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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九鼎新材 公告编号:2015-13TitlePh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4-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4月7日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6日~2015年4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6日15:00至2015年4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公司3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顾清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93,662,088股,占股份总数的40.9921%。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93,639,723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0.98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2,365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0098%。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2,395,1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483%。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秦桂森、李良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由公司2015年3月1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1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3,655,4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3,0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88,5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28%;反对3,0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9%;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3%。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由公司2015年3月13日召开的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 年3月1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3,655,4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3,0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88,5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28%;反对3,0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9%;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3%。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由公司2015年3月1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1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3,655,4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3,0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88,5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28%;反对3,0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9%;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3%。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4年度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554,821.22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464,409.99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2014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446,441.00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35,799,827.71元,减去年中现金分红2,636,400.00元,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137,181,396.70元。

  鉴于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公司拟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22,848.80万股为基数,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06元人民币现金红利(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该议案由公司2015年3月1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1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3,655,4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6,6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88,5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28%;反对6,6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由公司2015年3月1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1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3,655,4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3,0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88,5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28%;反对3,0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9%;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3%。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由公司2015年3月1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1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3,655,4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3,0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88,5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28%;反对3,0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9%;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3%。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2015年银行授信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2015年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12.36亿元(其中固定资产项目贷款2亿元,融资租赁2亿元)银行综合授信,采取资产抵押或提供保证担保的方式进行,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具体办理相关文件。

  该议案由公司2015年3月1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1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3,655,4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3,0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88,5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28%;反对3,0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9%;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3%。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顾清波先生、徐荣先生、冯永赵先生、姜鹄先生、刘敏女士、顾泽波先生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该议案由公司2015年3月1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1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1,191,7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0%;反对3,0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6%;弃权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91,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60%;反对3,0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36%;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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