”)持有的军事通信及配套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含或有负债)(作为拟置入资产)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前述资产置换的差额部分,由资产作价较低的一方向资产作价较高的一方以现金方式进行补足。其中拟置出资产为恒天天鹅传统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包括或有负债),具体为:恒天天鹅持有的除3.3亿元现金、北京华鑫方舟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吉林市吉研高科技纤维有限公司60%股权及上市公司对吉林市吉研高科技纤维有限公司的债权以外的其他全部资产及负债;拟置入资产为华讯方舟持有的军事通信及配套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含或有负债),具体为:华讯方舟(母公司)全部军事通信配套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含或有负债)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100%股权、成都国蓉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为了提高重组效率,华讯方舟(母公司)全部军事通信配套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含或有负债)整合进入南京华讯后再置入恒天天鹅。
独立财务顾问对材料完备性的核查意见
序号项目是/否

/不适用

备注
1重组预案文本是否完整,是否符合《26号准则》第二章的要求。 
2是否提交重组协议或合同、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和声明、通过重组预案的董事会决议和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等文件。 
3重组预案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媒出版等特殊行业的资产、业务注入的,是否提供履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程序的情况说明或文件。不适用 
4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出具核查意见及核查意见表。核查意见是否完整,至少应当包括《财务顾问指引》第七条所列内容。 
5重组情况表及交易进程备忘录。交易进程备忘录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要求。 
6是否提交符合《26号准则》第五章要求的二级市场自查报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名单和自查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7如果存在128号文第五条情形的,上市公司是否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提交相关说明并在预案中披露。(如适用)不适用 
8上市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是否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提交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意见。专项核查意见是否说明相关非标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不适用 
9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是否取得并提供的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不适用 
10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资产出售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的证明文件,及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的说明材料;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是否已取得并提供相应的权属证书,以及具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采条件。 
11上市公司涉及创新业务或无先例事项的重组是否已经相关部门原则同意。不适用 
12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披露是否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1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以及负责落实填补每股收益具体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等重组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文件。承诺内容是否符合《重组办法》、《26号准则》和《股票上市规则》11.11.2条等相关规则的规定,并在重组方案中真实、准确、完整、合规披露。 
14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否按照《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根据股票交易异常情况及是否收到立案调查通知同步披露一般风险提示公告或特别风险提示公告。不适用 

独立财务顾问对重组预案的核查意见
序号项目是/否

/不适用

备注
1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是否不存在按照《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重组办法》等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不得接收新的并购重组业务等情形。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如存在,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是否未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是否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未违反《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适用)。

 
3本次重组是否未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媒出版等特殊行业以及房地产、军工、稀土等行业;南京华讯为军工配套,成都国蓉为军工业务
是否未涉及反垄断审查、外商投资准入、环保等问题。 
本次重组是否未明显违反相关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国家产业政策。 
4重组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的,重组方案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形。不适用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未违反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组禁止期承诺或涉及的重组禁止期相关规定。 
6标的资产是否未曾在其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中披露;如曾在其他上市相关公告中披露,是否对比披露差异情况。 
7上市公司重组方案是否属于《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重组,计算原则是否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和预期合并原则。 
8借壳重组方案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规定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作、财务与会计等发行条件要求。

借壳重组方案是否补充披露《26号准则》第三章第十五节要求的内容。

不适用 
9在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是否有显著协同效应,如没有显著协同效应,是否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财务顾问对上述说明是否认可。不适用 
10重大资产重组与通过发行股份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的,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并购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计算比例、用途等问题与解答》(2014年11月2日颁布)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具有保荐人资格;公司是否按照上述规定披露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情况。不适用 
11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是否符合《重组办法》、《规定》及《26号准则》的要求。 
12本次交易相关方是否按照《重组办法》、《26号准则》和《股票上市规则》11.11.2条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完整、准确出具相关承诺(含业绩补偿承诺),相关承诺是否已在重组预案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13上市公司是否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与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第二条的要求,交易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备,交易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补充协议和前置条件是否对本次交易进展构成实质性影响;交易合同是否载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

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合同的披露是否符合《26号准则》第三章第八节的要求。

 
14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本次交易是否必要;本次交易是否未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涉及关联交易的,是否披露本次重组涉及的董事会回避表决情况及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回避表决安排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5重组预案是否全面披露交易对方基本情况和下属企业名目;产权和控制关系是否披露至自然人或国资部门;是否披露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和构成一致行动人情况;是否披露最近五年涉及处罚、诉讼、诚信等情况。 
16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是否已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交易行为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是否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详细披露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不适用 
17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资产出售方是否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的,该企业是否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成为持股型公司的,作为主要标的资产的企业股权是否为控股权; 
交易标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同意或者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前置条件。不适用 
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是否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并具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采条件。不适用 
18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包括取得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19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20交易标的为完整经营性资产的,是否按照《26号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披露其产权和控制关系、主要资产权属、担保和负债、转让前置条件落实、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等情况;目前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披露数据为预审数/预估数
最近三年涉及评估、交易、增资或改制的是否说明与本次交易价格差异情况及原因;
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交易标的是否为控股权。
交易标的不构成完整性资产的,是否按照《26号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披露相关资产名称和类别、权属状况、最近三年运营情况和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最近三年进行评估或交易的,是否说明与本次交易价格的差异及原因。不适用
2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是否完整,其权属状况是否清晰,相关权属证书是否完备有效, 
标的资产按交易合同约定进行过户或转移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22涉及重大资产购买的,是否按照《26号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披露其主要经营模式、购销依赖性、安全生产、环保,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特许经营权情况 
报告期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差异及其影响等情况。不适用 
23是否按照《26号准则》第二十条披露债权债务转移情况及安排,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偿债风险和其他或有风险及应对措施。将在本次董事会后启动
24交易标的涉及矿业权的披露是否符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适用 
25是否参照《26号准则》第三章第七节及本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交易标的评估(含预估)或估值的信息;目前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将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相关内容
资产评估(含预估)或估值存在特别事项、期后事项说明的,是否不会对评估(含预估)或估值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是否已在重组方案中进行了充分披露;不适用
是否披露标的资产近三年评估、交易作价及其与本次交易作价差异情况和原因;
是否结合可比上市公司分析估值合理性。不适用
26是否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如涉及)进行全面分析,说明定价是否合理。
27涉及认购股份的股东,股份锁定期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要求,股份锁定期是否确定。不适用 
28是否充分分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影响;不适用 
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上市公司是否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并披露相关责任主体就保证填补措施履行做出的公开承诺。不适用 
29交易标的涉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或者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是否按照《26号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披露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本次重组对许可合同效力的影响以及许可资产对交易标的持续经营的影响等。不适用 
30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比例是否不超过交易总金额(交易总金额=本次交易金额+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募集配套资金中用于支付现金对价部分)的25%;是否充分分析、披露配套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具体用途、使用计划进度和预期收益,募集配套资金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并购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计算比例、用途等问题与解答》(2014年11月2日颁布)的相关规定。不适用 
31交易完成后是否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和为关联方担保的情形。 
32是否披露交易完成后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预计变化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33是否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治理机制进行全面分析。 
34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否已按照《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判断并记载于董事会决议记录中。 
35本次重组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规定》第四条的要求; 
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本次重组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要求。不适用 
36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是否已按照《26号准则》第三章第十三节要求充分披露本次重组及重组后的上市公司的相关风险。 
37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8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要点
序号项目是/否

/不适用

备注
一、交易对方的情况
1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1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1.2交易对方是否无影响其存续的因素 
1.3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不适用 
1.4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披露 
2交易对方的控制权结构  
2.1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面、完整、真实 
2.2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务,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不适用 
2.3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3交易对方的实力  
3.1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行业经验、经营成果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3.2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3.3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4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4.1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是否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是否未受到与证券市场无关的行政处罚 
4.2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4.2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合规运作情况,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等问题不适用 
4.3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5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5.1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5.2交易对方是否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交易对方是否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其所持股份 
7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重组中购买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已设立企业增资、接受附义务的赠与或者托管资产、定向发行购买资产、借壳重组等情况)

1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范围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因素不适用 
涉及稀土开采及冶炼分离企业的并购重组,应当披露其符合《稀土行业准入条件》的依据;不能提供依据的,应当披露其是否能通过《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审查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并作重大风险提示不适用 
2购买资产的经营状况  
2.1购买的资产及业务在最近3年内是否有确定的持续经营记录 
2.2交易对方披露的取得并经营该项资产或业务的时间是否真实 
2.3购买资产最近3年是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购买资产的财务状况  
3.1该项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3.2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较大比例(如30%以上)的非经常性损益 
3.3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加且数额较大的异常应收或应付账款 
3.4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过大(如超过70%),属于特殊行业的应当在备注中说明 
3.5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重大担保或其他连带责任,以及其他或有风险问题 
3.6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载;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购买资产的权属状况  
4.1权属是否清晰  
4.1.1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包括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权属证明成都国蓉尚有部分土地未取得土地证
4.1.2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前述资产是否不存在政策障碍、抵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面的重大风险 
4.1.3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员、技术以及采购、营销体系等是否一并购入 
4.2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  
4.2.1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该项权益类资产的全部权利 
4.2.2该项权益类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 
4.2.3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发起人是否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4.2.4标的资产股权结构披露是否全面、完整(披露全部股东,及各股东均追溯至其终极自然人股东或国资机构),是否全面、完整披露交易标的的股权演变情况 
4.2.5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是有证据表明,该股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不适用华讯方舟持有南京华讯和成都国蓉100%股权
4.2.6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成都国蓉部分土地尚未办证

4.3该项资产(包括该股权所对应的资产)是否无权利负担,如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 
4.4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事实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4.5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4.6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3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成都国蓉最近三年存在转让情况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预估)价格相比是否存在差异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析 
相关资产在最近3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的,是否在公告中如实披露 
5资产的独立性  
5.1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未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营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而具有不确定性 
5.2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或做出适当安排以保证其正常经营 
6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以与主业无关资产或低效资产偿还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的情况 
7涉及购买境外资产的,是否对相关资产进行核查,如委托境外中介机构协助核查,则在备注中予以说明(在境外中介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有关上述内容的核查,可援引境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不涉及 
8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9拟在重组后发行新股或债券时连续计算业绩的  
9.1购买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完整,且在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9.2购买资产是否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9.3购买资产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是否实行独立核算,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收入、费用在会计核算上是否能够清晰划分 
9.4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聘用关系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理作出恰当安排 
10交易标的的重大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是否与上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更的,是否未对交易标的的利润产生影响不适用 
11购买资产的主要产品工艺与技术是否不属于政策明确限制或者淘汰的落后产能与工艺技术 
12购买资产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环保政策的相关要求 
13上市公司拟取得矿业权或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是否遵循《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不适用 
14借壳重组判断  
14.1控制权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购买的资产总额,是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14.2收购人因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判断借壳重组时是否合并计算不适用 
15属于借壳重组的不适用 
15.1重组方案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一节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不适用 
15.2重组方案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适用 
15.3重组方案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规范运行要求。不适用 
15.4重组方案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财务与会计要求。不适用 
15.5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选是否具备管理借壳经营实体所必需的知识、经验,是否接受财务顾问关于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知识辅导、培训;上述情况是否在重组方案中披露。不适用 
三、上市公司重组中出售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以资产作为出资且不控股、对外捐赠、将主要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等情况)

1出售资产是否不存在权属不清、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恒天天鹅土地存在抵押情况
2出售资产是否为上市公司的非主要资产,未对上市公司收入和盈利构成重大影响,未导致上市公司收入和盈利下降 
3出售的资产是否为难以维持经营的低效或无效资产 
4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5上市公司拟出让矿业权或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是否遵循《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不适用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1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不适用 
1.1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 
1.2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上市公司股票是否不存在交易异常的情况不适用 
2如交易价格以评估(预估)值为基准确定  
2.1对整体资产评估(预估)时,是否对不同资产采取了不同评估(预估)方法 
评估(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2.2评估(预估)方法是否与评估(预估)目的相适应 
2.3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 
2.4是否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预估)结果 
2.5评估(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合理 
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产品价格、销售量等重要评估(预估)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特别是交易标的为无形资产时 
2.6被评估(预估)的资产权属是否明确,包括权益类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 
2.7是否不存在因评估(预估)增值导致商誉减值而对公司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2.8是否不存在评估(预估)增值幅度较大,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每年承担巨额减值测试造成的费用 
3与市场同类资产相比,本次资产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 
4涉及资产评估(预估)相关信息披露的,是否遵循本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4.1预估值(或评估值)与账面值存在较大增值或减值的,披露增值的主要项目及增值或减值的主要原因不适用 
4.2评估值(预估值)或与过去三年内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差异原因 
4.3采用收益法评估(或预估)的,披露各主要参数及参数选取依据目前评估尚在进行中,正式报告将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
4.4采用市场法评估(预估)的,说明可比市场价格情况目前评估尚在进行中,正式报告将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
五、债权债务纠纷的风险
1债务转移  
1.1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移债务,是否已获得债权人书面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将在本次董事会后履行法定程序
1.2如债务转移仅获得部分债权人同意,其余未获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的转移是否作出适当安排保证债务风险的实际转移 
转移安排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重大风险 
2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让债权,是否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等法定程序 
3上市公司承担他人债务,被承担债务人是否已取得其债权人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不适用 
4上述债权债务转移是否未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负面影响 
5资产出售方是否就资产的处置取得了债权人的同意 
六、重组及定向发行须获得的相关批准
1程序的合法性  
1.1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已就本次重大资产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报备、审批、披露程序 
1.2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2重组后,是否不会导致公司涉及特许领域或其他限制经营类领域 
如存在前述问题,是否符合现阶段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或者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应当特别关注国家对行业准入有明确规定的领域不适用 
3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予以明确,如构成关联交易,是否明确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回避表决及安排情况;回避表决及安排情况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如果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变更了主营业务,该变更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如果未变更主营业务,定向发行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不适用 
2重组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3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3.1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后是否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3.2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除文化传媒等特殊服务行业外)的主要资产是否不是现金或流动资产;如为“否”,在备注中简要说明 
主要资产的经营是否具有确定性 
主要资产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不能控制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情形 
3.3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确定的资产及业务,且该等资产或业务未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而具有不确定性 
3.4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不需要取得相应领域的特许或其他许可资格 
上市公司获取新的许可资格是否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适用 
3.5本次交易设置的条件(包括支付资金、交付资产、交易方式)是否未导致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带有重大不确定性(如约定公司不能保留上市地位时交易将中止执行并返还原状等),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有负面影响或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3.6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和各种假设是否具有现实性不适用 
盈利预测是否可实现不适用 
3.7如未提供盈利预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是否充分反映本次重组后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持续经营能力和存在的问题不适用 
3.8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补偿安排是否可行、合理;相关补偿的提供方是否具备履行补偿的能力不适用 
4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4.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 
4.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 
4.3相关资产是否整体进入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否有控制权,在采购、生产、销售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4.4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中所占比重是否不超过30%,未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4.5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无形资产(如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 
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批准和资质证书(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4.6是否不需要向第三方缴纳无形资产使用费 
4.7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人通过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情形 
5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5.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潜在控股股东是否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 
是否不存在通过控制权转移而对上市公司现有资产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形 
5.2重组后,是否能够做到上市公司人员、财务、资产完整,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5.3生产经营和管理是否能够做到与控股股东分开 
5.4如短期内难以完全做到,是否已做出合理的过渡性安排不适用 
5.4重组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如有,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不适用 
5.5重组后,是否未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侵权之债;如存在,在备注中说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八、相关事宜
1资产重组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1.1职工安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1.2职工是否已妥善安置 
1.3职工安置费用是否由上市公司承担 
1.4安置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 
2各专业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涉及的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法律顾问是否由上市公司聘请;如否,具体情况在备注栏中列明 
3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情况  
3.1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是否未出现异常波动 
3.2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3.3是否不存在重组方或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3.4是否不存在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专业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4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5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关承诺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如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不会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不适用 
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承诺或声明是否涵盖其应当作出承诺的范围 
是否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其应负的诚信义务 
是否不需要其对承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补充 
7重组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了重组后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风险 
风险对策和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8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连续12个月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情形不适用 
涉及发行股份的,还需关注以下问题
1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不适用 
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不适用 
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不适用 
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是否专项核查确认不适用 
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不适用 
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是否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不适用 
4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适用 
5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适用 
如发生变化,交易对方是否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公告、报告义务不适用 
6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交易对方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不适用 
如是,交易对方是否拟申请豁免不适用 
股东大会是否已同意豁免其要约义务不适用 
7重大资产重组与通过发行股份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的,定价方法与锁定期是否符合《关于并购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计算比例、用途等问题与解答》(2014年11月2日颁布)的相关规定;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具有保荐人资格不适用 
8在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是否说明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的的协同效应情况;如果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是否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独立财务顾问对上述说明是否予以认可。不适用 
9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后,是否符合上市条件不适用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2、《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完成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促进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财务顾问主办人:

孙月行 李 旭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证券简称:000687 证券代码:恒天天鹅 公告编号:2015-041

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股票简称:恒天天鹅,股票代码:000687)自2014年12月16日起停牌。

本公司拟置入控股股东深圳市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方舟”)持有的军事通信及配套业务,同时拟置出本公司持有的传统化纤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人员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具体内容参见《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预案》。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规定,如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前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存在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被暂停、被终止的风险。

本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四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恒天天鹅 公告编号:2015-039

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4月3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5年4月7日在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十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吕向阳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独立董事曹健先生、谢维信先生、徐天春女士、宋晏女士参加了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公司董事会认真进行了自查,认为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条件。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本次交易中,恒天天鹅拟置入深圳市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方舟”)持有的军事通信及配套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含或有负债),即华讯方舟(母公司)全部军事通信配套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含或有负债)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100%股权、成都国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国蓉”)100%股权,同时,恒天天鹅拟置出其传统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含或有负债),即恒天天鹅持有的除3.3亿元现金、北京华鑫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工商预核准名称)(以下简称“华鑫方舟”)51%股权、吉林市吉研高科技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研高科”)60%股权及恒天天鹅对吉研高科的债权以外的其他全部资产及负债。为了提高重组效率,华讯方舟拟将其(母公司)全部军事通信配套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含或有负债)整合进入南京华讯后再随南京华讯100%股权置入恒天天鹅。前述资产置换的差额部分,由资产作价较低的一方向资产作价较高的一方以现金方式进行补足(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拟置出资产将最终由恒天纤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纤维”)进行回购。

(一)本次交易的方式

本次交易采用资产置换的方式,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

由于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因此,公司关联董事吕向阳先生、王东兴先生、吴光胜先生、李晓丛先生、于志强先生回避表决,由其他4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交易标的

1、拟置入资产

本次交易中,拟置入资产为华讯方舟持有的军事通信及配套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含或有负债),具体为:华讯方舟(母公司)全部军事通信配套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含或有负债)及南京华讯100%股权、成都国蓉100%股权。为了提高本次交易效率,华讯方舟(母公司)全部军事通信配套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含或有负债)整合进入南京华讯后再随南京华讯100%股权置入恒天天鹅。目前与军事通信配套业务相关的各项审计、评估、相关资产的变更和负债的转移工作均在进行中。

2、拟置出资产

本次交易中,拟置出资产为恒天天鹅传统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包括或有负债),具体为:恒天天鹅持有的除3.3亿元现金、华鑫方舟51%股权、吉研高科60%股权及恒天天鹅对吉研高科的债权以外的其他全部资产及负债。

由于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因此,公司关联董事吕向阳先生、王东兴先生、吴光胜先生、李晓丛先生、于志强先生回避表决,由其他4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对方华讯方舟为公司控股股东。

由于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因此,公司关联董事吕向阳先生、王东兴先生、吴光胜先生、李晓丛先生、于志强先生回避表决,由其他4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定价方式或定价依据

根据交易协议,拟置入资产和拟置出资产均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作为定价参考依据,具体定价数额届时由华讯方舟与恒天天鹅协商确定。定价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

截至本决议出具日,对交易标的的资产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拟置入资产的预估值为165,013.20万元,拟置出资产的预估值为113,201.00万元。

由于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因此,公司关联董事吕向阳先生、王东兴先生、吴光胜先生、李晓丛先生、于志强先生回避表决,由其他4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根据交易协议,自基准日起至拟置出资产交割日止,拟置出资产如产生盈利,由恒天天鹅享有,拟置出资产如产生亏损,“亏损限额”内由恒天天鹅承担(承担方式另行协商),如有超出“亏损限额”的部分由恒天纤维承担(承担方式另行协商),拟置出资产在拟置出资产交割日后发生的损益均由恒天纤维享有或承担。上述“亏损限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自基准日起至恒天天鹅原化纤业务主业资产及相关业务不再由恒天天鹅合并报表为准日的天数/365)×恒天天鹅2014年度合并报表经审计的经营性亏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由于拟置入资产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自基准日起至拟置入资产交割日止,拟置入资产发生的损益由恒天天鹅承担或享有。

由于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因此,公司关联董事吕向阳先生、王东兴先生、吴光胜先生、李晓丛先生、于志强先生回避表决,由其他4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人员安置

根据交易协议,依据“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后,与拟置出资产相关的全部员工(交易协议签署日已有及拟置出资产交割日前新增,恒天天鹅同意保留的员工除外),包括但不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在册在岗的普通员工、下岗职工、离退休职工、内部退养职工、保留劳动关系职工、待岗职工、医疗期职工、工伤人员及遗属、借调或借用员工等,全部由恒天纤维负责安置(通过转移至天鹅新纤或直接由恒天纤维及其关联方承接),所需全部费用由恒天纤维承担,其中已经达法定退休年龄及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所需的社保统筹之外的全部补充费用由恒天纤维承担。拟置出资产中长期股权投资类资产,除非另有协议约定,该部分资产置出不涉及人员安置事宜,如实际发生需要进行人员安置的情形,则恒天纤维将按照前述相关约定处理。

拟置入资产中,华讯方舟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及“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最晚于拟置入资产交割日前,完成华讯方舟(母公司)全部军事通信配套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含或有负债)整合进入南京华讯涉及的部分员工(非管理层)的员工转移事宜,南京华讯将承继华讯方舟在劳动合同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取代华讯方舟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在拟置入资产交割日前,完成华讯方舟拟置入资产注入恒天天鹅涉及的部分员工(管理层及必要的行政人员)的员工转移事宜,恒天天鹅将承继华讯方舟在劳动合同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取代华讯方舟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拟置入资产中的南京华讯100%股权及成都国蓉100%股权,除非另有协议约定,该部分资产置入不涉及人员安置事宜。如实际发生需要进行人员安置的情形,则华讯方舟将按照前述约定处理。

由于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因此,公司关联董事吕向阳先生、王东兴先生、吴光胜先生、李晓丛先生、于志强先生回避表决,由其他4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届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的所有权人华讯方舟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拟置出资产最后将由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恒天纤维承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四条规定的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关联方为公司关联法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谢维信先生、曹健先生、徐天春女士、宋晏女士事前认可本次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无异议的独立意见。

由于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因此,公司关联董事吕向阳先生、王东兴先生、吴光胜先生、李晓丛先生、于志强先生回避表决,由其他4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预案>的议案》

公司编制了《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预案》,详见同日于巨潮咨讯网披露的此预案。

(下转B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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